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對法院的判決書已經簽字就必須執行嗎?還能申訴嗎

2021-08-13 07:45:40 字數 5101 閱讀 4018

1樓:匿名使用者

1、不能上訴但可以申訴。而且只能就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申訴,離婚不能申訴。2、不能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是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提供法律就記得行政監督制度。是指行政機關根據上級行政機關對下級行政機關的監督權,在當事人的申請和參加下,按照行政複議程式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審查,並作出裁決解決行政侵權爭議的活動。3、你們夫妻離婚所收到的是法院作為審判機關作出的判決書或調解書。

判決書在送達之日起15日內不上訴就生效了。調解書送達之日起就生效。對生效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

一方不履行法律文書所規定的義務的,另一方在法定期限內(應當履行義務之日起算2年內)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由法院採取強制措施執行。4、如果你認為判決或調解確有錯誤,如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證據不足或者辦案人**等,你可以向法院的申訴告訴庭申訴,請求再審。理由充足,法院可予立案。

5、如雙方均有執行義務,另一方不能以對方不履行而拒絕履行。這個申訴也得不到法院的支援。

2樓:匿名使用者

哈哈,這不叫行政複議。這是申訴。

你這個問題,甲方不能夠申請執行。

因為甲方承擔的義務是將房屋分割款支付給乙方,但是不能夠履行此義務。乙方可以以「先履行抗辯權」進行抗辯。九是說,乙方不履行,是有正常理由的,沒有錯誤。

建議,甲乙雙方協商。約定甲方不支付房屋分割款,自己承擔孩子學費、醫藥費、生活費;或者要求乙方再支付一定費用以後自己完全承擔——當然應該給乙方相當的時間。

3樓:從長順將錦

就你字面的描述,你拿到的這個應該是一審判決,並且你放棄了上訴的機會,也就是說,是已經生效的判決。而你所提到的因為支付能力的問題而要向上一級法院申訴的情況,就我國目前的司法實踐中,因無力支付這塊無論是上訴還是申訴都不會給你改判的。只能說法院可以根據你的實際情況,給你判為分期支付而已。

建議你與當事的對方協商處理為好。

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有異議應怎麼辦?

4樓:g買了否冷

當事人對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定或判決有異議的可以提起上訴。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的上訴案件,一般應當有上訴狀正本及副本。

上訴狀內容應當包括:第一審判決書、裁定書的文號和上訴人收到的時間;第一審法院的名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提出上訴的時間;上訴人簽名或者蓋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訴的,還應當寫明提出上訴的人與被告人的關係,並應當以被告人作為上訴人。

第二百三十四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和被告人因書寫上訴狀確有困難而口頭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其所陳述的理由和請求製作筆錄,由上訴人閱讀或者向其宣讀後,上訴人應當簽名或者蓋章。

第二百三十六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上訴期滿後三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百三十七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審人民法院提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交第一審人民法院。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審查上訴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在接到上訴狀後三日以內將上訴狀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同時將上訴狀副本送交同級人民檢察院和對方當事人。

第二百三十八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在上訴期限內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准許。

第二百三十九條 被告人、自訴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人在上訴期滿後要求撤回上訴的,應當由第二審人民法院進行審查。如果認為原判決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應當裁定準許被告人撤回上訴;如果認為原判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者將無罪判為有罪、輕罪重判等,應當不准許撤回上訴,並按照上訴程式進行審理。

第二百四十條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通過第一審人民法院提交抗訴書。第一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後三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並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申請再審,但不停止裁定、判決的執行,但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除外。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二百零二條、二百零五條規定,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或者當事人雙方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再審。當事人申請再審的,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民事訴訟法》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附:《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條 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一)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6樓:傷

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當事人的申請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一)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對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六)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違反法律規定,管轄錯誤的;

(八)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迴避的審判人員沒有迴避的;

(九)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於本人或者其訴訟**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十)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一)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三)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對違反法定程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判決、裁定的情形,或者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人民法院對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申請,予以駁回。

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提出證據證明調解違反自願原則或者調解協議的內容違反法律的,可以申請再審。經人民法院審查屬實的,應當再審。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

刑事訴訟及行政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訴,但是也不能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刑事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的申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

(一)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確有錯誤的;

(二)據以定罪量刑的證據不確實、不充分或者證明案件事實的主要證據之間存矛盾的; (三)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四)審判人員在審理該案件的時候,有****,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民事訴訟法中,

對省高院的判決不服,是繼續申訴還是抗訴?

7樓:柔情西瓜啊

視情況而定,對於民事案件,如果省高院的判決是一審判決,則可以向最高院上訴,如果是二審判決,則只能申訴。另外也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一)人民法院駁回再審申請的;

(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對再審申請作出裁定的;

(三)再審判決、裁定有明顯錯誤的。

人民檢察院對當事人的申請應當在三個月內進行審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檢察建議或者抗訴的決定。當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檢察院申請檢察建議或者抗訴。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零八條 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有本法第二百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或者發現調解書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並報上級人民檢察院備案;也可以提請上級人民檢察院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審判監督程式以外的其他審判程式中審判人員的違法行為,有權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檢察建議。

第二百一十一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接受抗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抗訴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再審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但經該下一級人民法院再審的除外。

第二百一十二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提出抗訴的,應當製作抗訴書。

第二百一十三條 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的案件,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通知人民檢察院派員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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