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位只有使用權,20年到期後可以使用至房子產權結束,這樣的車位

2022-02-07 05:58:16 字數 2782 閱讀 5047

1樓:妖魅少爺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

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2樓:千令羽

這樣我們房地產歸結為半地下...這樣的半地下我們做的專案都是沒有產權可以賣給業主的..業主如果要買..

花了錢買到的也只是使用權...沒有產權的.產權都歸開發商..

因為半地下里面有很多管道和管線.所以沒辦法**.只有使用權而已.

二十年後,車位使用權怎麼辦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1.產權車位。

這種車位年限與車位所在的土地使用權年限一樣長,一般為70年。因此,在購買時可檢視開發商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確認開發商拿到的土地使用期限。再者,根據《物權法》規定住宅使用土地使用期限屆滿後自動續期,一般而言,不需要為產權車位使用年限的問題擔憂。

2.使用權車位

有使用權、沒有產權的車位買賣,其實質是一種租賃的行為。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使用期限到期後,可以與業主協商進行續租。

4樓:么九惹剪輯

1、首先我們將車位分成兩種,一種是可以辦理產權證的《機動車位購置協議》;另一種是無法辦理產權證的,比如《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如果是有產權的車位其和住房一樣擁有70年的產權,可以轉賣,而70年後的產權歸屬,現在國內還沒有定論,這裡不做討論。

2、不能辦理產權證的車位。

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這兩種車位都面臨20年後的難題。從目前情況來看這兩種車位的租或售都存在法理上的問題。

3、對於列入公攤的的車位。

國家規定租賃的最長期限是20年,但是為了達到**的目的,一般情況下在租用協議上都寫明瞭,租20年送50年 或 對所受讓的地下車位擁有所購房產同等使用年限.這種車位20年後依然可以使用,也就是和住房擁有相同的使用時間。

4、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一般與普通車位在建築物的不同樓層,一般位於普通車位更下的樓層,大型的密閉鐵門是人防車位區域的標誌之一,也有部分建築中人防車位與普通車位位於相同的樓層,按不同區域劃分。從使用角度而言普通車位和人防車位沒有任何區別。但是發生戰爭時,會被無償收回的。

也就是說如果合同中規定了使用年限,如不發生戰爭依然可以繼續使用。但是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從此看來人防車位可能存在很多隱患。

5、對於合同中只寫了20年的使用權的車位。20年後如果物業要求收回車位再進行出租的,從法理上講是沒有任何問題的。這種車位恐怕20年後會有被物業**的風險。

6、對於**人防車位或者**公攤車位的。由於合同本身違反了國家相關規定,屬於不受法律保護的情況。這種情況,業主最好與物業或者開發商進行協商,從新訂立相關合同,以免發生爭議時,處於被動地位。

從目前的情況來看,對於無產權車位得租售國內尚無定論,這種車位類似於小產房,在無政策風險的情況下,可以按照合同簽訂的正常使用,如果政策發生變動則根據相關政策執行。

當然大家也沒必要驚慌,相信國家會妥善處理此類問題的。

5樓:給哥唱首獅子座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

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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