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或精通法律的高手請進

2022-01-31 16:45:17 字數 4866 閱讀 4051

1樓:

我來回答你的問題。

1.根據你的描述你親戚的情況是屬於工傷,法律依據是在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04年1月1日開始實施)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的情形視同工傷 ;

2.對於工傷的賠付分兩種情況,如果工廠為你的親戚辦了工傷保險,則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其直系親屬可從工傷保險**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工廠不用承擔賠付責任;如果工廠未給你親戚辦理工傷保險,則工廠應當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專案和標準支付費用。

3.如果工廠認為你親戚不是工傷,則由工廠承擔舉證責任,依據在於《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

4.因為各地的賠付標準不同,所以要參見當地的相關規定才能確定具體的賠償數額。

5.你們現在要做的是向工廠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這個時效是一年。

6.這方面的案例你可以參看下面這個**:

另外,你是sysu的嗎?是的話發郵件給我[email protected],我可以幫你

2樓:

本案的關鍵就在於死者在死亡前是否存在:「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情況。如果死者連續工作時間長,勞動強度大,或者工作長期緊張等原因,那就屬於工傷中的因工死亡,可以享受工傷死亡待遇;否則只能屬於非因工死亡。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

《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第八條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

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的。

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因工死亡的待遇有:

第二十五條 職工因工死亡,應按照以下規定發給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按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六個月的標準發給。

(二)供養親屬撫卹金髮給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的死者的親屬。其標準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四十發給,其他供養親屬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三十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加發百分之十。

撫卹金總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供養親屬的範圍和條件按照現行的有關規定執行,供養親屬失去供養條件時不再享受該項撫卹金。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本省、自治區、直轄市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四十八個月至六十個月的金額,具體標準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符合第二十二條規定享受傷殘撫卹金期間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按全額標準的百分之五十發給。

而非因工死亡待遇的規定如下:

喪葬補助費,

直系親屬救濟費

供養直系親屬困難補助。

以上待遇與補助標準會因不同省份、地區而存在差異,並且應當查尋相關省份的地方法規和政策檔案之規定才能明確具體地確定待遇數額。

3樓:

根據你的敘述,死者在一個工廠當保安,在工廠排隊打熱水的時候(上班時間)突然去世了。因此,死者的情況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屬於工傷,可以按照工傷的待遇處理。

4樓:北京杜律師

先申請工傷認定最好.

5樓:

我客觀的來回答你的問題

我不同意以上各位的說法,他們想讓受害者能夠得到補償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

從《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

第八條 職工由於下列情形之一負傷、致殘、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的,在緊急情況下,雖未經本單位負責人指定但從事直接關係本單位重大利益的工作的;

(二)經本單位負責人安排或者同意,從事與本單位有關的科學試驗、發明創造和技術改進工作的;

(三)在生產工作環境中接觸職業性有害因素造成職業病的;

(四)在生產工作的時間和區域內,由於不安全因素造成意外傷害的,或者由於工作緊張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五)因履行職責遭致人身傷害的;

(六)從事搶險、救災、救人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的活動的;

(七)因公、因戰致殘的軍人復員轉業到企業工作後舊傷**的;

(八)因公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傷害或者失蹤的,或因突發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經第一次搶救**後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的;

(九)在上下班的規定時間和必經路線上,發生無本人責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責任的道路交通機動車事故的;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以及《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等等規定來看,受害者要想受到單位的補償或賠償,其前提條件必須是"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那麼首先認定工傷的條件,他根本就不符合,其次視同工傷前提條件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而且這是一個並列條件,即是在工作時間又是在工作崗位上突發急病,才可以視同工傷.

因此,本人建議你通過其他辦法來解決.比如說再找找用人單位其他方面的不足\違法之處,有沒有籤勞動合同,有沒有上保險,等等.

6樓:

我覺得是不是應該看看他們當時籤的合同啊!

7樓:

《勞動法》第七十二條 社會保險**按照保險型別確定資金**,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

第七十三條 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一)退休;

(二)患病、負傷;

(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

(四)失業;

(五)生育。

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

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

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由此看來,你的那位親人的遺屬應該可以享受到遺屬津貼的。也許你可以就此和工廠交涉。至於你說的工廠是否要負法律責任的事,我覺得可能性不太大,畢竟救你給的情況來看工廠對你的那位親人的死亡沒有過錯。

我能幫你的就這麼多,請節哀。

8樓:一千年以後

發生了這樣的事情十分遺憾。工廠應負法律責任,這種情形屬於工傷。勞動法規定:第十章 勞動爭議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調解原則適用於仲裁和訴訟程式。

第七十八條 解決勞動爭議,應當根據合法、公正、及時處理的原則,依法維護勞動爭議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第七十九條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八十條 在用人單位內,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 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

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履行。

第八十一條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擔任。

第八十二條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六十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第八十三條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八十四條 因簽訂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當地人民**勞動行政部門可以組織有關各方協調處理。因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您可以提起勞動仲裁或者起訴工廠要求他們賠償損失。另外,可以參考工傷保險條例: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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