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同一位階的法律在某一問題上有不同規定,不能依據法溯及既往原則進行審判求解釋

2021-09-11 05:17:52 字數 5427 閱讀 7718

1樓:阿阿阿婧

「法溯及既往」是指新的法律頒佈後,對於頒佈以前所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也發生效力。這是解決新舊法之間的效力問題,與法律位階的衝突無關。

法律位階的衝突分為兩種情況:一是不同位階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之間的衝突。處於不同位階的規範性法律檔案由不同的權力機關制定,那麼適廂「上.位法優於下位法」的原則,這也稱為效力等級原則,例如我國《立法法》在第78—80條就是以效力等級標準來確定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的適用順序的。

二是同一位階的規範性法律檔案之間的衝突。公認的規則有二,即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新法優先於舊法。《立法法》第83條對這兩個規則進行了闡述:

「一機關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特別規定與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新的規定與舊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新的規定。」

2樓:匿名使用者

您好,我想您是想問司考題(如下)中,d項為什麼不選,

司法審判中,當處於同一位階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在某個問題上有不同規定時,法官可以依據下列哪些法的適用原則進行審判?

a.特別法優於一般法

b.上位法優於下位法

c.新法優於舊法

d.法溯及既往

因為《立法法》第84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但為了更好地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和利益而作的特別規定除外。」如

在我國刑法中,溯及原則是「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沒有溯及力,但如果按新法不構成犯罪或處罰較輕的,即溯及既往,適用新法。主要是指刑法生效以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具有溯及力的一種原則。

我想您一定是誤解了題意,不是說因為「當處於同一位階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在某個問題上有不同規定時,法不溯及既往」,而是該把d項看作干擾項,與「當處於同一位階的規範性法律檔案在某個問題上有不同規定時」這一前提並無關聯。

希望能幫到您!

3樓:晨晨

通常按照新法優於舊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的原則進行法律適用!

4樓:匿名使用者

當同一位階的法律在某一問題上有不同規定,經常依據新法律的規定進行審判

5樓:漢古禾光的夢

《立法法》八十三條,總之在立法法裡找

法律規範之間衝突怎麼處理?

6樓:小肥仔

行政審判中,對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的處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進行:

第一,對於層級衝突應當確立高位階的法律規範優於低位階的法律規範的適用規則。效力低的法律規範服從效力高的法律規範。依據《立法法》第78條規定和憲法是國家根本**這一特點,憲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第二,對於新舊衝突,通常適用新的法律優於舊的法律規範的規則。即當新的法律規範與舊的法律規範的規定不一致時,人民法院應當優先適用新的法律規範,但新的法律規範一般不溯及既往。

第三,對於特別衝突,通常適用特別法規範優於普通法規範的規則。

擴充套件資料:

在一個衝突規範中,一般只給「範圍」一個「系屬」,也就是隻規定一個連結點,但同時規定幾個系屬即幾個連結點的情況也屬常見。按系屬中連結點的不同,可把衝突規範分為四種基本型別:

(一)單邊衝突規範

是直接指明適用某國法律的衝突規範。既可以明確指出只適用內國法,也可以直接規定只適用外國法。

(1)直接指明只適用內國法。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126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的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法律。

」(2)直接指明只適用外國法。例如,2023年的英國《(非婚生子女)準正法》第8條規定:「子女是否因雙親的事後婚姻而準正,如果該婚姻締結時生父的住所不在英國,適用該住所地法。」

雖然單邊衝突規範在適用上比較簡單,但法律適用上的靈活性較差,隨著國家之間交往越來越密切,國際私法立法的進步,各國已越來越少地採用單邊衝突規範。

(二)雙邊衝突規範

在系屬中規定抽象的連結點,並以其為依據去推定適用某一準據法的衝突規範。例如,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不動產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就是一條雙邊衝突規範。根據它提供的以不動產為導向的法律適用原則,結合不動產位於何國這一實際情況,就可以推定應該適用的法律。

雙邊衝突規範所指的準據法既可能是內國法,也可能是外國法,它體現了內外國法律的平等對待,符合國際私法的發展方向,因此,它是最常見的一類衝突規範,下面將述及的選擇型衝突規範和重疊型衝突規範,實際上是由雙邊衝突規範演變或派生出來的。

(三)選擇型衝突規範

這類衝突規範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系屬,即規定了兩種或兩種以上可以適用的法律但實際上只能選擇其中的一種。

根據選擇方式又可再分為兩種:

(1)無條件的選擇型衝突規範。在這種衝突規範中,其系屬指明的幾種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可以不分先後順序而任意進行選擇。例如,2023年的《奧地利聯邦國際私法法規》第16條規定:

「在國外締結的婚姻,其方式依許婚各方的屬人法;但已符合婚姻締結地法關於方式的規定者亦屬有效。」

(2)有條件的選擇型衝突規範。在這種衝突規範中,其系屬指明的幾種法律處於不同的地位,首先適用順序排在首位的法律,只有該法律無法適用時,才能選擇其後一順序的法律。就是說選擇是有條件的,即必須按順序選用。

(四)重疊型衝突規範

這一型別的衝突規範,其系屬指明必須同時適用兩種或兩種以上的法律。

例如,2023年於海牙訂立的《離婚及分居法律衝突與管轄權衝突規範》第2條第1款規定:「離婚的請求非依夫妻的本國法和法院地法均有離婚理由的,不得提出。」這表明,是否准許當事人提出的離婚請求,必須通過重疊適用夫妻本國法和法院地法來確定。

