關於實習程式設計師的困惑,關於軟體工程專業學生實習的問題?

2021-08-01 10:18:44 字數 2418 閱讀 5256

1樓:1991許鼕鼕

首先,作為一名程式設計師不要浮躁(不是廢話);你首先得基本技術都會嗎?問自己,比如你選擇去做linux下的c++的開發,你可以再招聘網上去人家公司的要求,對基本技術的要求,你符合嗎?也許你都具備,實習生,靠的是潛力,你現在不妨去做幾個實際的專案.

然後你說你有些專案經驗,說話就有底了.先嚐試到小公司做一下.先太計較工資了,因為第一年真的可以學到很多東西.

2樓:匿名使用者

1.興趣

如果你本身想做程式設計師,並且有較為明確的規劃的話,給自己打分,自己在學校的學習成績如何,有獲過一些獎項沒有,這些是實習面試的資本,如果感覺自己學校沒有怎麼學,那麼建議報考一些培訓學校,然後認真學習,期間會做一些專案,有一些經驗,然後出去面試就較為自信,自己的能力也有提升,關於提升自己程式設計能力的方式要看自己是否有學習的途徑,軟體培訓只是一個途徑。

如果你未來的職業規劃不是程式設計師的話,建議請不要逼迫自己學習程式設計師了,儘早找好方向。

2.面試

我相信大部分的企業更注重你的程式設計學習能力,還有個人的性格,面試的時候保持自信,最大化發揮自己,展現最好的一面。

祝你好運

關於軟體工程專業學生實習的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實習就是廉價勞動力,我當時在北京實習的時候一個月才給500,一天比他們正式的員工還累,因為不懂嘛,所以要多付出,不過挺鍛鍊人的,一年以後出來再找工作,8000的已經不放在眼裡了。不要過多計較個人得失,多學些東西,以後有用,在企業裡實習不比在學校,沒有人會慣著你,你的一切行為都要按照正式員工去約束,犯錯誤照樣開除你。

一般到公司以後都是做一些開發的工作,比如**編寫等,以開發一個資料庫工程為例,一般資料庫會有人設計好,程式的架構也會有人搭建好,你做的就是別人不願意做的一次一次重複更新資料庫的操作,當然這是一開始,平時你要多看別人的**,多學東西,儘量接觸架構方面的知識,爭取在離開前掌握所有架構方面的事情,最後畢業留在公司也說不定。

不要挑大公司還是小公司,其實在小公司比較鍛鍊人,而大公司比較官僚,待遇也一般

我是剛剛畢業的程式設計師,工作了大概實習期加試用期有6個月,關於試用期被辭退的問題 10

4樓:韓飛律師

1、如果勞動者簽了個人辭職書:就是勞動者有試用期內主動解除合同了:這樣的情況,公司只需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勞動者不籤:公司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就必須拿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1)如果公司有這樣的證據:公司是依法解除與你的勞動合同,要給勞動者實際工作時間的工資、卻不必給勞動者經濟補償;

(2)如果公司拿不出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就是公司違法解除合同,此時,如果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履行;如果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的2倍作為賠償,即:

在勞動者工作不滿3個月時,除給勞動者應得的實際工資外,還應給勞動者一個月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是:

(1)《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38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單位依照本法第36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37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由上可知:勞動者依據第37條自己主動在試用期內辭職:沒有經濟補償金;單位依據第39條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沒有補償金】。

第48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87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47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

所謂“不符合錄用條件”沒有具體規定,我的理解主要是:

1、不符合公司招聘時對相應職位的要求

2、缺乏實際工作能力,經培訓、調換崗位仍不能勝任的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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