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變更起訴罪名

2022-02-07 07:42:18 字數 1538 閱讀 6569

1樓:匿名使用者

依據現行法律,檢察院可以變更起訴罪名。

存在的風險:原來指控的罪名被被告和辯護人推翻,法院不願意作出無罪判決,聯合公訴機關另行栽贓問罪的可行性很大。

蘄春縣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2017)鄂1126刑初306號,就是這樣形成的:

蘄春縣人民檢察院以4074元起訴,經過兩次庭審被推翻後,再進行一次是我的物件鑑定:改為1456元,再次被庭審否認後,又一次鑑定為810元。

蘄春縣人民法院發現問題後,於2023年9月29日,聯合偵查機關和公訴機關自編自演「取保候審」,將非法羈押達90天的被告人從看守所釋放。同年10月20日第四次**,庭審過程中的證據被告和辯護人當庭予以推翻,法院宣佈「庭審結束,另行宣判」。26日通知被告和辯護人去法院,給了一份判決書,以810元判處有期徒刑6個月,罰金1000元,決定執行3個月。

被告和辯護人拒絕簽字,蘄春縣人民法院沒有依法送達判決書。後已過上訴期剝奪被告上訴權,被告向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訴被告知:「向原審法院申訴」。

11月23日申訴書已經送交蘄春縣人民法院立案庭,至今沒有迴音。被告和辯護人要求依法送達「判決書」,被合議庭以此案所有文書已經存檔拒絕。後聯絡蘄春縣人民法院0713--7222271,接**的說已經向領導反映,再次詢問,**被掛。

現在的地方司法機關工作人員,目無王法。

2樓:

檢察院在公訴過程中圍繞所起訴的的罪名進行提起公訴

但是當法院發現罪名有問題時會和檢察院商量變更起訴罪名 如果檢察院堅持不變更 那麼法院會按照他們所認為的事實直接判決法院認為被告人所構成的罪名。現在有個爭議,很多時候是公訴過程中是由法院直接提出變更罪名。這就涉及到法院是否越權?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第176條第(二)項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這一司法解釋為法院改變指控罪名提供了法律依據。

3樓:gcq純

那麼無罪呢也要做有罪判決嗎,都是屁話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法院認為檢察院提起的罪名與法院認定的罪名不符,可否直接改罪名。我需要法條依據。

4樓:年輪君

刑事訴訟法第162條(自己去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項: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人民法院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作出有罪判決。

但是人民法院要變更罪名,必須徵求控辯雙方的意見;在必要時,應恢復法庭辯論 。否則,就有混淆了審判職能與控訴職能,並且有剝奪被告人辯護權之嫌。

5樓:深圳商務律師

法院可以直接更改起訴罪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41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起訴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指控的罪名與審理認定的罪名不一致的,應當按照審理認定的罪名作出有罪判決」。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建議改罪名,若檢察院不同意,則不能直接改罪名。

十分肯定。

法條可以自己去找。

在什麼情況下批捕後可以不起訴,人民檢察院批捕後能不起訴嗎

根據刑事訴訟法,人民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具有以下三種情形 1 法定不起訴適用於以下六種情形 1 情節顯著輕微 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2 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3 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4 依照刑法告訴才處理的犯罪,沒有告訴或撤回告訴的。5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死亡的。6 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

檢察院在什麼情況下可以將人帶走?多長時間能回來

根據 刑事訴訟法 的規定,人民檢察院直接管轄的案件有 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 刑訊逼供 報復陷害 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另外,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一般是什麼情況

對於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並不一定是好事也並不一定是壞事。主要看檢察院想補充什麼證據,如果是定罪證據不足,那麼對於犯罪嫌疑人來講,可能是件好事,如果是量刑證據不足,那就不一定是好事了,也許補充偵查完畢,證據更加充足,量刑更重。根據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七十一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機關提供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