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現經濟糾紛是先找擔保人嗎

2021-08-14 09:16:46 字數 1258 閱讀 6307

1樓:淮安浙江人

要看擔保的性質是什麼,一般是先找主債務人了。主債務人拒絕的,再找擔保人。

一、擔保按性質,可以分為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

1、一般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2、連帶責任保證,是指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

這兩種保證之間最大的區別在於保證人是否享有先訴抗辯權。在一般保證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而在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1、《擔保法》第二十五條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2、第二十六條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

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擔保法解釋》第三十一條:保證期間不因任何事由發生中斷、中止、延長的法律後果。

3、第三十二條:保證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早於或者等於主債務履行期限的,視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

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務本息還清時為止等類似內容的,視為約定不明,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二年。

三、債權的訴訟時效是2年,而保證責任期限一般是6個月。

因此,有糾紛時,先找債務人,要求其履行;一旦債務人拒絕履行債務的,應當在原合同約定的履行之日起6個月內向擔保人主張權利。過了6個月,擔保人的責任就可能免除了。而整個債務的訴訟時效是二年,即擔保人的責任免除了,但債務人的責任卻不隨之免除,2年內起訴的,法院仍然提供強制保護。

2樓:

有擔保人的情形會是這樣的……。

3樓:小偉老了啊

借款人或擔保人誰有錢就找誰,也可以兩個都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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