撿到1000元的物體在不知道失主的情況下不歸還違法嗎

2022-02-13 16:56:00 字數 5547 閱讀 1127

1樓:親愛的吧友

理論上是違法的,你應該交給警察叔叔。實際上這種事情,一般警察他不會管,知道是你撿到的,失主報警了,最多就是物還原主,或者是賠償1000塊錢給失主,問題就解決了,這種事情不會承擔法律責任。

2樓:

這個問題撿東西不還這不是法律上的問題,這是道德問題,現在國家沒有出臺撿東西不還是範法,撿到東西是應該歸還,這是有道德的人所為。

3樓:理尋春

撿到了1000元的物體,但不知道失主是誰,你可以,儘快交到派出所去,請他幫忙找到失主,你絕不能私自留下來用,如果你不公,你就不對了,第一要受到道德的譴責,不符合功德,第二步符合民事法則,收到批評的,如果說量大,要收到法律制裁的接受教訓吧

4樓:成都張伯樂律師

撿到別人的東西不歸還,屬於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並造成他人損失的法律現象。屬於不當得利,也屬於犯法行為,應該返還,如果不返還,丟失者可以起訴法院判決返還。在不知道失主是誰的情況下應交給公安等有關部門。

不當得利是一種法律事實,是債的發生根據。不當得利引起的債完全是基於法律的規定,而不是基於當事人的意思,不屬於民事法律行為。

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根據,使他人受到損失而自己獲得了利益。不當得利沒有法律根據,因此雖屬既成事實也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應返還不當利益給受損失的人。這種權利義務關係就是不當得利之債。

其中取得不當利益的人為得利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務人,負有返還不當得利的債務;財產受損失的人為受損失的人,是不當得利之債的債權人,享有請求受益人返還不當利益的債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條 得利人沒有法律根據取得不當利益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為履行道德義務進行的給付;

(二)債務到期之前的清償;

(三)明知無給付義務而進行的債務清償。

第九百八十七條 得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得利人返還其取得的利益並依法賠償損失。

第九百八十八條 得利人已經將取得的利益無償轉讓給第三人的,受損失的人可以請求第三人在相應範圍內承擔返還義務。

第九百八十六條 得利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取得的利益沒有法律根據,取得的利益已經不存在的,不承擔返還該利益的義務。

5樓:匿名使用者

撿到物品,沒有歸還,原則上不屬於違法,只能算是人品問題

6樓:類螺

這是不當得利,蝦也不可佔為己有。怎麼做想來那首兒歌你總該聽過。

在公共場合撿到價值上千元的物品不歸還是犯法行為嗎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 綜合所述:若對方撿到東西不還則 屬於不當得利行為;你有權要求其返還, 拒不返還的,可以追究刑事責任;但是你要有實質性的證據才更有說服力;證據問題因個案而不同,不能一概而論 …(僅供參考)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8樓:匿名使用者

屬於不當得利,撿到物品不犯法,因想佔為己有的動機的轉變就有可能觸犯治安處罰法。

9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法律的角度上講。那人有責任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犯法行為,最多算是拾金愛昧!

請問撿到別人手機不歸還 手機**在1000元左右 沒有及時歸還失主 屬於犯罪嗎 會被拘留嗎 會被罰款嗎?

11樓:

屬於犯罪,撿到別人財務,故意不歸還,已經是犯罪了,如果數額巨大,甚至會被判刑。你這樣的情況,如果別人知道你撿到了他的手機,你故意不歸還,報警了,你還是不歸還,很有可能被拘留。

12樓:雷蕾律師

回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條的規定,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提問你好請問如果撿到4000元左右的手機,沒歸還失主 會被判多少時間

回答撿到手機不歸還可能犯法,達到一定數額可能構成侵佔罪。

撿拾他人遺忘物,拒絕歸還的,屬於侵佔行為,一般數額達到三千元以上涉嫌侵佔罪。侵佔罪屬於自訴案件,公安局不予立案。可直接向法院起訴。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條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您這個其實不要擔心,你要拒不歸還才是犯罪的,親。

撿到東西不還一般是違法的,《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抓緊時間還回去把。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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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樓:杜盼晴

撿的又不是偷的不屬於犯罪。只能算道德誕責。

撿到他人的物品後被失主知道了拒不歸還違法嗎

14樓:竊書不若竊讀

違法,涉嫌侵佔罪,侵佔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中國刑法第270條第二款規定。

構成特徵

1、侵害的客體是他人財物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物件為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和埋藏物。

2、客觀方面表現為將他人的交由自己代為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3、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

4、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

15樓:黑十六

當然違法啦!它撿到你的遺失物不歸還就是違法,更別說讓你知道了,這可是法律規定的!

法律有規定撿到別人的東西不還是違法的嗎?

