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工包工頭合同勞務合同,承包人與包工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合法嗎

2021-09-11 21:09:29 字數 3401 閱讀 9774

1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質量事故責任不能全在勞務隊伍:1、簽訂合同時他們沒有相應資質你們知道。2、施工過程中你們的質檢工程師應對各道工序進行檢驗,合格後方可進行施工。

發生這樣的質量事故其實你們應該負主要責任的。

其次,勞務費用結算應該按照合同相關條款進行結算。工人工資遠遠超過勞務費用你們可以讓包工頭確認一下工程量,然後按合同結算,必要時可以訴訟至法院。

不過現在工程的勞務分包,總包有義務監督分包商發放民工工資,如果這個人找不到的話,你們有可能還得代民工頭髮放民工工資。

2樓:糊塗港

朋友,此內工程質量事故是工程專案部分管專案現場技術人員不作為+專案部管理漏洞造成的,農民工工資一定要發啊,你所說的勞務分包合同,合法性可能沒有,原因承包方沒有施工相關勞務資質。關於超出協議的勞務費合理性嘛,農民工工資一天不發放,直接主體單位要承擔這段時間農民工工資,這個毫無疑問啊,個人看法僅供參考

3樓:匿名使用者

施工不合格肯定要負責,但只能根據合同條款扣。超出的勞務費也要根據合同,要是合同沒明確,就比較麻煩了。

工地專案部與勞務班組(個人包工頭)簽定的合同是否有效?

4樓:匿名使用者

com/s?wd=工地專案部與勞務班組(個人包工頭)簽定的合同是否有效?若發生糾紛其約定條款能否作為處理問題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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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轉包合同,如果合同的要件沒問題,它是有效的,完全可以作為處理問題依據

6樓:匿名使用者

有效,按民商法,只要是雙方自願簽訂的,就有法律效力。

承包人與包工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合法嗎

7樓:

承包人與包工頭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和沒有勞務作業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一樣的,都屬於是無效的,是不合法的。

原則上禁止分包,但如果實際分包的,產生的質量責任以及拖欠工程款的行為最終由違法分包人承擔。

雖然現行《建築法》對勞務分包的問題沒有進行明確界定,也沒有明確規定勞務分包企業需要一定的資質。

但是《建築法》實際上對勞務分包的資質作出了要求,理由是:首先,勞務分包企業也屬於建築施工企業。

《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擴充套件資料:

我國《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

第29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

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同時《司法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因此,和沒有勞務作業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討論是以包工頭的名義簽訂還是以「***施工隊」的名義來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就沒有意義。

當然如果該施工隊伍有相應的勞務作業資質,那麼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依法應該以「***施工隊」的名義來簽訂,而不能用包工頭個人的名義來簽訂勞務分包合同。

因為合同的主體之一應該是有資質的整個施工隊,而不是包工頭個人。

8樓:墨汁諾

首先和沒有勞務作業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無效的,是不合法的。雖然現行《建築法》對勞務分包問題沒有進行明確界定,也沒有明確規定勞務分包企業需要一定的資質,但是我認為《建築法》實際上對勞務分包的資質作出了要求。

理由是:首先,勞務分包企業也屬於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5條規定:「建築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

雖然,《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屬於部門規章,不屬於法律、法規,但是《建築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是建設部頒佈的,屬於國家政策。我國《民法通則》第6條規定:「民事活動必須遵守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應當遵守國家政策。

」因此,勞務分包企業屬於建築施工企業是有法律依據的。其次,勞務分包合同的性質屬於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勞務作業分包是將簡單勞動複雜勞動剝離出來單獨進行承包施工的勞動,因此,總承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及分包人與勞務作業承包人之間既不是勞務關係也不是勞動合同關係,

而是建設工程施工合同關係,勞務作業的性質本質上也屬於建設工程施工。我國《建築法》第26條和第29條規定,建築施工企業承包工程時應具備相應的資質,

既然勞務分包企業屬於建築施工企業,勞務作業的性質本質也屬於建設工程施工,那麼,勞務分包企業承包勞務作業當然也應該具備相應的資質,所以《建築法》實際上對勞務承包的資質作出了要求。

我國《建築法》第26條規定:「承包建築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並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內承攬工程。禁止建築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範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築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禁止建築施工企業以任何形式允許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第29條第1款和第3款規定:「建築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

施工總承包的,建築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同時《司法解釋》第1條明確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築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築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因此,和沒有勞務作業資質的施工單位簽訂的勞務分包合同是無效的,是不合法的。

所以,在前提不成立即合同無效的情況下,討論是以包工頭的名義簽訂還是以「***施工隊」的名義來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就沒有意義。

當然如果該施工隊伍有相應的勞務作業資質,那麼簽訂勞務分包合同依法應該以「***施工隊」的名義來簽訂,而不能用包工頭個人的名義來簽訂勞務分包合同。因為合同的主體之一應該是有資質的整個施工隊,而不是包工頭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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