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事例,近年來交通事故的例項

2022-01-12 09:04:19 字數 4819 閱讀 3358

1樓:與各位同行

交通事故責任者(包括車輛駕駛人、行人、乘車人以及在其他在道路上進行與交通活動有關的人員)不等於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可能是事故責任者、車輛所有人、其他對車輛有支配權的人以及取得執行利益的人)。交通事故責任者是行政法上的概念,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義務人是民法上的概念,兩者不一樣。

2樓:水6元

可以直接到當地的市交通警察大隊去溝通索要交通事故事例。

近年來交通事故的例項

3樓:匿名使用者

發生車禍後報警攔車搶救傷員,卻未設警示標誌,結果引起連環車禍造成兩人死亡。10月20日上午,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終審判決,維持死者郭女士死亡損失的60%即6萬餘元,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李某駕駛桑塔納轎車投保限額10萬元範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剩餘部分在死者李某遺產範圍內與李某駕駛轎車車主朱先生連帶賠償;郭女士死亡損失的20%即2萬餘元,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肇事貨車投保保險限額5萬元範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剩餘部分由駕駛員楊先生與車輛掛靠公司連帶賠償;郭女士死亡損失的20%即2萬餘元,由第三人保險公司在追尾肇事微型車投保保險限額10萬元範圍內按比例承擔責任,剩餘部分由駕駛員聞先生與車主蘭先生連帶賠償。 2023年12月22日,李某駕駛朱先生所有的桑塔納轎車從曲靖城區載客至昆明。

當天上午8點左右,李某駕駛車輛行至曲陸高速公路時,與前方同車道內被告楊先生駕駛的重型貨車追尾相撞。事故發生後,楊先生當即下車**報警並攔車搶救傷員,但未按照規定設定警告標誌。隨後,聞先生駕駛的微型車撞在肇事車桑塔納尾部,造成桑塔納駕駛員李某及乘客郭女士當場死亡。

事故發生後,經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李某霧天駕駛機動車行駛中疏忽大意,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楊先生駕駛機動車在高速公路被追尾後,打**報警,攔車搶救傷員,但是未按照規定設定警告標誌,是造成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聞先生在霧天駕駛制動技術不合格的機動車,行駛過程中疏忽大意,未確保安全,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桑塔納乘客郭女士無違法行為,不負事故責任。 法庭審理同時查明,出生於2023年12月的郭女士生前為農業人口,喪葬、死亡賠償、誤工及精神撫慰金共計11萬餘元;李某駕駛的桑塔納轎車車主為朱先生,該車投保險種為駕駛員**責任險2萬元,乘客**責任險8萬元;楊先生駕駛的貨車掛靠於昆明一公司,每月支付掛靠服務費120元,該車第三者責任人險種為5萬元;聞先生駕駛的微型車車主為蘭先生,蘭先生借給聞先生使用,該車第三者責任險為10萬元。

一審判決宣判後,桑塔納轎車車主朱先生以其和駕駛員李某的借用關係是無償的,李某駕駛中無不良行為,被告楊先生未設定警告標誌,被告聞先生駕駛不合格車輛等理由提出上訴。 二審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桑塔納車主朱先生是否承擔連帶責任。根據駕駛員李某的父母和證人在另案中的陳述,二審認定朱先生與駕駛員李某存在事實上的僱傭關係,朱先生主張法庭不予支援。

據此,法庭二審作出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司機小蔣在和同事喝酒後,深夜醉酒駕車執行接送任務,不料,卻發生交通事故當場送命。家屬怒將三名共飲者告上法庭,要求賠償各類費用共計48.

94萬元。今天(11日)上午,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三名被告作為共飲者,應相互保護、相互提醒,儘量避免發生飲酒過量甚至酒醉的情形。他們的行為雖然不是導致小蔣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為直接為小蔣損害後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應承擔相應民事賠償責任。

深夜車禍醉酒司機喪命 去年9月6日0:46,嘉定區滬宜公路上,發生一起單車交通事故。當時,28歲的小蔣醉酒駕車,由南向北在路上行駛,車輛突然撞擊中心水泥隔離墩,並失控翻落到對方向的機動車道內。

司機小蔣當場死亡。突如其來的車禍,讓小蔣的家庭失去了依靠。 9月5日晚,小蔣和同學阿斌等人,在嘉定南翔的飯店吃飯。

21:38分,公司領導周某來電告知,其現和公司法人何總、總經理助理小劉,在南翔的一家ktv。於是,在同學阿斌開車陪同下,小蔣前往ktv,與何、劉、周等人一起飲酒娛樂。

