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8月協議離婚,現在男方查出患有精神病,男方父母以此為要挾證明離婚協議無效,女方該怎麼辦

2022-01-25 06:21:03 字數 4880 閱讀 1775

1樓:小蓉子

有效。如果說他要主張離婚無效,那麼首先他要證明和你籤協議時他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還要告民政局要求民政局撤銷這個離婚證。

曾經有過這樣一個案例,一個老公帶著患有精神病人的妻子去民政局協議離婚,後妻子的父母告民政局的行為無效,但是無法證明民政局的行政行為存在著過錯,所以很難打贏。

現在你朋友和她丈夫已經協議離婚了,是在8月,而送去精神病院是10月,無法證明8月份就已經精神不正常了。而且在我國領了離婚證就算是已經解除了婚姻關係。要想說二人的離婚行為無效,就必須撤銷這一行政行為。

你也知道,自古以來最難打的官司就是民告官,也就是行政官司,要打贏行政官司必須舉證證明民政局存在著過錯,就目前的情形來看,很難證明。

所以女方完全不用把他們的話放在心上。

有離婚證在法律上就是離婚了。

1.此離婚行為有效。

2.很難鑑定出來

3.不用理會,該怎麼做怎麼做。

2樓:轉究煌弟

建議向當地的法律援助機構(一般在司法局內)直接諮詢。

3樓:七月流火

首先我個人覺得離婚協議是有效的哈,男方的精神病鑑定你可以去醫院問問啊,但即使說離婚協議無效也沒關係,女方可以訴訟離婚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照你的說法看來男方已經具備了這個情形了,那女方就可以起訴離婚,男方即使有精神病也是可以作為被告的,只是無民事訴訟行為能力,他的父母可以作為法定**人蔘加訴訟。男方父母說什麼要照顧男方一輩子這種說法純屬扯淡麼。

希望可以幫助到你。

關於婚前隱瞞精神病的處理問題

4樓:華律網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法律明確規定婚姻無效。婚前女方故意隱瞞精神病史,婚姻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請該婚姻無效。

5樓:長治劉義峰律師

你好,請看如下解答:

首先說,女方患有精神病這種情況是否構成了無效婚姻的問題,這個根據婚姻法規定,不屬於無效婚姻,因為婚後已經**了,只是不徹底而已;

第二、按照現行婚姻法規定,訴訟離婚與協商離婚法律效力是一樣的,都是解除了婚姻關係,最終都得民政機關婚姻登記變更;

第三、至於擔心以後女方反起訴男方的離婚協議無效和孩子也有遺傳的後患,這個沒有必要擔心,法院不會支援它們的;

第四,女方在女方家的教唆下對男方隱瞞尚未**的精神病,這個問題,就更不好理清了,婚姻本來就是欺詐的藝術。況且中國人現階段的道德品質處於中華民族的歷史最低點,誠信就不要講了吧!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可以提出離婚嗎

6樓:w緣故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中明確了幾種視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的,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其中第三條規定了夫妻一方如果患有精神病的,另一方可以起出離婚,具體情況如下。

1、婚前隱瞞精神病,婚後經治不愈,

一方患有精神病,為了能夠穩定婚姻達到婚姻的成立,向婚姻的另一方隱瞞了自己的病情,在結婚後,一方犯病,致使另一方知道了病情。犯病的一方經過多方尋醫問診,並且沒有得到控制,而且有可能更加嚴重。

2、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

一方婚前有患有精神病,婚姻的另一方也知道其患有精神病的,而且另一方明知道一方有精神病,還要和其登記結婚的。

3、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一方婚前沒有精神病史,而在結婚之後,突然得病。發病的一方經過多處診治,病情無法控制而且經醫院診斷其精神病再也無法**的。

精神病人成為被告,法院在訴訟中為患精神病的被告指定**人,是為了更好地維護其權益,尤其是財產權益,當事人之間是否離婚,由法院根據當事人的婚姻狀況和法律規定予以裁判,被指定的**人無權替被告作出離婚與否的意思表示。

