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的電動車是屬於機動車還是非機動車

2021-12-19 18:52:41 字數 5007 閱讀 3877

1樓:匿名使用者

機動車的含義:

最高人民法院在2023年12月10日,釋出的「《關於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的理解與適用(以下簡稱《理解與適用》)中,作了明確的說明:3.關於「機動車」的含義: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意見》第一條第二款規定危險駕駛罪中的「機動車」適用這一規定。

需要說明的是,實踐中對有動力裝置驅動且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接近或等同於機動車的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以下簡稱超標車),是否屬於機動車存在爭議。各地司法機關對醉酒駕駛超標車的行為是否以危險駕駛罪入罪處理不盡一致。經研究,相關法規並未明確規定超標車屬於機動車,有關部門也未將超標車作為機動車進行管理,在此情況下,公眾普遍認為超標車不屬於機動車,醉酒駕駛超標車的行為人不具有危險駕駛機動車的違法性認識。

因此,儘管醉酒駕駛超標車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但在相關法規未明確規定超標車屬於機動車的情況下,不宜對醉酒駕駛超標車的行為以危險駕駛罪定罪處罰。

2樓:手機使用者

【案情】被告陳某駕駛某品牌電動車由北向南行駛到一家酒店門前時與由東向西橫過道路原告李某發生碰撞,事故導致李某受傷。事故發生後,當地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陳某駕駛非機動車未按規定車道行駛和李某橫過道路未走人行橫道是造成此事故的原因,遂認定陳某和李某對本事故負同等責任。後原告訴至法院,要求被告賠付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損失的80%。

【分歧】 本案在審理中存在著兩種意見: 一種意見認為: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認為,陳某駕駛的電動車為非機動車輛,故本案在民事責任的承擔上不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關於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分擔的規定,而應適用《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根據雙方的過錯來確定各自民事責任的承擔,而在交通事故認定書中認定陳某和李某對事故負同等責任,事故責任已明確,故被告陳某應承擔賠付李某一半損失的民事責任。

另一種意見認為:雖然交警部門的事故認定書中認為陳某駕駛的電動車為非機動車,但事故認定書市處理只是處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的證據之一,本案中有關證據證明,陳某駕駛的電動車的最高時速為45公里,無腳踏騎行裝置,完全符合《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對輕便摩托車的規定,故應認定陳某駕駛的電動車為機動車,在法律的適用上,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關於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分擔的規定來確定雙方的責任,本案中,陳某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加上未按規定車道行駛,應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李某橫過道路未走人行道,應減輕陳某的賠償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事故中造成損失的80%的訴請應得到支援。 【評析】 兩種審理意見爭議的焦點在於陳某駕駛的電動車是否屬機動車的認定,不同的認定,會導致本案在對當事人過錯大小、法律適用和責任分擔等方面有不同的判斷。

那在交警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已將陳某駕駛的電動車認定為非機動車的情形下,該如何認定陳某駕駛的助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理由如下: 1、交通事故認定書的定性和採信問題。

交通事故認定書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照交通法規對交通事故當事人有無違章行為,以及對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進行定性、定量評判時所形成的文書材料,其不是具體的行政行為,性質屬於證據型別中的書證,雖然其證明效力高於其他證據,但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案件時,應該和其他證據一樣對其進行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審查,如有其它證據足以推翻該認定書時,法院無需經過重新認定即可不予採信。 2、民事案件中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認定問題。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當事人所駕駛的交通工具是否屬於機動車,對於歸責原則的適用、當事人過錯的判斷以及責任的分擔有重大的影響。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爭議最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項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該條第四項規定:「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蓄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從該條的規定來看,形式上認可了電動自行車為非機動車輛,但究其對於「機動車」和「非機動車」的界定,關鍵在於設計最高時速,也就是說,對於電動車是否為機動車,應從實質上進行認定,而不是形式上認定,如果電動車的設計最高時速和相關的設計標準超出國家規定的標準,已經具備了機動車的特徵,就應將其認定為機動車輛,而不是認定為非機動車輛。

本案中,雖然交警將陳某駕駛的電動車認定為非機動車輛,但從本案的相關證據來看,陳某駕駛的電動車最高時速為45公里,沒有腳踏板,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技術要求」第5.1.1規定:

「最高車速,電動自行車最高車速應補大於20km/h」。第5.1.

3規定:「腳踏行駛能力,電動自行車必須具有良好的腳踏騎行功能,30min的腳踏行駛距離應補小於7km。該技術要求規定,最高時速為強制性條款,顯然,陳某駕駛的車輛不屬於電動自行車,而根據《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3.

