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和精神病人離婚嗎,法律規定可以與精神病人離婚嗎

2022-01-12 05:56:31 字數 5269 閱讀 5256

1樓:

可以離婚,但是必須經過法院訴訟程式,由法院依法判決,在訴訟過程中可以由其法定監護人作為法定**人代為訴訟。

1.《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二條規定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所以朋友的父母親離婚是不能在婚姻登記機關簽字辦理的,姨媽簽字是無效的。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中指出「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所以如果與精神病人離婚,必須向法院提起訴訟,經法院認定屬於夫妻感情破裂情況的,可以判決離婚。

3.《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七條規定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人代為訴訟。法定**人之間互相推諉**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法定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此訴訟**人可以為你的朋友或者其母親的兄弟姐妹。

擴充套件資料:

一、《婚姻登記條例》 第三章 離婚登記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一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2.本人的結婚證;

3.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十二條 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1.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2.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3.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准予或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

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的;

2.婚前缺乏瞭解,草率結婚,婚後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後,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後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姦、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詢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人民網-丈夫帶患精神病妻子協議離婚 簽名異常致無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婚姻登記條例

2樓:華律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3條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據此規定,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第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第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

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根據《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二十八條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

(一) 配偶;(二) 父母、子女;(三) 其他近親屬;(四) 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

3樓:

最好是協議離婚這樣方便些,跟其本人或者家長一起協商!實在不行起訴離婚!法院應該會受理,但是犯病期間她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需要指定監護人。

精神病人辦理離婚的手續是怎樣的

根據我國法律對精神病人離婚的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在精神病人辦理離婚方面,具體要考慮到以下幾種情況:

1. 精神病人離婚中精神病人如何認定?

精神病人要區分情況,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是在其精神正常的情況下離婚應同正常健康人離婚一樣。在此方面人民法院一般會委託司法精神病鑑定機構進行鑑定。

2. 精神病人離婚的方式有哪些?

在精神病人辦理離婚的時候,可向有關部門申請進行調解或直接去法院起訴離婚,在起訴離婚情況下,通常需要到被提出離婚當事人(即被告)所在地法院審理離婚案件。

在一般的離婚案件中,離婚訴訟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在審理精神病人離婚案件應當區別對待,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精神病人離婚案件中當事人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同時,我國法律規定,精神病人辦理離婚的時候,如果不能證明婚前隱瞞病情,而是婚後發病的話,或者在婚姻存續期間,一方當事人患病的,在對方有可能會要求支付扶養費或一定經濟補償。

間歇性精神病人如何離婚

屬於身份關係的訴訟,必須由離婚當事人表明是否願意離婚,訴訟**人無權表示離與不離這種意見,而患精神病的離婚當事人又無訴訟行為能力,因此,這類案件應由人民法院以判決的形式結案。對於訴訟**人與對方協商,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應審查協議的內容是否最大限度保護了精神病人的利益,防止精神病人的利益受到侵犯,並根據他們協議的內容製作判決書,以判決的形式結案。

法律規定可以與精神病人離婚嗎

4樓:愛笑的掰玉米

一、一方為精神病患者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婚姻登記的法律效力問題   《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了婚姻無效的四種情形,其中第三項「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此處的「疾病」僅指嚴重傳染疾病和不能進行性生活的疾病,沒有明確精神病是「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後久治不愈,或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從《婚姻法》明確確定的無效婚姻的範圍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夫妻感情破裂的範圍可以看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的婚姻登記,是具備法律效力的,其因夫妻感情不和,起訴到法院請求解除婚姻關係的,應當按照離婚案件處理,不能作為確認婚姻無效案件處理。

二、在訴訟中,精神病患者的法定監護人的確定問題   精神病患者離婚,因為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配偶作為該精神病患者的監護人,在離婚案件中,由該配偶作為精神病人的法定**人,**精神病人與自己離婚,明顯違背法律規定,這就勢必涉及到監護人的變更確認問題。   《民法通則》第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民法通則意見》第十四條規定,「人民法院指定監護人時,可以將民法通則第十七條第一款中的第

一、第二.....第五項規定視為指定監護人的順序。前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無監護能力或對被監護人明顯不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被監護人有利的原則從後一順序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擇優確定」。

精神病人的配偶,作為精神病人第一順序的監護人,在對精神病人明顯不利的情況下,應當變更第二順序的監護人為精神病人的法定**人,以保證精神病人的人身、財產權利。   在審判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精神病人在訴訟時,直接將其父母列為法定**人。這種做法,經法院審理確認其親屬關係後,應當允許。

三、子女撫養費的承擔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婚姻法》第37條第1款規定:

「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因此,在處理子女撫養費問題時,以離婚夫妻雙方的自願協商為首選,只有在協商不成時,才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判決。   作為無民事行為能力和勞動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其本身沒有勞動的環境和能力,也沒有其他經濟收入**,法院是否能判決其承擔子女的撫養費呢?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七條的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給付撫養費的父或母可以根據身體精神狀況和勞動能力的高低、經濟**的多少、撫養子女一方的撫養能力,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給付義務。因此,無民事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提出減少或免除撫養費的承擔,法院可根據具體情況予以支援。

可以跟精神病人協議離婚嗎,精神病人可以協議離婚嗎,和精神病人離婚怎麼離

不可以跟精神病人協議離婚,精神病人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法律依據 我國 婚姻登記條例 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 一 未達成離婚協議的 二 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 三 其結婚登記不是在中國內地辦理的。回答看具體情況。發現配偶是精神病患者通常...

精神病人可以貸款嗎,精神病人的監護人能繼承精神病人的財產嗎

精神病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到銀行辦理貸款的。精神病人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是不能到銀行辦理貸款的。如已痊癒,則於常人一樣,可以辦理貸款。無民事行為能力,是指公民不能獨立進行民事活動,只能由其法定 人 進行民事活動。未滿18 週歲的未成年人和完全不能辨...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監護人的職責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十四則規定 監護人的職責是 被監護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權利 財產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等。因發生突發事件等緊急情況,監護人暫時無法履行監護職責,被監護人的生活處於無人照料狀態的,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 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應當為被監護人安排必要的臨時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