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用人單位是否應該為職工交三金

2022-01-03 18:07:57 字數 5078 閱讀 5264

1樓:匿名使用者

因單位不同而異··一般是不交··不過有的單位當你轉正後會幫你補交試用期的三金

2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也得交,員工進公司工作一週內就要簽定勞動合同,在合同中可約定試用期限。合同期為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個月,2年的不得越過3個月,試用期最多不得超過6個月。現在,很多用人單位試用期不籤勞動合同,不交金。

勞動者為了工作也仍氣吞聲,你麻就自個看著辦吧,是去告還是嚥下這口氣。。。。。不過,要告還是離開單位時再告,只要你有相關證明就行。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是過了試用期,簽了合同時向前補交的。試用期也應該上社保。不過,很多公司不執行。

4樓:梅子不能吃

要看這三金是哪三金,如果是通俗的理解的「三金」,即為醫療保險、養老保險、失業保險。試用期用人單位是應該為職工交納的。

如果三金是指住房公積金、小企業欠薪保障金和殘疾人失業保障金,除了住房公積金用人單位必須強制為職工繳納以外,其它兩金是可交可不交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試用期期間單位是否應該給員工繳納各種保險呢?

5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需要繳納的。

依據《社會保險法》第四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和個人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有權查詢繳費記錄、個人權益記錄,要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供社會保險諮詢等相關服務。個人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有權監督本單位為其繳費情況。

職工應當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共同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由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

6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期間,用人單位應該為勞動者繳納各項社會保險。

《社會保險法》第二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

第八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徵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並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萬分之五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處欠繳數額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7樓:遠業說法

試用期內公司是否需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

8樓:米微微志燮

可以去勞動部門舉報。

這個是一定該給你繳納的,去年勞動部還專門出過一個通告提醒廣大職工試用期也應該上保險的。

9樓:學學a學學

1.參閱《社會保險費徵繳暫行條例》,上面有明確的規定;

2.只要發生勞動關係,有工資收入,就應當參加社會保險,見習期(試用期)也應當交社會保險.

3.單位不按照規定參加社會保險,職工可以申訴,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10樓:

試用期當然應該給職工交納各種社會保險,這是因為當事雙方發生了勞動合同關係。在當前勞動力供大於求的背景下,勞動者無疑是弱勢一方,但也不是沒有辦法,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簽定勞動合同,如果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社會保險的相關事宜,就按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處理。在沒有勞動合同的條件下儲存發放工資的憑證也可以為維權提供證據。

(但前提是所服務的單位有合法的資格,包括有工商營業執照和固定的處所,向營業執照所在地的稅務部門照章納稅等,否則勞動監察部門也無法為你維權。)

試用期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違法嗎?

11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

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

即養老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等等。

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

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

12樓:圖圖兔兔圖圖兔兔

公司應該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你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如果在試用期沒有為你交社保是屬於違法的行為。

根據《社會保險法》第七章社會保險費徵繳中規定:

第五十七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內憑營業執照、登記證書或者單位印章 ,向當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予以稽核,發給社會保險登記證件。

用人單位的社會保險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或者用人單位依法終止的,應當自變更或者終止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變更或者登出社會保險登記。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民政部門和機構編制管理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用人單位的成立、終止情況,公安機關應當及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通報個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戶口登記、遷移、登出等情況。

第五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未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的,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其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

自願參加社會保險的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社會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應當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擴充套件資料

試用期需注意的地方:

1、先試用再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但試用階段不籤勞動合同,僅簽訂試用期合同等情況比比皆是。

2、試用期成「隨意期」:

勞動合同法採用把試用期與合同期限掛鉤的制度,明確規定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3、辭退理由莫須有: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一條規定: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

4、工資福利差:

用人單位以試用期為藉口壓低畢業生工資且未落實各類相關福利。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第的最低工資標準。

5、強加試用期:

用人單位以熟悉多種崗位為由,要求畢業生在多個崗位試用,增加試用期。

《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7、拒交或欠交社保:

一旦勞動關係建立,用人單位就應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如果用人單位在試用期拒絕為勞動者辦理社會保險。勞動者可以向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投訴;勞動者以此為理由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還應支付賠償金。

13樓:高材生

《勞動合同法》雖然已實施幾年,但一些用人單位仍然存在認識上的誤區,有的甚至濫用試用期。現在有很多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認為人員流動性較強,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得不是很規範。試用期儘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欠保違法行為。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

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14樓:卜銘晨

北京勞動爭議諮詢中心解答如下:

《勞動合同法》雖然已實施幾年,但一些用人單位仍然存在認識上的誤區,有的甚至濫用試用期。現在有很多單位在試用期內不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認為人員流動性較強,簽訂勞動合同、繳納社會保險手續繁雜,短期內頻繁地入職離職,單位的人力資源部門從簡化工作的角度考慮,很多工作就做得不是很規範。試用期儘管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中協商約定的考察期,但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中,也就是說,勞動者實際上已經與用人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必須依法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併為其辦理社會保險。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根據上述法律可以看出,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勞動者相應的勞動報酬,必須為勞動者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企業不為試用期勞動者繳納社保屬欠保違法行為。社會保險是國家為員工的生活、醫療保障而實行的強制性保險。

所謂強制性,就是由法律法規直接對雙方的權利義務作出規定,雙方當事人不得自由協商。因此社會保險是否繳納、如何繳納都不是用人單位與員工之間可以相互商量的事宜,用人單位應該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即使雙方有書面約定,只要與法律法規強制性規定相違背,約定也是違法的,定約雙方還是應該按照法律法規來執行。

試用期用人單位不交社會保險違法嗎

根據 勞動合同法 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既然試用期屬於勞動合同期限的範圍。員工就有權享受各項社會保險。即養老保險 工傷保險 醫療保險等等。如果單位沒有在職工試用期期間繳納社會保險。可以在正式簽訂勞動合同之後為職工補繳。公司應該在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你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用人單位沒有簽定合同,但過了試用期卻單方面要解除勞動關係,請問用人單位是否需要賠償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用人單位(陝西山葵)規定試用期七天沒有工資合法嗎?白用完七天故意說不合適又辭退合法嗎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第二十一條 在試用期中,除勞動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 第二項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