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協議書有問題可以改嗎,離婚後協議書可以修改嗎

2022-01-14 12:02:37 字數 5397 閱讀 8495

1樓:華律網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

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援,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所以離婚協議書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是可以修改的。

當然,夫妻離婚後,協商一致共同變更離婚協議也是可以的,常見的如變更小孩撫養權,只要雙方再簽訂一份書面的補充協議即可,變更後的協議無需提交民政局備案。

2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協議是解除婚姻、小孩扶養、共同財產及債等關係的協議。只有婚姻依法不能撤消外,其它關係都可協議變更。因此我認為在雙方願意情況下,雙方可以對部分財產等問題協商變更。

除有法律規定情形,一般情況下不能更改,如受威脅等

你什麼時候離的婚,如果你覺得財產分配不妥看符不符合法定情形,也許可以就財產問題採取協議或訴訟的方法

要看協議具體內容,並要看你的理由,如協議不公平協議未涉及的財產或其他正當理由,可考慮變更協議

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據此,如果是通過協議離婚,且已辦完了離婚手續,當事人任何一方不能反悔。但是,如果任何一方在一年內因履行協議發生爭議而訴至法院的,人民法院受理,但經審理查明訂立協議過程中不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法院應當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離婚後協議書可以修改嗎

3樓:華律網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

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援,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所以離婚協議書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是可以修改的。

當然,夫妻離婚後,協商一致共同變更離婚協議也是可以的,常見的如變更小孩撫養權,只要雙方再簽訂一份書面的補充協議即可,變更後的協議無需提交民政局備案。

4樓:愛穿拖鞋

(1)如果兩人已經在民政局領了離婚證、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已經備案的話: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

(2)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再協商一致後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但不管是補充名變更,都需要雙方簽字同意,去公證也一樣,必須雙方都同意才有效。

2、「如果一方偷拿到另一方的離婚協議書和身份證 他可以私自修改或者重新填寫離婚協議內容嗎? 是不是需要雙方都去公證處簽字才可以?」:

(1)僅有另一方的身份證、拿不到另一方的本人簽字的:他不能單方修改協議內容。

(2)如果是到公證處公證:會要求兩人同時到場表示意見,即使一方因故不能到場,公證處也應以**形式或上門徵求意見。

3、「就是男方拿到了女方的離婚協議和女方身份證 男方想私自修改協議 這樣允許嗎」:不是允許不允許的問題,修改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事,不用誰或哪個機關來允許或批准,只是他單方的修改無效。

4、「是不是得女方和南方去公證處雙方簽字才行 還有 就算不可以 如果男方拿到女方身份證和協議可以把離婚協議作廢嗎? 」:

(1)如果想公證修改後的離婚協議:要求雙方都親自到場表示同意並簽字才行。

(2)離婚協議如果已經在民政局經領離婚證並備案:不會作廢,只能是雙方協商後補充或修改的問題。

5、「辦理病退的話,拿到離婚協議(內容不向他)這個可以作為申請辦理的一種證明嗎?」:你這話表述不清,猜測意思應是:

女方病退,男方憑女方的身份證能不能到公證處公證修改後的離婚協議,並以女方病退有病在身作為不能到場的理由?

如果是這意思,公證處不應僅憑女方的病退證明、身份證就給做離婚協議公證,而應再**或是上門徵求女方的意見。

6、如果,雙方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此前雙方可以將之前寫的離婚協議作廢或修改並公證,如果男方手裡有女方的身份證、病退證明的,有可能能做公證。

7、建議:女方可以向男方要回自己的身份證和病退證明,不要給男方可乘之機、給自己留下隱患,如果男方不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

已經離婚了還能修改協議書嗎?

5樓:華律網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

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援,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所以離婚協議書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是可以修改的。

當然,夫妻離婚後,協商一致共同變更離婚協議也是可以的,常見的如變更小孩撫養權,只要雙方再簽訂一份書面的補充協議即可,變更後的協議無需提交民政局備案。

6樓:匿名使用者

1、「離婚協議可以修改嗎?」:

(1)如果兩人已經在民政局領了離婚證、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已經備案的話: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

(2)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再協商一致後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但不管是補充名變更,都需要雙方簽字同意,去公證也一樣,必須雙方都同意才有效。

2、「如果一方偷拿到另一方的離婚協議書和身份證 他可以私自修改或者重新填寫離婚協議內容嗎? 是不是需要雙方都去公證處簽字才可以?」:

