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物被法院另案查封的,抵押權人怎麼辦

2022-02-10 04:14:07 字數 927 閱讀 6490

1樓:楊子電影

抵押權人可以在法院對該查封物拍賣時,向法院申請,要求優先受償抵押款。我國《擔保法》第54條關於抵押權的清償順序作了如下規定,「同一財產向兩個以上債權人抵押的,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的價款按照以下規定清償:

(一)抵押合同以登記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記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

(二)抵押合同自簽訂之日起生效的,該抵押物已登記的,按照本條第(一)項規定清償;未登記的,按照合同生效時間的先後順序清償,順序相同的,按照債權比例清償。抵押物已登記的先於未登記的受償。」

我國《擔保法》第33條規定,抵押權設定後,當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照本法規定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是抵押權人最主要的權利,也是抵押權最主要的效力,抵押權人若無此權利,抵押權將失去存在的意義。

值得注意的是,抵押權人實現抵押權時,只能依照《擔保法》規定的方式來實現,即抵押權人與抵押人協商以抵押財產折價、或拍賣、變賣該抵押財產。

2樓:周雲醫生

1、首先應當明確,抵押物被先行查封不影響抵押權人的優先受償權。最高人民法院規定:「人民法院對抵押物、留置物可以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但抵押權人、留置權人有優先受償權」。

「人民法院對被執行人所有的其他人享有抵押權、質押權或留置權的財產,可以採取查封、扣押措施。財產拍賣、變賣後所得價款,應當在抵押權人、質押權人或留置權人優先受償後,其餘額部分用於清償申請執行人的債權」。 「已經設定抵押的財產被採取查封、扣押等財產保全或者執行措施的,不影響抵押權的效力」。

2、《執行規定》明確對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或凍結的財產有優先權、擔保物權的債權人,可以申請參加參與分配程式,主張優先受償權。同時又規定,「對參與被執行人財產的具體分配,應當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凍結的法院主持進行。

3、作為抵押權人,當發現抵押物被其他債權人申請法院先行查封時,要及時主張抵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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