16樓:匿名使用者

撿到別人的東西不歸還,屬於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並造成他人損失的法律現象。屬於不當得利,也屬於犯法行為,應該返還,如果不返還,丟失者可以起訴法院判決返還。

《民法通則》第79條,該條2款規定:「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拾得人將拾得物拒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根據《物權法》第一百零九條 拾得遺失物,應當返還權利人。拾得人應當及時通知權利人領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關部門。

明知那東西是別人遺失的,失主來向你索要的時候你拒不歸還,數量達到要求,滿足上述要求,則你構成非法侵佔罪。請看:非法侵佔罪,也就是侵佔罪(刑法第270條),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他人的交給自己保管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還的行為。

如果最終還是交出或者退還了財物,或者是在他人明確提出主張交還前處理了財物事後已作了或答應賠償的,甚至是在他人提出主張後還擅自處分財物但又作了賠償等補救措施的,一般不以犯罪論處。

17樓:

很多朋友都覺得撿到東西不還不犯法。實際在《民法通則》中早已規定撿到他人財物時,公民有歸還的義務。不盡義務即為違法,從民法的角度上講構成侵權行為,從刑法角度上講構成侵佔罪。

18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七十九條 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接收單位應當對上繳的單位或者個人,給予表揚或者物質獎勵。

拾得遺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飼養動物,應當歸還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費用由失主償還。

主要是民法上的規定,刑法上的侵佔罪只針對保管物、遺忘物、埋藏物,不包括遺失物。

《刑法》第二百七十條 將代為保管的他人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退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的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本條罪,告訴的才處理。

19樓:匿名使用者

從刑法角度不構成侵佔罪,可參照guchuanhu。

但是構成侵權,為什麼是這時丟時人用派出所的名義,把拾到用手拷抓走?大概是這個意思?知道上的人喜歡打錯字。

丟失人有手銬?是不是你朋友對失主進行了人身攻擊〉?如果沒有的話,派出所無權將你朋友用手銬帶走的,治安管理處罰法沒有這樣的規定。

20樓:南宮敏敏

這裡有拾得物與無因管理的關係,和拾得物與不當得利的關係。

一是與無因管理關係發生競合。我國民法通則第93條對無因管理作了明確規定:「沒有法定的或者約定的義務,為避免他人利益受損失而進行管理或者服務的,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

」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管理他人事務是無因管理的客觀要件,有為他人謀利的目的和動機是無因管理的主觀要件。拾得人撿到拾得物,是沒有合法根據佔有他人財物,其對拾得物進行管理,是沒有法定或約定義務管理他人事務。如果拾得人主觀上是為失主謀利,在不知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情況下,先行對拾得物進行管理,在找到失主後再行歸還,那麼拾得人的行為又符合無因管理的構成要件,屬無因管理行為,這時就發生了拾得物的物權關係與無因管理的競合。

在此競合情況下,所產生的糾紛主要是拾得人與失主之間就拾得物的管理費用補償問題發生的爭議。這時涉及這類糾紛的法律既有79條第2款拾得物專門條款,又有93條無因管理條款,這就導致拾得人將拾得物歸還失主後,可依據這二個法條請求失主補償拾得物的管理費用,這是實踐中對拾得物管理費用糾紛適用法律不統一的原因所在。

二是與不當得利關係發生競合。不當得利是指沒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據取得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損失的事實。我國民法通則第92條對不當得利進行了規定:

「沒有合法根據,取得不當利益,造成他人損失的,應當將取得的不當利益返還受損失的人。」不當得利強調的是取得利益的客觀狀態,不需具備主觀動機條件8。但取得利益總是有主觀意志,如果取得利益是想為他人謀利就構成無因管理,如為自己謀利,就構成不得當利。

實踐中的不當得利主要是不當得利人取得不當利益的動機是想佔為己有,為自己謀利。如果拾得人取得不當利益的動機是想佔為己有,那麼拾得人的行為又符合民法通則第92條不當得利的構成要件,又是不當得利行為。這時又發生了物權關係與不當得利關係的競合。

在此競合情況下所產生的糾紛主要是有關拾得物的返還爭議。

由於物權是絕對權、對世權,任何人都不得侵犯。在物權關係下,拾得人明知拾得物系他人財產而據為己有,其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產的故意,客觀上又有拒不返還的行為,構成了對他人財產所有權的侵犯,所以最高法院貫徹意見第94條規定:「拾得人將拾得物據為己有,拒不返還而引起訴訟的,按照侵權之訴處理。

」這條規定是建立在物權關係基礎之上的,是對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拾得物條款的適用解釋。在物權關係與不當得利關係競合時,涉及拾得物返還糾紛的法律條款既有民法通則第79條第2款與貫徹意見第94條的規定,又有民法通則第92條不當得利的規定,這就導致失主在糾紛發生後既可按照侵權之訴,又可按照不當得利債權之訴請求拾得人返還拾得物,這是實踐中對拾得物返還糾紛適用法律不統一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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