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體工商戶還是個人獨資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2022-01-05 13:24:50 字數 4859 閱讀 7785

1樓:有錢花

個人獨資企業不是個體工商戶。個人出資有兩種形式,一個是獨資企業,一個是個體工商戶,他們直接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律對於他們的規定也是不一樣的,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一種企業形態,個體工商戶不採用企業形式,一般認為屬於「個人」。

此回答由有錢花提供,有錢花是度小滿金融旗下信貸平臺,度小滿金融將切實把國家支援小微企業渡過難關的號召落到實處,全面支援小微生產經營,大多數小微業主選擇有錢花,滿足小微經營週轉需求。據悉,度小滿金融的信貸使用者中,有七成是小微企業主。截至目前,度小滿金融攜手數十家金融合作伙伴,累計為小微企業主發放數千億元貸款,資金週轉就找度小滿金融,大品牌更安心。

2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個人獨資企業必須要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而個體工商戶可以不起字號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而流動經營。

第二、個體工商戶的投資者與經營者是同一人,都必須是投資設立個體工商戶的自然人。而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資人可以委託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

第三、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委派他人作為個人獨資企業分支機構負責人。這一規定,說明了個人獨資企業不但可以在登記管理機關轄區內設立分支機構,也可以在異地設立分支機構,由設立該分支機構的個人獨資企業承擔責任。而個體工商戶根據規定不能設立分支機構。

另一方面個體工商戶雖然可以異地經營,但隨著各地近幾年相繼簡化了外來人員的登記手續,從而使個體工商戶的異地經營這一規定逐漸淡化。由此可以看出,個人獨資企業的總體規模一般大於個體工商戶。

第四、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不盡相同。在民事、行政、經濟法律制度中個人獨資企業是其他組織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能以企業自身的名義進行法律活動。而個體工商戶是否能夠作為其它組織或其它經濟組織的一種形式,一直是國內民法學家的爭論物件。

在日常法律活動中,個體工商戶的法律行為能力往往受到一定的限制,更多的時候,個體工商戶是以公民個人名義進行法律活動的。事實上,國內就有許多法律專家提出個體工商戶不是法律意義上的企業。另外,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作為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其他活動的能力不同,如個人獨資企業可以成為公司的股東,從而以企業名義享有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而個體工商戶一般不能以企業名義作為公司股東,只能以個人投資者(自然人)身份成為公司股東。

第五、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在財務制度和稅收政策上的要求也不盡相同。事實上,這也是投資者較關心的問題。根據《個人獨資企業法》的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以進行會計核算。

值得一提的是,個人獨資企業的財務制度是個人獨資企業的必備條件,不以任何部門的要求而改變。而個體工商戶由於情況複雜,是否要建立會計制度爭論較多,在即將實施的新《會計法》中也只作了原則規定。按照目前的執法情況看,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賬簿,如稅務部門不作要求的,也可以不進行會計核算。

另外,在稅收政策方面,由於我國的稅收法律制度是一個相對獨立的體系,它與市場主體法律制度之間沒有統一的聯絡。目前稅務部門認定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的標準並不是以企業的市場主體地位不同而劃分的。

一般來說,個體工商戶較難認定為一般納稅人,而個人獨資企業如符合條件則可以認定為一般納稅人。

3樓:於金龍律師

回答您好,您的問題我這邊已收到,正在為您分析問題,如果您有什麼需要補充,可以發給我,我好為您進行詳細回答!

提問個人獨資企業和個人工商戶的區別

回答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都是自然人出資,這是它們的共同點。兩者的區別是:

1.個人獨資企業僅能以個人出資設立;個體工商戶則可以是一個自然人設立,也可以是家庭出資設立。

2.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僅在企業設立登記時明確以其家庭共有財產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而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個體工商戶的債務如屬個人經營的,以個人財產承擔,屬家庭經營的,以家庭財產承擔。

3.依據的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典、《城鎮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設立。

4.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一種企業組織形態,性質上屬於非法人組織,具有團體人格的組織體屬性。個體工商戶則不採用企業形式。

不具有組織體的屬性。個人獨資企業法頒佈之前,我國曾以僱工人數對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加以區別,僱工8人以上者為個人獨資企業,僱工不足8人者為個體工商戶。顯然,這種區分標準缺乏科學性,個人獨資企業法頒佈後不再採用這一標準,即僱工人數少於8人的也可設立獨資企業,關鍵看是否進行了獨資企業登記,領取獨資企業營業執照。

提問好的

謝謝啦回答

不客氣。

更多8條

4樓:

個體戶與個人獨資企業的區別

5樓:巫馬宛妙駒臨

這裡面你已經涉及了三種企業形式,樓上的哪位回答的也不盡準確。成立公司,需要最低三萬元註冊資本,需要驗資。而個人獨資企業和個體工商戶的設立是不需要驗資的。

註冊個體工商戶顯然不合適,因為你要出具發票。

你可以註冊個人獨資企業,也可以註冊為一人公司,但後者要求比較高,也不利於小規模經營發展,所以建議還是先成立個人獨資企業比較好。

稅款,小企業一般定額即可,省得麻煩,被檢查次數還少。

個人獨資企業與個體工商戶的區別?

