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是離婚孩子歸男方還是女方,離婚孩子是女孩請問判給男方還是女方

2022-02-01 08:26:25 字數 5989 閱讀 3267

1樓:夫夢蘭鐸琛

如果孩子小於兩歲一般會歸女方撫養,反之孩子一般會給最有利於他成長的一方撫養。

2樓:嘉嘉大美

回答我先給你一個法條作參考,後面再給結論給你。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結論:一、起訴時應該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基層)起訴,但是有例外情況,例外情況見上面「尋常管絃」的答案,那是正確的。

二、小孩的撫養問題見我上面所列的法條,象你家的小孩有兩個的話一般是一人一個,除非一方有嚴重的不能撫養孩子的情形。

三、婆媳問題可是說是天下最常見也最難解決的問題,這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人再好,和別人也有難溝通的時候,別人因為不是家裡人,沒有利害關係,對別人好一點完全可以樹立一個好的口碑。但是媳婦是家裡人,家裡人天天在一起,你媽媽又不是她親生的媽,不可能象你一樣對自己的母親許多意見都可以接受。就象你小時候和家長有代溝的,你說這是誰的錯?

我認為誰的錯都不是,是年齡的錯,處於每個時代的人都會有不一樣的看法,所以當觀點達不成一致的時候產生衝突也很正常。但是該怎麼處理又是另一種學問了。我認為你媳婦不對的是不應該對老人惡語相加(如果你的描述是真實可靠的話)。

更多17條

離婚孩子是女孩請問判給男方還是女方

3樓:蝶夢飛花舞隨風

根據《婚姻法》的相關規定,孩子撫養權歸誰一般按照以下情況判斷:

1、 法院將孩子判歸女方撫養的情況第

一、兩週歲以內的子女一般隨母親生活。這主要考慮孩子尚處在幼兒期,需要母親的哺乳,母親更能給孩子體貼和照顧。

第二、孩子雖然兩週歲以上了,女方已做絕育手術,男方未做,且男方年齡與女方年齡差距不是很大,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三、孩子一直隨母親生活,如果離婚後改為隨父親生活對其生活習慣改變較大且影響其成長的,孩子判歸女方可能性較大。

第四、男女雙方的撫養條件,如工作穩定程度、收入情況差距不大的前提下,如果男方對於夫妻感情破裂有過錯,比如,有證據證明有婚外情等,孩子判歸女方的可能性較大。

第五,男方有不良嗜好,如賭博、洶酒等惡習等。考慮到其惡習對孩子成長有不利影響,法院一般會將孩子判歸女方。

第六,如果男女雙方均無明顯過錯,各方面條件都相當,如果女方的思想品質好一些,更有時間照顧孩子,得到孩子撫養權的可能性就會更大。

第七,十週歲以上的孩子隨意隨母親生活的。

2、 法院將孩子判歸男方撫養的情況

第一, 女方有惡性傳染疾病,或有其他重大疾病,影響孩子成長的。

第二, 女方長期在外不回家,不盡撫養義務的。

第三, 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喪失生育能力的。

第四, 男方年紀偏大,再次生育的機率較小,而女方卻處於較好的生育期的。

第五, 女方有不良嗜好或其他品質問題,可能會影響孩子的。

第六, 女方收入較低,且工作不穩定,沒有固定住所的。

3、 孩子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意見的情況一般情況下,父母是孩子的直接撫養人,祖父母及外祖父母的意見,對孩子撫養權的歸屬沒有直接的影響。但如果父母雙方工作繁忙,且其他條件相當,照看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意見就會有一定的作用。

總之,加上自己的綜合條件就可以了,當然,你在庭上的辯護是很重要的,因為法官並不主動調查事實,要靠你的證據及辯護技巧讓法官相信孩子隨你生活對孩子的成長教育更有利。離婚後孩子的撫養權變更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通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4樓:手慢半拍

這個情況比較複雜,這要看孩子有多大了,男女兩方的經濟能力怎麼樣,男女雙方是不是都想要,孩子跟誰最合適,等等情況,才能判給誰那。

5樓:神帖來自ip讜

95%女方,不用考慮了。

離婚孩子歸男方還是女方?

