兄弟之間房產繼承的困擾,兄弟間的房產糾紛如何解決

2022-02-03 23:56:22 字數 5556 閱讀 1156

1樓:甄溫書

首先解決你的疑問。他弟弟判給母親,不能說他弟弟就一定能繼承母親的遺產,因為在法定繼承的情況下他弟弟才有繼承母親財產的權利,你們不必害怕弟弟的要挾,通過法律程式就可以比較好的解決此問題。

根據你所給出情況,我提出以下意見:

一、如果他弟弟確實沒有盡到贍養母親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分遺產時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母親如果確實受到他弟弟虐待,根據《繼承法》第十六條規定,母親可以遺囑方式將財產讓與哥哥,這樣他弟弟分文不得;

三、哥哥以全部出資在該土地上建了房子,根據《物權法》相關規定,房子只屬於哥哥所有,弟弟的要求是不能被支援的。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直接到法院說明情況,由你的母親作為證明。

3樓:定莉

母親還活著就沒有什麼繼承的問題,如果這房子屬於母親,那她完全有權利決定房子是賣還是留,弟弟沒有權利的。

如果母親想把房子給哥哥,可以寫一份書面的贈與合同,寫清楚自願將房子贈送給哥哥某某某,則房子就是哥哥的了,弟弟無權要求分割或繼承。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這所房子有沒有房產證,上面所登記的房子擁有人是誰,登記人對房子擁有所有權,也就是對土地有處分權。如果登記的是母親的名字,那麼她有權決定把房子及土地分給誰。並且對於你們所說的對房子的建設又出錢又出力了,那麼你們有權從房子的處分中將自己投資的那部分財產權益收回,這是在房子沒有分給你們的條件下;當然,如果房子上登記的就是你們名字,或者母親將房子分給了你們,就沒有必要將投資的財產權益收回啦。

5樓:匿名使用者

1.房子屬於母親所有。

2.如果母親健在,可以由母親決定房產的去向。

3.如果母親身故,即使不是由母親撫養,所有的子女都有權瓜分遺產的。

4.而且哥哥還可以盡更多的撫養義務為由,並提出建房出錢的證據,可以得到更多遺產。

6樓:匿名使用者

母親還活著就沒有什麼繼承的問題

7樓:力天男

只有他母親有權力決定 不給他也沒辦法的

8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確定這個房子在誰的名下。

如果在你母親的名下,你母親現在還健在,你們誰都沒有權利分割這個房子。

如過母親想在死後處置這個房子,不至於成為共同遺產繼承,可以找兩個見證人的情況下,寫一份遺囑(書面的),由立遺囑人和見證人共同簽字,由你母親自己決定在去世後這個房子怎麼分配。

你母親在立好遺囑後,可以要妥善儲存遺囑,不要讓任何人知道,最好找個律師事務所委託一個律師保管。如果你弟弟繼續打罵你母親,就讓你母親告訴他,在這樣下去不會給他留任何遺產,按你弟弟這種貪財的性格,我想他應該會有所顧及。

9樓:一曲菡萏語

兄弟之間屬於第二順序繼承人,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遺產繼承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家庭糾紛很令人無奈。家家有本難唸的經,就是此等問題。弟弟也許屬於無賴級的人物。親情、法律可能難以處理。依據法律去處理還是比較妥當的。

如果從法律層面上去分析,應該明確土地和房產的所有權。此事不能依法處置。

這應該屬於分家析產的法律範疇。

土地屬於母親。房產屬於哥哥。地和房產,有證沒證?當初建房時,對此房產和土地的問題有沒有商議今後歸屬?

弟弟住了近六年之久。弟弟要求分家,不是沒有道理。他完全可以要求土地,即使母親尚健在,他也有理由,只是做法不當。

當初如果有協議 還好說些,如果沒協議,除了哥、弟分開,還有照顧母親的生活和居住。

建議找老輩的當中間人協商處置。否則起訴法院。

兄弟間的房產糾紛如何解決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兄弟之間的房產糾紛,如果父母有遺囑,按照遺囑進行。

在沒有遺囑和遺贈的情況下,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法律依據】

《繼承法》第十條,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兄弟之間因繼承房產鬧糾紛,又不想起訴,該怎麼解決?

12樓:健身**很簡單

對於遺產繼承,繼承的方式有兩種:

1、立有遺囑的,按遺囑內容進行分配;

2、沒有立遺囑的,按法律規定進行分配,也可以協商,在協商一致的情況下,應當去做公證繼承,如果協商不一致,可以向法院起訴,由法院根據實際情況進行分配!

二、遺產分配的規則:

1、先將父母的遺產從夫妻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2、先去世的一方的遺產由他的父母(如果還在的話)、配偶和子女共同繼承,然後再依照這種規則繼承後去世一方的遺產;

3、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4、因為遺產涉及房屋這種不動產,通過法院判決的分配比例進行分配的時候,可以有以下處理方式:

(1)、首先需要對房屋進行一個價值評估,然後由具有房屋所有權的人,按照房屋的價值和對應的分配比例給其他繼承人以金錢;

(2)、如果沒人承擔起這個金錢的分配,可以將房屋交給法院進行拍賣,然後再按照法院判定的分配比例進行現金分配。

三、法律依據:

《繼承法》 第二十六條 【遺產的認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三條 【遺產分配】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13樓:

可以找村委或者司法所進行調解,也可以找鄰居長者評個理作個公證。

14樓:在大金湖看灌籃高手的阿拉蕾

我和弟媳婦爭奪房子,當時兄弟已40萬的**賣給了姐姐,後來兄弟生病走了,現在弟媳起訴要為娃兒要回房子,協商不下,法院會怎麼判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特麼只能協商解決了啊!這尼瑪一共兩個途徑你都排除一個了啊!!!

16樓:南京德本律師

不想起訴那只有協商了

17樓:明非曉法

可以找中間人,協商解決

兄弟之間的房產糾紛問題

18樓:拉伸

子女繼承權,即法律賦予子女取得父母遺產的權利。

子女繼承權是根據父母子女間存在直接的血緣關係或法律擬製血親關係而產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明確規定:

1、子女在享有繼承權方面男女平等,不受年齡大小、結婚與否等限制;

2、非婚生子女、養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同婚生子女一樣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

3、子女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父母不得以遺囑方式取消其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4、分割遺產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但胎兒出生時是死體的則按法定繼承處理保留的份額;

5、同一順序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照顧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子女。

19樓:匿名使用者

你大哥不簽字誰敢辦過戶啊?

除非二哥在不知情的時候讓老母辦理了遺囑手續並且自己藏起來以備將來打官司用 那就沒治了

不然的話房子既然是你大哥的名字(房產證)那老二就不能在老大不簽字的前提直接辦理過戶

兄弟之間的房產糾紛

20樓:123杜雷雷

兄弟之間的房產糾紛,如果父母有遺囑,按照遺囑進行。

在沒有遺囑和遺贈的情況下,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配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除了喪失繼承權的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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