6規定:「輕便摩托車:無論採取何種驅動方式,其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50km/h……但不包括最高設計車速不大於20km/h的電驅動的兩輪車輛。

」從該規定來看,陳某駕駛的電動車是電動摩托車,屬於機動車輛,既然有充分的證據證明陳某駕駛的電動車為機動車輛,所以,本案中不應採信交通事故認定書中對於陳某駕駛電動車為非機動車的認定,原告的訴請有事實依據,考慮到了自身的過錯,應予以支援。 作者單位:江西省九江縣人民法院第1頁 共1頁

交通事故中電動車是否屬於機動車?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說非機動車輛是指通過人力或者畜力驅動的車輛,比如我們每天騎的共享單車,它就屬於非機動車輛。但一般來說我們騎的電動車也是屬於非機動車輛的。

4樓:雪人晒太陽

交通事故中一般電動車屬於非機動車,當時速超過

20km,車重超過55公斤,電池超過24v等國家設定的電動車標準後就不屬於非機動車了,必要時可以詢問交警來判定。

2023年《電動自行車安全技術規範》新標準規定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45m,整車重量(含電池)不大於55kg。

超出這個標準則屬於機動車範圍。

如果對方電動車只要滿足以下條件一條:重量超過55斤,時速大於20公里,電動自行車前、後輪中心距不大於1.25m,車體寬度不大於0.

45m,電瓶額定連續輸出功率大於240,那麼該自行車就會被視同為機動車。那麼交通事故,就應該按照機動車事故範疇來處理。

電動車,即電力驅動車,又名電驅車。電動車分為交流電動車和直流電動車。通常說的電動車是以電池作為能量**,通過控制器、電機等部件,將電能轉化為機械能運動,以控制電流大小改變速度的車輛。

2023年5月17日,電動自行車新國標公佈,規定電動自行車須具有腳踏騎行能力、最高設計車速不超過25km/h、整車質量(含電池)不超過55kg、電機功率不超過400w、蓄電池標稱電壓不超過48v。

5樓:你幾睡啦

設計最高時速大於20公里且小於50公里的電瓶車,達到了輕便摩托車的國家標準,設計最高時速大於50公里的電動車,達到了摩托車的國家標準,二者都應當屬於機動車。

6樓:江畔舊時月

是按照車輛行駛速度來確定和車輛出廠時生產者對於功率和電壓的設定,以及確定的設計速度,來確定是否為機動車輛。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二款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有證據正面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可以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無過錯,也要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

對規則可以這樣理解,非機動車與汽車的碰撞事故不論多或少只是為機動車減少,但機動車總總是要吃點虧的。不過一旦非機動車被認定為機動車,則事故的處理方向和方式就完全不同了。電動車為機動車事故處理則要平等看待,如是電動車違章引發的碰撞、汽車方沒有違章行為那麼電動車無疑要負全責,這是沒有爭議的。

但事故現場反饋的資訊如是汽車違章、電動車無違章行為,責任仍要由汽油承擔,或者按照事故現場區分主責或次責各佔一定比例,處理事故時與電動車的無牌無證行為無關。碰撞事故和無證駕駛無牌車輛是兩個事件,責任劃分好之後無牌無證也不會增加賠償的比例,有牌有證也不能減少賠償的額度;同理如果電動車是無責方,其損失仍要由是汽車方負責賠償。

7樓:可以

公安機關未將電動車納入機動車的管理範圍,不能上牌。但大量電動車不符合非機動車40、20的技術標準,超標電動車不允許上路,出現交通事故後如果委託鑑定,一般認定為機動車。

8樓:林葉雨下

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以及《機動車執行安全技術條件》對於電動自行車以及摩托車的規定,時速20km/h以下且車重不大於40kg的判定為非機動車,而最高設計時速在20-50km/h之間且車重大於40kg的判定為機動車類的輕便摩托車,最高設計時速大於50km/h的統統判定為摩托車。

市面上大部分電動車均為「超標」的機動車。「超標車」一旦造成交通事故,在司法實踐中會被判定為機動車,從而使駕駛人在事故責任認定以及後續賠償等方面承擔更多的責任。

法律規定如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條的規定,「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上道路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者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驅動,上道路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根據《電動自行車通用技術條件》(gb/17761-1999)的規定,「電動自行車的最高時速不應大於20公里,整車的質量也不應大於40千克。」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身**、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1)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2)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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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買的保險只是轉嫁自己的責任給保險公司,別人的責任由別人負責賠償。我騎電動車與機動車相撞,交警判對方主要責任我次要責任,請問我要負責那些費用 對方車修理費,扣除2000之後的30 你自己的費用扣除2000以後的30 我是次要責任,我人受傷了,對方走的保險,一分錢都不拿給我看病,保險公司也不給,我想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