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知道交通事故的車損評估費怎麼收取啊

2022-01-07 06:39:54 字數 5033 閱讀 5209

1樓:華牛有指點

1、如果是保險公司評估,是不收費的。

2、如果是您自己找評估公司收費,一般起步在500元以上,每超過1萬元,超出部分有比例收費。

2、事故車怎樣評估?收費標準是什麼?

事故車就是非自然損耗造成車輛傷損,導致機械效能、經濟價值下降的事故為事故車。更多地瞭解可以去這個去**www.zhbx.

net看看,這是個專業的保險公估公司,有很多相關產品和資料介紹。

3、派出所評估事故車輛修理費用收費嗎

派出所不是評估機構,派出所無權評估。

評估事故車損失價值、修理費等要到專業的鑑定機構去評估。

鑑定是要收費的。

4、車輛事故鑑定費用多少

不要錢,一般是由保險公司的主管理賠的理賠員來堅定車子的受損情況,根據受損情況和修理廠做出修理**

5、事故車輛評估費用誰出

一般來我們晶實誠信做鑑定都是誰提出來的要做鑑定,誰先出事故車輛評估費。如果到打官司,誰輸誰就付這部分費用了。

6、交通事故車輛鑑定費

各個省的收費都有所不同的。

這是湖北的·給你參考參考釋出部門: 湖北省物價局

釋出文號: 鄂價費字[2001]28號各市、州、縣物價局:根據《國家計委辦公廳關於涉案物品**鑑證有關問題的覆函》(計**(1998)847號)和《湖北省涉案物品**評估管理辦法》(省**第154號令)有關規定,**認證機構開展了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鑑定業務,為保證這項工作健康有序地進行,現暫定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鑑定收費標準如下:

一、各地**鑑證機構受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託,對交通事故車輛損失進行**鑑定時,可按評估價值的相應比例收費,具體收費標準為:

(一)評估鑑定價值10000元(含10000元)以下的;5%;

(二)評估鑑定價值10000至30000元(含30000元)的:4%;

(三)評估鑑定價值30000至60000元(含60000元)的:3%;

(四)評估鑑定價值60000元以上的:2%。

按評估鑑定價值分檔累進辦法計收費用。每輛車損**鑑定收費起點為50元,最高不超過5000元。

二、待國家計委對車輛損失**鑑定收費作出統一規定時,由省物價局按國家規定另行通知執行。

三、以上暫行收費標準自二00一年二月十五日起執行。

7、事故車輛鑑定費誰出

1、有關,「車輛技術鑑定費用」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84條規定,「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鑑定的除外」,據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技術鑑定費用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與事故車輛的車主無關。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5條的規定,即「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相關鑑定檢測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

2、有關「車輛保管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6條的規定,即「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即扣車後發生的車輛保管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不需要車主承擔此部分費用。

3、有關扣車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4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5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交通事故在發生後,當事人通常都會對自己所受到的損害進行鑑定,瞭解「車輛技術鑑定費用」、「車輛保管費用」以及扣車時間能夠幫助當事人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被矇蔽,儘量減少「冤枉錢」的出現。

相關法規

第一、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此可知,訴訟費用並不包括鑑定費用,也就是說鑑定費不應直接依據該《辦法》判決鑑定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二、《辦法》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此條款並沒有實際說明鑑定費最終應由誰來承擔。

但如果由申請人承擔,則有顯失公平的嫌疑。因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雙方對相關問題有爭議,才導致進入訴訟程式,產生鑑定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因此,鑑定費用應作為債務人違約所帶來的一種損害來對待,由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後,法院才能以判決方式進行解決,而不是直接依據《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來判決。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可以進行鑑定嗎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可以進行鑑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車輛損失鑑定應該按照下面步驟辦理: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鑑定後,委託**事物所進行損失**鑑定。進行車物**損失鑑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鑑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7日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批准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確認後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鑑定書》後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鑑定;並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生效。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了,事故車在需要鑑定的時候,一般就是通過法律在劃分責任了,所以這時候的鑑定費用一般都是由公安機關出或者是相關的行政機關,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8、發生交通事故,對方全責,汽車需拆檢評估,需物價局評估,費用應誰出

