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有什麼規定,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2022-01-08 14:56:04 字數 5002 閱讀 3364

1樓:華律網

合同終止的條款有: 1、合同到期後的自然終止; 2、合同中有顯失公平的條款; 3、中存在欺詐行為,並對當事人造成直接利益損害; 4、合同當事人一方無法履行合同義務,且經雙方協商後解除合同;協商不能達到雙方目的的,通過法院進行判決,根據實際情況法院判決合同終止合同的; 5、合同一方自然人死亡,且財產繼承者不願繼續履行合同的;6、其他不可抗因素導致合同內容無法實行的。當涉及這幾項規定時的終止條款是有效的。

2樓:貴陽楊澤律師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簡稱《合同法》)第九十一條,合同為有期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能永久存在,具備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某些情形時,合同關係在客觀將不復存在,合同債權和合同債務歸於消滅,此即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

終止事由

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事由,依照《合同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償、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為合同的絕對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

解除、終期屆至等為合同的相對終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 。

清償清償是按合同的約定實現債的目的行為,即按照約定履行。

解除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抵銷抵銷,又稱「充抵」,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以其債權充當債務之清償,而使其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相互消滅。

提存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而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時,債務人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部門儲存以消滅合同權利義務的一項制度。

免除免除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從而消滅合同關係及其他債之關係的意思表示。因債權人拋棄債權,債務人得以免除清償義務。

混同混同是指不能並立的兩種法律關係同歸於一人而使其權利義務歸於消滅的現象。包括:所有權與他物權同歸於一人;債權與債務同歸於一人;以及主債務與保證債務同歸於一人。

債的關係須有債權人與債務人同時存在方能成立,當債權人和債務人合為一人時,債權債務當然消滅。

終止的法律效果

合同終止包括合同履行的終止與合同關係的消滅兩層含義。合同履行的終止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權利與義務歸於消滅,並面向將來消滅合同履行的效力。合同履行的終止並不消滅當事人因此所應承擔的返還財產、賠償損失等責任。

合同關係的消滅是指當事人因該合同所產生的一切權利義務關係完全不復存在,當事人不再履行合同義務,由合同引起的債權債務關係全部歸於消滅。

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的一般情形有哪些

3樓:會飛的黃魚乾

關於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一般情形,可以參考合同法的具體規定。以下條文敬請參考: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二)合同解除;(三)債務相互抵銷;(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五)債權人免除債務;(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第一、二種情形較為常見。

4樓:法律快車

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主要有法定終止情形和約定終止情形。

約定的條件成立合同履行即終止。一般包括如下:約定事項清償、合同解除、抵銷、提存、免除、混同。

其中,清償、抵銷、提存、免除和混同為合同的絕對終止,即合同權利義務的清滅。解除、終期屆至等為合同的相對終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滅。

法定情形如合同權利義務人死亡、因不可抗力導致合同不能履行等。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5樓:尉嘉悅

1、重誤解、欺詐脅迫、顯示公平訂立合同變更2、雙事合意且損害社公共利益履行期屆滿前變更3、抗力致使合同能履行變更

變更事應按變更合同內容履行

建設工程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原因有哪些

6樓:西郊有雨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7樓:法大大電子合同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二)合同解除;

(三)債務相互抵銷;

(四)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

(五)債權人免除債務;

(六)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另外,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試述導致合同權利義務終止的情形

8樓:東奧名師

(一)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

債務已經按照約定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約定的標的、質量、數量、價款或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全面履行。

以下情況也屬於合同按照約定履行:(1)當事人約定的第三人按照合同內容履行,產生債務消滅的後果;(2)債權人同意以他種給付代替合同原定給付。有時實際履行債務在法律上或者事實上不可能,如標的物滅失無法交付或者實際履行費用過高,這時經債權人同意,可以採用替代物履行的辦法,達到債務消滅的目的;(3)當事人之外的第三人接受履行。

當事人約定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第三人已接受履行的,債務歸於消滅。

(二)合同解除

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根據雙方當事人達成的協議或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提前終止合同效力。當事人一方主張解除合同時,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

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合同解除有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兩種情況。

1.約定解除

當事人約定解除合同包括兩種情況:

(1)協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後,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2)約定解除權。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2.法定解除。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2)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東奧中級會計職稱編輯「娜寫年華」釋出。其他違約行為主要包括:

完全不履行合同、履行質量與約定嚴重不符、部分履行合同等。(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合同法》司法解釋(二)》規定,合同成立以後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於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於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並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三)債務相互抵銷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

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按照有關法律規定,下列債務不能抵銷:(1)按合同性質不能抵銷。有些合同不實際履行就不能達到訂立合同的目的,如債務標的為勞務的合同,如諮詢、培訓、醫療合同。

(2)按照約定應當向第三人給付的債務。如果雙方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已約定債務人應向第三人履行義務,則債務人不得以對合同對方當事人享有債權而主張抵銷該義務,否則將損害第三人的利益。(3)因故意實施侵權行為產生的債務。

這種債務是對被害人的賠償,如允許抵銷,則意味著可以用金錢補償對債務人的人身和財產權利的任意侵犯,是有悖社會正義的。(4)法律規定不得抵銷的其他情形。如被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當事人已無處分權,不能用來抵銷債務。

(四)提存

提存是指由於債權人的原因,債務人無法向其交付合同標的物而將該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從而消滅債務、終止合同的制度。

《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難以履行債務的,債務人可以將標的物提存:(1)債權人無正當理由拒絕受領。(2)債權人下落不明。

(3)債權人死亡未確定繼承人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未確定監護人。(4)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標的物提存後,除債權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債務人應當及時通知債權人或者債權人的繼承人、監護人。標的物不適於提存或者提存費用過高的,債務人依法可以拍賣或者變賣標的物,提存所得的價款。

提存期間,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提存後,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

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費用後歸國家所有。

(五)免除

債務的免除是指合同沒有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權利人放棄自己的全部或部分權利,從而使合同義務減輕或使合同終止的一種形式。

債權人免除債務人部分或者全部債務的,合同的權利義務部分或者全部終止。免除債權,債權的從權利如從屬於債權的擔保權利、利息權利、違約金請求權等也隨之消滅。

(六)混同

混同,即債權債務同歸於一人。例如由於甲乙兩企業合併,甲乙企業之間原先訂立的合同中的權利義務同歸於合併後的企業,債權債務關係自然終止。《合同法》規定,債權和債務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但涉及第三人利益的除外。

(七)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終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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