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審法院怎樣審查無效婚姻,法院怎麼處理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的處理辦法介紹

2022-01-31 07:12:00 字數 4813 閱讀 9861

1樓:草民學法

1、無論是一審還是二審人民法院,審查無效婚姻,均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作為剛性的評判雙方婚姻關係是否無效的依據。

如果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規定以外的事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會判決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對於婚姻效力的認定一經作出,即刻發生效力。經人民法院審查屬無效婚姻的,人民法院會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請求撤訴的,人民法院不會允許。

2、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a、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b、具備法定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的。

c、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

d、重婚的。

3、人民法院審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請求撤訴的不予允許。

4、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經審查屬於無效婚姻的,應當將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5、人民法院審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就婚姻效力的認定及其它爭議問題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6、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案件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在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之後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被依法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問題的應當繼續審理。

7、有權以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就已經登記的婚姻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無效的主體,為當事人本人及利害關係人,利害關係人包括:

a、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

b、以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c、以具備法定禁止結婚親屬關係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當事人的近親屬。

d、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適宜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為與患者共同生活的當事人的近親屬。

8、當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無效的法定事由已經消除,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9、對婚姻效力的認定不適宜於調解,應依法作出判決,對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刻發生效力,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可以進行調解,達成調解的製作調解協議,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不服的,可依法提起上訴。

司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10條、12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1》7條、8條、9條、14條、15條、16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2》2條、3條、4條

司法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3》1條

2樓:旅新之

一審跟二審在駁回起訴和駁回上訴上是有區別的。 一審的時候經過審查認為不符合起訴條件,就會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等,這時候還沒開始實質的審判,只是庭前審查。二審的審查工作跟一審的區別之處在於,二審可以不**,經過查閱案卷後就可以徑行裁決、判決,這是實質的審判。

還有一點,二審法院能做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的情形,可能只是在上訴超過有限期,一審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3樓:4006黑邱8435客

啟動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程式有兩種方式:

第一種,依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的申請。當事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根據婚姻法第十條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受理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但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

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上述的利害關係人是指:以重婚為由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是當事人的近親屬及基層組織;以未到法定婚齡為由的,是未到法定婚齡者的近親屬;以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為由的,是當事人的近親屬。

以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婚後尚未**為由的,是與患病共同生活的近親屬。  第二種,人民法院在審理有關案件的過程中發現存在無效婚姻的情況時,可依法確認其無效。也就是說,即使並未受理請求宣告該婚姻無效的訴訟,法院也可根據有關事實主動地否認違法婚姻的效力,並在相關案件的判決中予以宣告。

這是因為法律有關婚姻成立要件的規定是強行性規範,而不是任意性規範。當事人之間的結合是否具有婚姻的法律效力,只能根據客觀事實依法認定,不能依當事人雙方的意願而決定。

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婚姻系無效婚姻,應如何處理

4樓:花絮埋骨柔芳

無效婚姻是欠缺婚姻合法生效要件的婚姻或違反婚姻成立條件的婚姻。也是2023年修改婚姻法時新增加的內容。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批解釋中己經作出了許多詳細的規定。

而《解釋二》根據實際需要,又對下級法院普遍關心的一些具體操作性問題,進一步作出相關規定。比如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請求宣告婚姻無效和請求離婚的不同案件時,《解釋二》第7條規定應當先對無效婚姻案件進行審理,如果此婚姻關係被人民法院宣告無效後,人民法院只需就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繼續審理。 無效婚姻關係當事人死亡後,是否允許利害關係人或者婚姻關係當事人再對該婚姻關係申請宣告無效?

因為此事既關係到各當事人的身份關係,又與繼承、分割財產等財產處理問題關係密切,應當有條件、在一定限度內,受理並支援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故《解釋二》第5條規定,婚姻關係當事人死亡後一年內,當事人訴訟至人民法院請求宣告婚姻無效的,應予受理。按照第一批司法解釋規定,利害關係人也可以提起此項訴訟請求,《解釋二》進一步對於利害關係人提出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中,當事人的具體稱謂、怎麼列當事人等作出規定。 基於無效婚姻的性質、社會危害性等原因,此類案件,一經人民法院受理後,是否宣告無效,是否繼續審理,己經不再是當事人憑自己意志決定的事情。

人民法院對於婚姻效力問題,依法、依職權享有審查決定權。因此,對於無效婚姻案件,不適用民事訴訟法關於撤訴等的有關規定。對當事人以離婚為由提起的訴訟,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確屬無效婚姻的,要行使釋明權,將婚姻無效情形依法告知當事人。

《解釋二》對這些問題也都進一步作出了規定,以便於審判實際中更好地加以適用。 婚姻關係因當事人一方死亡而終止,但婚姻關係並不只是建立了配偶關係,同時基於婚姻關係還產生了當事人與雙方近親屬間的姻親關係,而且婚姻關係的建立還改變了法定繼承人的範圍,配偶亦成為法定繼承人。所以當婚姻關係的一方當事人死亡,但對婚姻關係仍有必要的確認其效力,利害關係人仍有權利向法院提出宣告婚姻無效。

法院怎麼處理無效婚姻 無效婚姻的處理辦法介紹

5樓:華律網

《婚姻法》規定: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

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自始無效,是指無效或者可撤銷婚姻在依法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時,才確定該婚姻自始不受法律保護。無效婚姻的情形有:1、重婚。

2、近親婚。指當事人之間具有法律規定禁止結婚的直系親屬關係或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所締結的婚姻。3、疾病婚。

即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人所締結的婚姻。4、早婚。我國《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是男不得早於22週歲,女不得早於20週歲,這是對結婚年齡的最低限制,低於法定婚齡的婚姻無效。

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過錯方承擔損害賠償責任。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條?

【婚姻無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一) 重婚的;(二) 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三) 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的;(四) 未到法定婚齡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二條?

【婚姻的無效】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

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6樓:張偉傑律師

關於法院審理無效婚姻問題,最高法院先後於2023年、2023年兩次頒佈司法解釋,作出規定。

參考: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01〕30號 )第八條 當事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申請時,法定的無效婚姻情形已經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九條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

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另行製作調解書。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當事人可以上訴。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補充規定》 第二條 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原告申請撤訴的,不予准許。

第三條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經審查確屬無效婚姻的,應當將婚姻無效的情形告知當事人,並依法作出宣告婚姻無效的判決。

第四條 人民法院審理無效婚姻案件,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對婚姻效力的認定和其他糾紛的處理分別製作裁判文書。

第五條 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死亡後一年內,生存一方或者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宣告婚姻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利害關係人依據婚姻法第十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宣告婚姻無效的,利害關係人為申請人,婚姻關係當事人雙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為被申請人。

夫妻雙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請人。

第七條 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關係分別受理了離婚和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的,對於離婚案件的審理,應當待申請宣告婚姻無效案件作出判決後進行。

前款所指的婚姻關係被宣告無效後,涉及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應當繼續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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