(1)僅有另一方的身份證、拿不到另一方的本人簽字的:他不能單方修改協議內容。

(2)如果是到公證處公證:會要求兩人同時到場表示意見,即使一方因故不能到場,公證處也應以**形式或上門徵求意見。

3、「就是男方拿到了女方的離婚協議和女方身份證 男方想私自修改協議 這樣允許嗎」:不是允許不允許的問題,修改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事,不用誰或哪個機關來允許或批准,只是他單方的修改無效。

4、「是不是得女方和南方去公證處雙方簽字才行 還有 就算不可以 如果男方拿到女方身份證和協議可以把離婚協議作廢嗎? 」:

(1)如果想公證修改後的離婚協議:要求雙方都親自到場表示同意並簽字才行。

(2)離婚協議如果已經在民政局經領離婚證並備案:不會作廢,只能是雙方協商後補充或修改的問題。

5、「辦理病退的話,拿到離婚協議(內容不向他)這個可以作為申請辦理的一種證明嗎?」:你這話表述不清,猜測意思應是:

女方病退,男方憑女方的身份證能不能到公證處公證修改後的離婚協議,並以女方病退有病在身作為不能到場的理由?

如果是這意思,公證處不應僅憑女方的病退證明、身份證就給做離婚協議公證,而應再**或是上門徵求女方的意見。

6、如果,雙方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此前雙方可以將之前寫的離婚協議作廢或修改並公證,如果男方手裡有女方的身份證、病退證明的,有可能能做公證。

7、建議:女方可以向男方要回自己的身份證和病退證明,不要給男方可乘之機、給自己留下隱患,如果男方不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

7樓:好心情站

理論上,就共同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經過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修改或者重新簽訂協議(到民政部門備案)。

8樓:

離婚後單方面修改協議是無效的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復婚再次簽署離婚協議。

離婚協議書能更改嗎

10樓:華律網

《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1年,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

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援,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所以離婚協議書在符合法定條件下是可以修改的。

當然,夫妻離婚後,協商一致共同變更離婚協議也是可以的,常見的如變更小孩撫養權,只要雙方再簽訂一份書面的補充協議即可,變更後的協議無需提交民政局備案。

11樓:旦生阿

1、「離婚協議可以修改嗎?」:

(1)如果兩人已經在民政局領了離婚證、離婚協議在民政局已經備案的話: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

(2)已經備案的離婚協議不能再修改:但雙方可以再協商一致後另行補充或是變更離婚協議的內容,但不管是補充名變更,都需要雙方簽字同意,去公證也一樣,必須雙方都同意才有效。

2、「如果一方偷拿到另一方的離婚協議書和身份證 他可以私自修改或者重新填寫離婚協議內容嗎? 是不是需要雙方都去公證處簽字才可以?」:

(1)僅有另一方的身份證、拿不到另一方的本人簽字的:他不能單方修改協議內容。

(2)如果是到公證處公證:會要求兩人同時到場表示意見,即使一方因故不能到場,公證處也應以**形式或上門徵求意見。

3、「就是男方拿到了女方的離婚協議和女方身份證 男方想私自修改協議 這樣允許嗎」:不是允許不允許的問題,修改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的事,不用誰或哪個機關來允許或批准,只是他單方的修改無效。

4、「是不是得女方和南方去公證處雙方簽字才行 還有 就算不可以 如果男方拿到女方身份證和協議可以把離婚協議作廢嗎? 」:

(1)如果想公證修改後的離婚協議:要求雙方都親自到場表示同意並簽字才行。

(2)離婚協議如果已經在民政局經領離婚證並備案:不會作廢,只能是雙方協商後補充或修改的問題。

5、「辦理病退的話,拿到離婚協議(內容不向他)這個可以作為申請辦理的一種證明嗎?」:你這話表述不清,猜測意思應是:

女方病退,男方憑女方的身份證能不能到公證處公證修改後的離婚協議,並以女方病退有病在身作為不能到場的理由?

如果是這意思,公證處不應僅憑女方的病退證明、身份證就給做離婚協議公證,而應再**或是上門徵求女方的意見。

6、如果,雙方還沒有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離婚協議還沒有生效,此前雙方可以將之前寫的離婚協議作廢或修改並公證,如果男方手裡有女方的身份證、病退證明的,有可能能做公證。

7、建議:女方可以向男方要回自己的身份證和病退證明,不要給男方可乘之機、給自己留下隱患,如果男方不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警。望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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