隨後,何總提出要洗桑拿,同學阿斌便開車,和小蔣一起,把何總送到了桑拿中心,而劉、周兩人仍留在ktv包房。 剛下車不久,何總髮現自己的打火機,忘在了南翔的ktv包房裡,小蔣便返回去取。隨後,再開車趕回接何總回家,車禍就在途中發生了。

妻兒老父怒告三共飲者 事發後,家屬痛不欲生,認為當晚和小蔣在一起喝酒的何總、劉助理和周某,對小蔣的死亡負有責任,多次與他們協商賠償事宜,並最終把他們告上了法庭,要求三人支付死亡賠償金33.07萬元,被撫養人生活費9.66萬元,精神撫慰金5萬元,喪葬費1.

21萬元。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曾多次**審理此案,庭審爭議焦點集中在:何、劉、周否認與小蔣在ktv內飲酒的事實是否成立;三名共飲者是否有過錯,應承擔什麼民事責任,三人間的責任大小如何分擔。

被告何總辯稱,沒有和小蔣一起飲酒,也沒有當場勸酒、鼓勵、脅迫等行為,更談不上明知小劉醉酒了,所以,自己沒有當場阻止甚至鼓勵小蔣開車的義務,並堅持認為自己對醉酒人醉酒不存在過錯。而且,和小蔣在馬陸分手後,直至交通事故發生,間隔了2個小時左右。期間,小蔣並不在自己的合理控制範圍內,其動態與己無任何關聯性。

酒醉後開車發生事故,是小蔣本身存在過錯。 劉助理和周某則堅稱,自己從未和小蔣一起喝過酒,且小蔣曾和同學阿斌一起吃晚飯喝酒,小蔣死亡所引起的民事責任,應由阿斌等人承擔。 法院:

共飲者要擔責 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審理後認為,小蔣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飲酒駕車的危害和後果。然而,其明知有接送任務卻置之不顧,放任對自身行為的控制,導致自己在車禍中喪生,小蔣本人應負主要責任。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小蔣死亡時系醉酒狀態,雙方當事人並無爭議。

小蔣離開飯店後,除與何總、劉助理、周某在ktv飲酒及陪何總去桑拿中心外,再也沒有單獨和他人在其它地點出現過。因此,法院推定小蔣醉酒,是與何、劉、週一起喝的。三名被告作為共飲者,應相互保護、相互提醒,儘量避免發生飲酒過量甚至酒醉的情形。

當小蔣和同學阿斌共同將何總送到馬陸時,不能排除小蔣已呈醉酒狀態。此時,何總明知他酒後駕車,可能會造成生命安全等不良後果,卻仍要求小蔣從南翔返回後接自己回家。而且,當小蔣返回南翔ktv後,在場的劉助理和周某更有提醒、阻止他開車的義務,或是保證其安全等明示的義務。

不過,何、劉、周等人雖有過錯,但他們主觀上既沒有共同故意,又沒有共同過失,只是因為偶然因素,使無意思聯絡人何、劉、周的各行為偶然結合,造成了小蔣同一損害後果。也就是說,三名被告的行為,雖然不是導致小蔣死亡的直接原因,但其各自的行為,直接為小蔣損害後果的發生,創造了條件,因此,三人應承擔與其各自的過失行為相當的民事賠償責任,由於三人均無法證明各自的過錯輕重程度,法院推定三人過錯相同,令何、劉、周各承擔10%的責任。 今天上午,上海嘉定法院南翔法庭對本案作出一審判決:

三名被告應分別賠償原告賠償金47246元,被撫養人生活費13804元,精神撫慰金5000元,喪葬費1735.35元。 貨車司機王某因「打盹」闖紅燈,導致4死4傷的重大交通事故,通州法院近日以交通肇事罪判處王某有期徒刑6年零6個月。

今年4月18日15時許,王某駕駛超載的中型廂式貨車行駛至通州區臺創路口。因疲勞駕駛,王某睡意襲來,不知不覺當中竟然打起了瞌睡,路口明明顯示的是紅燈,他卻徑直闖了過去,以高於76公里時速撞上一輛正常行駛的貨車,巨大的撞擊使被撞的貨車旋轉並翻至溝內。而這輛貨車上除了駕駛室內有4人,車廂裡還搭載了4人。