6樓:金星百合

我先給你一個法條作參考,後面再給結論給你。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結論:一、起訴時應該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基層)起訴,但是有例外情況,例外情況見上面「尋常管絃」的答案,那是正確的。

二、小孩的撫養問題見我上面所列的法條,象你家的小孩有兩個的話一般是一人一個,除非一方有嚴重的不能撫養孩子的情形。

三、婆媳問題可是說是天下最常見也最難解決的問題,這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人再好,和別人也有難溝通的時候,別人因為不是家裡人,沒有利害關係,對別人好一點完全可以樹立一個好的口碑。但是媳婦是家裡人,家裡人天天在一起,你媽媽又不是她親生的媽,不可能象你一樣對自己的母親許多意見都可以接受。就象你小時候和家長有代溝的,你說這是誰的錯?

我認為誰的錯都不是,是年齡的錯,處於每個時代的人都會有不一樣的看法,所以當觀點達不成一致的時候產生衝突也很正常。但是該怎麼處理又是另一種學問了。我認為你媳婦不對的是不應該對老人惡語相加(如果你的描述是真實可靠的話)。

四、我認為如果你不同意協議離婚的話,這個婚可能是離不成的。協議離婚的話雙方同意就ok了,只有你不同意的情況下必須要有婚姻法32條的離婚理由法院才會判決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沒有上述理由的話很難通過訴訟離得了。

四、我有一點不明白,你上面說是媳婦要離婚,而男方又打算作原告,那協議離婚不就結了嗎?幹嘛要上法庭這麼麻煩?告訴你,婆媳矛盾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除非你一再起訴。

7樓:尋常管絃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一般訴訟地域管轄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告應該到被告住所地(即戶口所在地)的法院起訴。但當被告不在國內居住、下落不明、被勞動教養或監禁、被告被登出戶口、被告為非文職軍人、被告離開住所地超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現在原告是男方,如果女方有上述情況之一的,法庭位置在男方戶口所在地;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一年,而被告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即如果你們雙雙離開家鄉在外面打工超過一年,而你又經常變換地方,那麼,男方可以在現在居住地方的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至於離婚時孩子的歸屬,如果處於哺乳期,一般歸女方撫養;哺乳期後子女由雙方協議決定,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權益和雙方具體情況判決,即一般誰撫養對孩子有利就判歸誰。

8樓:嘉嘉大美

回答我先給你一個法條作參考,後面再給結論給你。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2、父母雙方協議兩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可予准許。

3、對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隨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的。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為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5、父母雙方對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行准許。

結論:一、起訴時應該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基層)起訴,但是有例外情況,例外情況見上面「尋常管絃」的答案,那是正確的。

二、小孩的撫養問題見我上面所列的法條,象你家的小孩有兩個的話一般是一人一個,除非一方有嚴重的不能撫養孩子的情形。

三、婆媳問題可是說是天下最常見也最難解決的問題,這不是誰對誰錯的問題,人再好,和別人也有難溝通的時候,別人因為不是家裡人,沒有利害關係,對別人好一點完全可以樹立一個好的口碑。但是媳婦是家裡人,家裡人天天在一起,你媽媽又不是她親生的媽,不可能象你一樣對自己的母親許多意見都可以接受。就象你小時候和家長有代溝的,你說這是誰的錯?

我認為誰的錯都不是,是年齡的錯,處於每個時代的人都會有不一樣的看法,所以當觀點達不成一致的時候產生衝突也很正常。但是該怎麼處理又是另一種學問了。我認為你媳婦不對的是不應該對老人惡語相加(如果你的描述是真實可靠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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