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死亡擔保人怎麼辦,債務人死亡擔保人沒錢還債怎麼辦

2022-01-21 11:51:03 字數 5275 閱讀 6509

1樓:律圖網

追訴期又稱刑法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

2樓:華律網

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到順利實現,一般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保證是擔保的一種形式,保證人需要對主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

從法理上分析,保證人有義務為意外死亡的債務人償還債務。債務人死亡,債務並不隨之消亡,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然存在。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債務人的繼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範圍內清償債務,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3樓:法幫網

債務人死亡擔保人怎麼辦?擔保人因借款人意外死亡時可以根據以下情況確定擔保人的責任範圍:1、一般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

應當先用借款人的遺產償還欠款,如對借款人的遺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擔保人應當承擔償還責任;2、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擔保人與借款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遺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擔保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前款規定的權利:(一)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二)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式的;(三)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前款規定的權利的。

第十八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債務人死亡,債務不能消滅。債權人要追討債務,首先看債務人是否留有財產;其次看有無債務擔保人。一般公民死亡後,有財產的,他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承擔;無財產的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5樓:肖婷婷萊鵬

要看擔保人進行的是一般責任保證還是連帶責任保證,如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可直接起訴擔保人,如為一般責任保證,債權人需先起訴債務人,債務人死亡的,債權人可起訴債務人的繼承人,繼承人在遺產範圍內承擔償還責任。如還有其它疑問,可諮詢杭州金律師

6樓:種馳樂正雪珊

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債務人的繼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範圍內清償債務,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七百條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後,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有權在其承擔保證責任的範圍內向債務人追償,享有債權人對債務人的權利,但是不得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債務人死亡擔保人沒錢還債怎麼辦 20

7樓:華律網

為了保證債權人的債權能夠得到順利實現,一般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保證是擔保的一種形式,保證人需要對主債務承擔擔保責任。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

從法理上分析,保證人有義務為意外死亡的債務人償還債務。債務人死亡,債務並不隨之消亡,擔保人的擔保責任仍然存在。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可以看出,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債務人的繼承人應該在其繼承的範圍內清償債務,所以保證人在承擔了保證責任後,可根據追償權向債務人的繼承人主張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8樓:蔡仲翰

建議你帶上資料找當地律師諮詢下,畢竟這涉及到欠款金額、擔保人履行能力、債務人是否涉及繼承等問題的落實以及訴訟成本的綜合考量,讓律師協助你確定下一步的措施,否則僅憑簡單的回答是比較難以下結論的,畢竟你現在最關鍵的應是決定是通過法律途徑解決還是放棄的問題。

9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要求債務人的繼承人在債務人遺產的範圍內承擔還款責任。擔保人什麼時候發現他的財產再說了。為了確保不超過訴訟時效,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當然這是能夠支援的利息會少很多。

10樓:匿名使用者

估計很難還上了,即使你通過法院解決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也會出現較多問題,如果錢不多,還不夠法院的執行費呢!如果錢多就不要指望擔保人還了!銀行借貸還存在風險呢!更不用說個人借貸!

11樓:律法劍掃

如果僅僅是債務人死亡,可以由法院執行其遺產但如果他繼承人都找不到了

根據民法通則

第二十條 公民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為失蹤人。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第二十三條 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他死亡: (一) 下落不明滿四年的; (二)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二年的。 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我想,你可有得等了

債務人死亡 債務該怎麼辦

12樓:華律網

債務人死亡,其債權債務關係還是存在的,擔保人是需要承擔擔保責任的。當然債務人如果有遺產的可以執行其遺產。保證的設定目的就是為了維護債權人的權益,保護交易的安全。

根據《繼承法》的有關規定可知,債務人死亡並不導致債的滅失。《擔保法》第18條第二款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義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而這裡所說的沒有履行,當然應該包括債務人的死亡所導致的沒有履行,因此保證人需繼續履行擔保責任。

1、一般保證責任的情況下,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應當先用借款人的遺產償還欠款,如對借款人的遺產經法院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擔保人應當承擔償還責任;2、連帶責任保證的情況下,擔保人與借款人承擔同一的還款責任,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即不論債務人是否有遺產,是否經過法院強制執行,擔保人都有義務承擔全部責任,向債權人償還欠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七條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為一般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13樓:律圖網

追訴期又稱刑法追訴時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規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責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為已經超過刑法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責任;如果已經被追究了刑事責任,該案件應當予以撤銷。

14樓:哎喲帶你看娛樂

債務人死亡時,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 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15樓:美麗的小資生活

債務人通常指根據法律或合同﹑契約的規定,在借債關係中對債權人負有償還義務的人。在財務會計學的術語中,債務人是指欠別人錢的實體或個人。

而債務人死亡後債務處理的法條規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

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六十二條規定:「遺產已被分割而未清償債務時,如有法定繼承又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首先由法定繼承人用其所得遺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時,剩餘的債務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如果只有遺囑繼承和遺贈的,由遺囑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按比例用所得遺產償還。」

16樓:未來法律

您好,債務人死亡,債務不能消滅。我國《繼承法》及相關法律中,均明確了這一點。債權人要追討債務,首先看債務人是否留有財產,其次看有無債務擔保人。

一般公民死亡後,有財產的,他的債務由他的繼承人承擔;無財產的或者繼承人放棄繼承的,繼承人不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擔保法》第六條規定:「本法所稱保證,是指保證人和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行為。

」此外,《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責任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保證責任承擔保證責任。」第十八條規定:

「連帶責任保證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

司法實踐中,債務人死亡,債務未到期,債權人直接起訴繼承人償還債務的情況時有出現,對這種情況如何處理,存在爭議。從案件事實發生變化分析及保護債權人的債權立場出發方面考慮,應准許債權人提前要求清償債務。

首先,債務人死亡,其留下的遺產發生繼承,債務人的主體發生變化,債權人客觀上不能再要求死者清償借款債務,而只能要求繼承人清償債務。故借款合同不再具有合同的相對性,不能適用合同法中有關合同相對性的規定,而應適用繼承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二條、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其次,自然人的死亡,也類似於企業的破產,參考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不到期債務可視為到期。

再次,債務人死亡,繼承開始,遺產自然就歸屬於繼承人,繼承人有權處置被繼承人的財產,如債權人對不到期債務無權提起訴訟,則不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特別是繼承人領取死者的存款,待借款債務到期後,債權人難以再查詢繼承人所繼承的遺產。

最後,若繼承人拒絕償還借款,已構成預期違約。根據《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的規定,債權人可以請求繼承人承擔違約責任,即可以請求提前還款。

故法院在債務人死亡後,通常判決遺產繼承人在繼承遺產價值範圍內清償未到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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