6樓:書頁上的影子娛樂

一、經營規模不同:

1、個人獨資企業必須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合法的企業名稱,屬於一個小公司。

2、個體工商戶可以沒有企業名稱,也可以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

二、投資者與經營者的變通性:

1、獨資企業是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者與經營者可以是不同的人,投資人可以委託或聘用他人管理個人獨資企業事務。

2、個體工商戶是指有經營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條例規定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個體工商戶基本上自己是老闆自己也是員工。

三、分支機構的設立:

1、個人獨資企業可以設立分支機構,就是說可以設立分公司和子公司;

2、個體工商戶根據規定是不可以設立分支機構的,總的來說個人獨資企業會比個體工商戶的規模大一些。

四、財務制度和稅收政策不同:

1、個人獨資企業必須建立財務制度,進行會計核算。

2、個體工商戶在是否建立會計制度上存在許多爭議,從執法情況下來看,體工商戶可以按照稅務機關的要求建立賬簿,如稅務部門不作硬性要求,也可以不進行會計核算。

五、稅收方面:

個人獨資企業算是一個企業,所以一般都是一般納稅人,個體工商戶大部分都是小規模納稅人,有需要的情況下也可以申請為一般納稅人。

擴充套件資料

獨資企業是指一人投資經營的企業。獨資 企業投資者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企業負責人是投資者本人。

企業負責人姓名須與身份證相符,不得使用別名。按照我國現行稅法有關規定,私營獨資企業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應按規定繳納私營企業所得稅。

個體工商戶是指公民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依法經核准登記,從事工商業經營的家庭或戶,個體工商戶還可以起字號,並以其字號進行活動;農村承包經營戶是指農村集體組織的成員,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按照承包合同規定從事商品經營的家庭或戶。

《民法通則》明確規定,個體工商戶和農村承包經營戶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它們的債務,在個人經營的情況下,以個人財產承擔,在家庭經營的情況下,以家庭財產承擔。

7樓:曾瑜濱

個人出資有兩種形式,一個是獨資企業,一個是個體工商戶,他們直接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法律對於他們的規定也是不一樣的,個人獨資企業是經營實體,是一種企業形態,個體工商戶不採用企業形式。一般認為屬於「個人」。

獨資企業,即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自然人企業。個人獨資企業營業執照最古老、最簡單的一種企業組織形式。

主要盛行於零售業、手工業、農業、林業、漁業、服務業和家庭作坊等。

兩者的區別:

1、適用法律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建立,個體工商戶依照《民法通則》和《鄉鎮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等規則建立;

2、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個人出資建立,而個體工商戶既能夠由一個自然人建立,也能夠由家庭出資建立;

3、個人獨資企業投資人以其個人產業對企業債款承當無限職責,只有在企業建立登記時清晰以家庭共有產業作為個人出資的,才依法以家庭共有產業對企業債款承當無限職責;而個體工商戶的債款如屬個人運營的,以個人產業承當,如屬家庭運營的,以家庭產業承當;

4、個人獨資企業是運營實體,是一種企業形狀,個體工商戶不選用企業方式。一般以為歸於「個人」。

擴充套件資料:

1、獨資企業的優點

獨資企業是企業制度序列中最初始和最古典的形態,也是民營企業主要的企業組織形式。其主要優點為:

1)企業資產所有權、控制權、經營權、收益權高度統一。這有利於保守與企業經營和發展有關的祕密,有利於業主個人創業精神的發揚。

2)企業業主自負盈虧和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成為了強硬的預算約束。企業經營好壞同業主個人的經濟利益乃至身家性命緊密相連,因而,業主會盡心竭力地把企業經營好。

3)企業的外部法律法規等對企業的經營管理、決策、進入與退出、設立與破產的制約較小。

2、獨資企業的缺點

雖然獨資企業有如上的優點,但它也有比較明顯的缺點:

1)難以籌集大量資金。因為一個人的資金終歸有限,以個人名義借貸款難度也較大。因此,獨資企業限制了企業的擴充套件和大規模經營。

2)投資者風險巨大。企業業主對企業負無限責任,在硬化了企業預算約束的同時,也帶來了業主承擔風險過大的問題,從而限制了業主向風險較大的部門或領域進行投資的活動。這對新興產業的形成和發展極為不利。

3)企業連續性差。企業所有權和經營權高度統一的產權結構,雖然使企業擁有充分的自主權,但這也意味著企業是自然人的企業,業主的病、死,他個人及家屬知識和能力的缺乏,都可能導致企業破產。

4)企業內部的基本關係是僱傭勞動關係,勞資雙方利益目標的差異,構成企業內部組織效率的潛在危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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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獨資企業章程,個人獨資企業 公司章程

一 投資人為一個自然人 二 有合法的企業名稱 三 有投資人申報的出資 四 有固定的生產經營場所和必要的生產經營條件 五 有必要的從業人員。六 企業的名稱和住所 七 投資人的姓名和居所 八 投資人的出資額和出資方式 九 經營範圍。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法 設立個人獨資企業,並不要求制定公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