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汙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什麼

2021-12-21 17:10:46 字數 1490 閱讀 7700

1樓:

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某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2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法通則》第124條違反國家保護環境防止汙染的規定,汙染環境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環境保**》第41條 造成環境汙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環境汙染民事責任的歸責原則是無過錯責任歸責原則。即汙染環境致人損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則無需對加害人的主觀過錯進行證明;加害人不得以自己沒有過錯作為抗辯。

3樓:楊軼秋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四條第(三)、(八)項規定,「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某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4樓:要知後事如何且聽下回分解

不就是無過錯責任麼,用得著貼上這麼多法條麼……

5樓:匿名使用者

環境汙染沒事責任的規則原則是無過錯責任。

法律依據:侵權責任法第65條: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環境保**第64條:因汙染環境和破壞生態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有關規定承擔侵權責任。

海洋環境保**第90條:造成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責任拿著,應當排除威海,並賠償損失;完全由第三者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汙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並承擔賠償責任。

水汙染防治法第85條:因水汙染收到損害的當事人,有權要求排汙方排除危害和賠償損失。由於不可抗力造成水汙染損害的,排汙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司法解釋(2015)第一條:因環境汙染造成損害的,不論汙染者有無過錯,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汙染者以排汙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汙染物排放標準為由主張不承擔責任的,人們法院不予支援。

民事訴訟證據規定第四條第(三)、(八)項規定,「因環境汙染引起的損害賠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某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6樓:九十九枝薄荷丶

我國環境民事責任應當是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並立的二元化規則體系。《環境資源保**》 主編:周珂

具體是:在環境汙染防治法中規定了無過錯責任原則;在自然資源保**中適用的是過錯責任原則。

(環境汙染責任為典型的無過錯責任原則,詳情閱《侵權責任法》第65條至第69條)

論述我國環境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歸責原則及其免責條件

7樓:匿名使用者

從歸責原則分析,我國環境侵權責任為無過錯責任,即不要求侵權人主觀具有故意或者過失。因此,排汙符合國家標準,不能成為民事責任免責的事由,但可以作為行政責任的免責事由。具體詳見我國《侵權責任法》第65條之規定:

因汙染環境造成損害的,汙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條文並未明文要求侵權人是否具有過錯。

免責條件(即免責事由):一般是指不可抗力;受害人過意或者過失可免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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