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相互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精神病患者通常無經濟**,無勞動能力,喪失就業機會,生活無保障,離婚很有可能導致患病方生活更加困難,作為非患病的夫或妻一方離婚時,在財產分割上及經濟扶助上,應給予精神病患者一定的經濟幫助,這不僅是人道主義倡導的,也是社會公序良俗所鼓勵的。而且,我國《婚姻法》和相關的司法解釋中規定,處理離婚訴訟中,一方為精神病人的,另一方應支付一定的經濟幫助款項或者是提供一定財產。在實踐審判中,法院常常會判決無病一方給予對方一定的經濟補償。

至於補償的數額,應根據當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收入多少、家庭經濟狀況、經濟能力、子女負擔等各方面綜合考慮確定。

7樓:牽瑜杞甘

一、配偶患有精神病能不能提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

(一)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

(二)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

(三)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二、怎樣提出離婚申請

離婚,是一種法律行為,必須符合離婚的條件,履行必經的法律程式。

離婚有兩種形式:一是登記離婚(通稱協議離婚),二是起訴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是指登記離婚(協議離婚)。

登記離婚應由申請離婚的夫妻雙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遞交書面申請,並出具單位或居(村)民委員會介紹信,填寫《離婚申請表》,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查明確系夫妻雙方自願,申請書是雙方真實意思的表達,並且對家庭共同財產和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的分擔達成協議,民政局婚姻登記機關在收到離婚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准予離婚決定,收繳雙方當事人的結婚證書,發給離婚證。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是指起訴離婚。

起訴離婚是指夫妻雙方單方提出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雖然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在共同財產的分割和對子女的撫養、教育、醫療費等的問題上未達成協議,離婚訴訟當事人可向人民法院遞交離婚訴訟狀,人民法院受理後一般採取兩種方式解決:一是調解離婚,是指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在法院的調解下,就財產分割、子女養育等問題達成一致,人民法院批准其離婚並製作離婚民事調解書,作為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法律文書。二是判決離婚,是指人民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形下,就離婚案件的具體情況就夫妻共同財產和子女養育等作出離婚判決。

判決離婚後,人民法院自立案之日起1-3個月作出判決,最長不超過六個月。

結婚之後,如果因為配偶患上了精神病,對夫妻感情生活造成了很大影響的,此時另一方可以提出離婚。這種情況下,一般是無法協議離婚的。而在訴訟離婚中,也要求因此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了,那麼在法院調解無效下,才會依照《婚姻法》中的規定判決夫妻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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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愛喝粥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的法定提出離婚的理由第五項中指出「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前四項法定理由以外的其他理由,如因配偶患有精神病,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如果理由成立,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

配偶患有精神病的情形有以下三種情況:1、婚前曾患過精神病,婚後因受某種刺激**;2、婚前未曾患有精神病,婚後因某種強刺激或外傷造成精神病;3、因精神病遺傳而在婚後患精神病。

因婚前患過精神病或因家族有精神病遺傳患精神病,不論是否隱瞞,均不是准予或不準予離婚的理由。《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是「感情確已破裂」的原因是由配偶患有精神病所致,離婚的理由是可以成立的。

因配偶患有精神病而提起離婚訴訟的,應首先解決好精神病病人的監護人、生活起居等問題,絕不能因離婚而造成社會的不穩定。

離婚,是處理解決夫妻身份問題,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其他人是不能代為行使的,但是,因精神病人的特殊情況,也應當尊重其權利,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的時間進行訴訟,如果是無訴訟能力或者是限制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應由其父母、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有撫養關係的兄弟姐妹代為訴訟。

9樓:法律快車

配偶一方有精神病一般來說是可以離婚。根據相關規定,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視為夫妻感情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如果是間歇性精神病,應當在其精神正常期間進行訴訟審理。

10樓:科大失眠研究所

我國法律也規定了一些特殊保護。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有利於對患者的**和生活上的安置。婚前隱瞞了病情,婚後經治不愈,應做好工作,准予離婚;原來夫妻感情比較好,結婚多年,生育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

如確係久治不愈,事實證明夫妻關係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的,經對方、親屬以及有關單位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醫療、監護等問題後,可准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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