將衝突規範分為上述四種型別,只是比較常見的分類。從另外的角度,還有再做其他分類的。

7樓:love蝶舞晨軒

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有四種型別:

(1)是不同位階的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不同位階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又稱為層級衝突或縱向衝突。如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地方規章之間發生的規範衝突。

(2)同一位階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同一位階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又稱為同級衝突或者橫向衝突。如處於同一效力層級的法律之間、行政法規之間、地方性法規之間、部門規章之間的規範衝突。

(3)是不同時期釋出的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這種衝突為新法與舊法之間的衝突,又稱為新舊衝突或時際衝突。

(4)是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的衝突。這種衝突為特別法與普通法之間的規定不一致時所產生的衝突,又稱為特別衝突。行政審判中,對法律規範之間的衝突的處理,應當遵循通常適用特別法規範優於普通法規範的規則。

什麼叫「法不溯及既往原則」?

8樓:搜虎哈哈

「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的具體含義如下:

1.從定義上來看:

(1)法律具有指導作用。無論是明確的指導還是無限期的指導,它都為人們提供了既定的行為模式,引導人們依法實施自己的行為。在頒佈新法律之前,新法律沒有提供既定的行為模式。

(2)因此,頒佈後的新法律不能根據模型指導前人的行為。換句話說,新法律頒佈前人們的行為只能根據當時的法律進行調整。

(3)此外,法律還具有**效應,即由於法律的存在,人們可以預先估計相互行為的法律後果。然而,未釋出的法律並未由人們預見,自然也無法發揮任何作用。因此,新法律不具追溯力。

2.該原則的具體表現

法律的不溯及既往原則是國家不能用現行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也不能用現行的法律來懲罰當時合法的人們過去的行為。從而限制國家權力的擴張和濫用,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保護人們所期望的信賴利益。

3.現代國家一般遵循的原則

(1)首先是「法不追溯」的原則,即國家不能使用現行法律來指導人們過去的行為,也不能基於人們從事某種合法行為的事實。時間但現在似乎是非法的。法律懲罰他們。

許多學者認為「法律不追溯」應該是法治的基本原則之一。

(2)其次,作為「法不追溯」原則的補充,許多國家也認為法律規範的有效性可以有條件地適用於過去的行為,即所謂的「有利可追溯」原則。在我們的國家法律中,有利的可追溯原則反映在過去行為或關係在當時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情況下,但根據現行法律是合法的,則在對所有人都有益的情況下。

(3)有關各方應該按照新法律承認其合法性並予以保護。在我國的刑法中,「有利的可追溯」被表達為「從舊兼從輕」的原則,即新法律原則上不追溯,但新法律並不認為屬於犯罪或只受到較輕處罰的,採用新法律衡量。

拓展資料:

1.溯及力,也稱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律對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為是否適用。如果適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該法就不具有溯及力。

就現代法而言,法律一般只能適用於生效後發生的事件和行為,不適用於生效前的事件和行為,即採取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則。

2.溯及力出自法律出版社的《法學導論》(楊宗科主編):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後,對於其生效以前未經審判或者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是否適用的問題。

如果適用,則有溯及力;如果不適用,則沒有溯及力。

3.對於刑法的溯及力,各國採取不同的原則,概括起來大致有以下幾種:

(1)從舊原則,即刑法對其生效前的行為一律沒有溯及力。

(2)從新原則,即刑法對於其生效前未經審判或判決尚未確定的行為一律適用,具有溯及力。

(3)從新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具有溯及力,但舊法(行為時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時,依照舊法處理。

(4)從舊兼從輕原則,即新法原則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認為是犯罪或者處刑較輕的,則依新法處理。

4.上述諸種原則,從舊兼從輕原則既符合罪刑法定的要求,又適應實際的需要,為絕大多數國家刑法所採,我國刑法亦採此原則。

9樓:胡能聰

「法不溯及既往」是一項基本的法治原則。通俗地講,就是不能用今天的規定去約束昨天的行為。美國2023年憲法規定:

追溯既往的法律不得通過。法國民法典規定: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沒有溯及力。

在我國,「法無溯及力」同樣適用於民法、刑法、行政法等方面。

拓展資料

法不溯及既往的歷史發展

法不溯及既往作為基本理念和法律原則歷史悠久,早在古羅馬時期就有法諺「法律僅僅適用於將來」。美國新自然法學家富勒在考察法的內在道德時,曾提出著名的八個條件,其中之一即法不溯及既往,並且認為倘若對其完全違背,就使法律根本不存在。儘管理論上已達成相當共識,但是,中外法史上都不乏溯及既往的立法實踐,尤其在**時期,制定具有溯及力的法律是實施重典的必然手段之一。

第二次世界大戰時期,希特勒就曾經用追溯既往的法律野蠻**猶太人。

法不溯及既往在國內發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第84條前段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章不溯及既往。」這是我國第一次在憲法性法律檔案中規定不溯及既往原則,也是第一次將溯及既往這一學術概念作為法律概念使用。

法不溯及既往在西方逐漸為人們所接受,不僅取得理論上的共識,也成為不少國家成文法的規定。

《我國刑法中的法不溯及既往原則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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