事故造成車廂內的4人死亡,駕駛室內4人受傷。後經交通隊認定,王某負事故全部責任。

庭審中,王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均無異議,其辯護人認為,王某認罪態度好,且被害方貨車車廂內人貨混裝,以致造成如此嚴重後果,請求法院對王某酌情從輕處罰。

法院認為,王某應負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但是考慮到辯護人所提出的情節確屬客觀事實,應該在量刑時予以考慮,所以法院採納了辯護人的意見,對王某酌情從輕處罰。

庭後,一名被害人的妻子向法官哭訴,家裡沒有勞動力,好不容易出去打工掙點錢,早上出門還是好好的,可現在卻再也見不到了,現在老母親也快不行了,這個家徹底要散了。在場的人無不為之動容,此時連安慰的話都讓人覺得蒼白無力,悲涼慟哭震撼著每一個人。

收集有關交通事故而死亡的事例

4樓:匿名使用者

1、2023年4月1日12時30分,熊振民駕駛昆明石林汽車服務有限責任公司雲ar1088號臥鋪客車(載乘41人),從昆明新南站發車駛往廣東珠海。14時35分許,熊振民駕車沿國道326線途經石林駛往彌勒方向至1177公里加700米路段,在越過道路中心雙實線駛入對向車道,超越前方同向行駛的紅色重型半掛牽引車時,遇何志剛駕駛雲南紅河交通運輸集團****雲gy1150號客車(載乘19人),兩車臨近交會,何志剛避讓時車輛向左側滑,熊振民所駕車車頭前部與何志剛所駕車輛車身右前部在彌勒至石林方向下坡路段車行道內相撞,隨後兩車又與道路西側鋼質波形防護欄相撞,造成雲gy1150號車內10名乘車人死亡,其他人員2人重傷、5人輕傷、5人輕微傷,兩輛客車及道路防護設施嚴重損壞。 經過公安機關深入調查後查明,熊振民駕駛機動車在雨天行經彎道、劃有中心雙實線路段,違反交通訊號(標誌、標線)在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且行駛速度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速度(該路段限制時速40公里,熊駕車輛時速約46公里),是導致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何志剛駕駛車輛未在雨天彎道行駛時提前減速慢行,以超過限速標誌標明的速度(時速約63公里,超速57.5%)行駛,是導致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關規定,確定熊振民承擔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何志剛承擔此次事故的次要責任。熊振民的行為涉嫌交通肇事罪,已於2010年4月2日被依法刑事拘留,公安機關現已向檢察機關提請逮捕。 2、2023年4月7日晚9時許,北海往鐵山港一級公路一號橋附近發生一起特大交通事故,造成3人死亡2人重傷。

滬牌轎車當時從北海機場方向向市區行駛,當行駛至一號橋附近時,由於此路段沒有路燈,司機沒有看到前面道路中間的隔離帶,車子一下衝上了隔離帶的緩坡,由於車速過快,轎車飛向空中,翻滾砸向相向而來的桂e轎車。掛滬牌轎車上除司機外的3名乘員被丟擲車外當場死亡。

求近年來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

23號早上6點半成都發生近年來罕見的重大交通事故,一輛載三環路上行駛的空載自卸貨車的貨箱以外上揚,將北三段一座人行天橋的橋身整體撞垮,司機當場死亡。中新社長沙2月19日電 19日上午10時,京珠高速耒宜段因重大交通事故在中斷交通近15小時後恢復正常。有關部門核實,2月18日晚間發生的重大交通事故死亡...

交通事故的故事,交通事故小故事

事故經過 2002.08.11pm 17 40分左右,c駕駛富康車在 路段,由南向北行駛,車速約15km h 當時天正下雨,路況較差。行至於一居民院門口時,有兩個未見大人看護的小孩從右側的院門內相互追逐跑出。c採取制動措施,第一個小孩看到車後閃開,第二個小孩 以下簡稱d 15歲 由於奔跑較快及於車距...

交通事故問題,交通事故問題

你騎電瓶車撞了人,主動要求她去醫院看醫生,這種做法是正確的,但她以有事為由拒絕了你的主動請求,說明她本身感覺身體無大礙。如果後面她真的因被撞出什麼事,站在法理上你理應付全責,但前面提到她拒絕了你要帶她去看醫生的要求,她應負50 的責任。1.無證無牌又醉駕,當然是對方全責。我的建議是不要去承擔次要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