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幫我參謀一下,我該不該辭職

2022-01-06 15:39:51 字數 5502 閱讀 4394

1樓:

首先,不知你什麼原因要辭職,但就我工作的20年經驗來說,無論做什麼工作都需要耐力,耐心,技能,還有與人交往溝通的能力,如你是職場菜鳥,那你應多和前輩學習,學到手的技能才是你的資本。謙卑些。如你有一定的閱歷了,你更應在本單位好好成長與發展,畢竟你辭職到其他單位,還有一個重新被別人認可的過程。

如你的能力和財力達到了自己創業的條件,我支援,趁年輕去闖一闖,拼一拼,去追求一份創業的快樂。有夢想,去努力,也許就會實現。但一定要考慮好風險因素。

祝你一切順隨!

2樓:老金會計

工作已八年

底層做櫃員

業務亦簡單

枯燥無發展

攬儲有壓力

謀劃不想幹

不如做兼職

一月五六萬

單從收入比

無法給意見

銀行鐵飯碗

兼職有風險

年齡已三十

世事看三觀

人生多磨難

凡事想開點

心中無旁騖

才能放開幹

兩份工作兼

累身又累心

如是男子漢

破釜沉舟幹

若為小淑女

還是想周全

見議莫要走

安心把活幹

或因心思變

工作有發展

人生本苦短

莫貪眼前錢

如能放一下

快樂即顯現

同事多歡悅

領導也待見

如上小見議

只當開解言

人生十字路

自己來決斷

但願從此後

見您盡歡顏。

3樓:羅蘿侃職場

做兩份工作真的很累,到了二選一的時候了:

1)你都沒說那份兼職是指什麼,看文字描述象是小本生意,否則一份努力了七年的兼職也是很難達到每月5~6萬收入的。既然是小本生意,市場就會存在變化,市場變化收入還是不穩定。當然,也許你這份兼職就是一份工作,不是小本生意,是我沒想到而已,那恭喜你有這麼好的兼職。

2)銀行工作,十分不開心,交五險一金每月到手4000塊,做了8年一直是底層櫃員,但是銀行工作還是很穩定的啊,不範大錯也不至於被辭退。不過,隨著人工智慧崛起,機器人慢慢取代基層櫃員也是有可能的。

只要確信你那個兼職比較穩定(自己又感覺如魚得水般地開心),若是我,別說每月有5~6萬收入,每月有1~2萬我都會把銀行工作辭了,十分不開心那不就是煎熬嗎?!

當然,最終還是要你自己判斷,你自己才最瞭解具體情況。

4樓:

我們沒有參考啊,不知道你是因為什麼原因要辭職,有一份工作不容易而且和同事也相處那麼久了,自己慎重考慮

5樓:匿名使用者

辭職要慎重

再找有難度

6樓:我隨手拍拍_你隨便看看

工作都是不容易的。不要以為不順心就辭職。因為公司也不是你自己開的。

7樓:悠悠雄心

你是因為什麼原因要辭職呢?你要想你在這個公司遇到的事情如果你辭職以後換另一家公司會不會遇到同樣的事情,如果沒發生什麼特別的事,還是接著做吧!工作都是差不多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怎麼參謀?你都沒有描述在什麼情況遭遇的前提下,沒法評價嘞

9樓:敏而

選擇一個自己更喜歡,令你更舒服的工作好一些,這樣工作也更有動力

10樓:負灬忄卩

多謝上面的回答!但是一百分我也是刷出來的,還是送給自己的小號吧~

求職離職問題

11樓:企業行政人事管理

這個企業已經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他沒有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隨時可以離職,但是工資問題也許會有點麻煩。不過總體來說對你蠻有利

根據有關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同時,法律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因此,單位不給李先生辦理保險,李先生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賠償。

為了防止掉入種種試用期的陷阱,業內有關專家建議,進入用人單位後,必須及時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間要注意保留相關證據,如能夠證明自己與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工作起始日期、工作內容等的證據;一旦發現權益受到侵害,如不付報酬、薪金過低、工傷拒賠、違規延長試用期等,要及時向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或提起仲裁和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勞動人事部門提起勞動仲裁,不收費的。

12樓:

看你那是什麼公司了,正規的公司還好,如果是不正規的公司,你就忍吧,正式合同都沒有,估計社保和住房公積金都沒有,離職證明沒啥用,下一家公司如果要的話,就影印一份試用期的合同,應該也能應付過去.

13樓:善雅詩

去勞動力中心投訴 。

辭職後到人力資源中心解聘什麼意思

工作一個月就想辭職,對以後找工作會有影響嗎

14樓:醉意撩人殤

辭工對以後找工作沒有影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三十二條勞動者隨時通知解除合同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15樓:卡卡卡卡新

如果擔心這一個月的工作經歷會影響你後續的求職,不妨不要把這段經歷寫在簡歷上。

如果在社保這方面有留下了這家公司的一些足跡,那麼也可以不列在簡歷上,可以考慮在面試的時候跟面試官說明,同時說明原因,如:這段經歷沒有達到自己的預期 ,工作無法正常開展公司方面存在問題漏洞等。

不用害怕這一個月會對後續找工作有多大影響,只要不是頻繁地短期內就業與離職,用人單位一般都不會去追究太多的。

16樓:匿名使用者

你傻啊,找工作肯定說有2年工作經驗,只幹了一個月這份工作不要說,要是問你這一個月在幹嘛,就說一直在尋找合適的單位。

17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短暫的工作經歷難免讓僱主懷疑你的穩定性、適應性和自身能力。

你在找下一份工作的面試中,面試官通常都會問你上份工作的離職原因,你的回答要誠懇且有理有據,不是你自己太主觀的原因,這樣影響一般不大。

希望能幫到你,祝工作順利!

18樓:匿名使用者

這是你自己個人的事,關鍵是你問心無愧,人每時每刻都 要面對人生的風風雨雨,過去已經過去,最重要是未來,現在是最好的禮物,活在當下,人生苦短同,不要浪費光陰

19樓:專業仲裁員

勞動者工作一個月就想辭職,對以後找工作是不會有影響的,勞動者辭職的,只需要提前一個月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0樓:無憂求職錦囊

首先工作一個月就離職,肯定會在你下次找工作的時候,讓hr懷疑你個人的穩定性。會不會再次馬上離職?能不能穩定?

這些原因都有可能導致你不被錄用。要解決這個問題需要想好如何給出一個合適的離職原因 ,同時讓hr相信上一次的匆忙離職只是偶然情況,不會再次出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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