誰主來張的就誰出,該費用損失可以自要求被告賠償。

法律依據:

《訴訟費用交納辦法》

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9、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費怎麼算

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費的計算:

1、車輛被撞後,經過修理,大都會產生貶值損失。但貶值損失的大小,與車輛的購買年限、使用情況、車輛自身價值、車輛損壞程度等因素有著直接的關係。因此,可以主張車輛貶值損失的是剛出場的全新車輛、購買使用年限在3年以內,或成新率在八成以上的車輛、以及損壞嚴重的車輛。

2、直接財產損失賠償費,是指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而不能修復的,以及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由相關事故責任人對上述直接的財產損失折價進行賠償。

10、交通事故車輛鑑定費?

1、有關,「車輛技術鑑定費用」

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式規定》第84條規定,「鑑定費用由公安機關承擔,但當事人自行鑑定的除外」,據此,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後,車輛技術鑑定費用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與事故車輛的車主無關。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5條的規定,即「對物品需要進行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查封、扣押的期間不包括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期間應當明確,並書面告知當事人。檢測、檢驗、檢疫或者技術鑑定的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

」相關鑑定檢測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

2、有關「車輛保管費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6條的規定,即「因查封、扣押發生的保管費用由行政機關承擔。",即扣車後發生的車輛保管費用也應當由公安機關承擔,不需要車主承擔此部分費用。

3、有關扣車時間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式規定》第44條檢驗、鑑定結論確定之日起5日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通知當事人領取扣留的事故車輛、機動車行駛證以及扣押的物品。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5條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過30日;情況複雜的,經行政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30日。

交通事故在發生後,當事人通常都會對自己所受到的損害進行鑑定,瞭解「車輛技術鑑定費用」、「車輛保管費用」以及扣車時間能夠幫助當事人更好的維護自己的權益,不被矇蔽,儘量減少「冤枉錢」的出現。

相關法規

第一、根據《訴訟費交納辦法》第六條「當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交納的訴訟費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費;(二)申請費;(三)證人、鑑定人、翻譯人員、理算人員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發生的交通費、住宿費、生活費和誤工補貼」。由此可知,訴訟費用並不包括鑑定費用,也就是說鑑定費不應直接依據該《辦法》判決鑑定費用由敗訴方負擔。

第二、《辦法》第十二條:「訴訟過程中因鑑定、公告、勘驗、翻譯、評估、拍賣、變賣、倉儲、保管、運輸、船舶監管等發生的依法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費用,人民法院根據誰主張、誰負擔的原則,決定由當事人直接支付給有關機構或者單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此條款並沒有實際說明鑑定費最終應由誰來承擔。

但如果由申請人承擔,則有顯失公平的嫌疑。因為債務人不履行義務的原因,雙方對相關問題有爭議,才導致進入訴訟程式,產生鑑定費等相關費用。

第三、《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損失的,侵害人應當賠償損失」。因此,鑑定費用應作為債務人違約所帶來的一種損害來對待,由當事人提出訴訟請求後,法院才能以判決方式進行解決,而不是直接依據《辦法》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來判決。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可以進行鑑定嗎

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可以進行鑑定。發生交通事故後的車輛損失鑑定應該按照下面步驟辦理:

1、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和物品,由公安機關統一保管,經檢驗、鑑定後,委託**事物所進行損失**鑑定。進行車物**損失鑑定時,各方當事人應到場,涉及保險的車輛和物品,當事人還應通知保險公司派員到場(無故不到場的,按缺席論處)。

2、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鑑定,原則上在事故發生後7日內作出。如情況特殊,經批准可延長7日。

3、當事人對經確認後的鑑定結論不服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鑑定書》後5日內,向交警支隊交宣處事故科申請重新鑑定;並在10日內作出重新鑑定結論。

4、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鑑定結論經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後生效。

通過上文的介紹,我們知道了,事故車在需要鑑定的時候,一般就是通過法律在劃分責任了,所以這時候的鑑定費用一般都是由公安機關出或者是相關的行政機關,如果當事人有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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