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不知道對方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額具體數目怎麼起訴

2022-02-15 01:54:00 字數 3883 閱讀 9275

1樓:語甫落

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依據如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一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注:因為公積金的取出有限制的,養老金的取出(個人繳納部分)

所以以往的案例中,公積金、養老金按照結婚-離婚起訴之日起,這算金額在其他財產中抵扣

如公積金無法因為離婚取出,而又屬於共同財產,所以可以由一方折算成錢或者其他財產補償給你

至於說養老金,個人繳納部分本來也沒用多少(商業養老除外),大可不必

2樓:沐霖情感理療閣

離婚時不知道,對方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額的具體數目,你可以直接申請法院提交相關的資料,要求翻閱就可以了。

3樓:東揚繪畫

離婚的時候對方的公積金和養老金這是屬於對方的,跟你自己沒有關係,我覺得這個不用起訴。

4樓:梅雨時節

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額屬於個人的享受的待遇。我認為和離婚沒有關係。

5樓:鈕羽

對方的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額,跟你離婚是沒有任何關聯的,這個不屬於是共同財產。

6樓:璐璐

離婚的社保是不屬於財產分割範圍的,公積金你們可以用支付房租等因數取出的。

7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可以跟法院提出要求,那麼法院就會要求對方打出賬單

8樓:川式生活

這個問題你可以申請查清楚財產的,先查清楚,然後再分

9樓:茫茫人海一亮星

可以請律師去查詢後確定具體金額,確定後再起訴

10樓:來自龍珠閣謙讓的木蘭花

社保並不屬於個人財產,公積金也只能分割婚後部分。

11樓:該暱稱暫不可用

既然是起訴,那就是司法途徑,那麼法院有辦法查到和拿到資料的。

12樓:春風拂面簡約快樂

可以讓律師去取證的,請妥善處理

13樓:

離婚時不知道對方住房公積金和養老保險金額具體數目怎麼起訴?諮詢律師

離婚訴訟中,如何按照「夫妻存續期間共同財產」去取得對方的住房公積金?養老金可以爭取麼?這問題很難

14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法律規定,住房公積金和養老金雖具有專屬性,但其仍然是夫妻共同財產。

你可以向法院申請調查取證,向社保**和其工作單位調取對方的住房公積金和養老金的數額。

由於夫妻間的養老保險金有兩種情形,即一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實際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二是離婚前一方或雙方已參加了養老保險,但離婚時一方或雙方尚未退休,所以將來到底能取得多少養老金就離婚時現有條件尚無法進行預先測算。對於前者因已實際取得,數額確定,原則上一人一半。對於後者,雖缺乏可具體操作性,但可以採取衡平原則進行分割,即以雙方或一方的養老金賬戶在特定時間段(又叫基準日,如離婚那一天)裡,確定的養老金資金數額為參照物,將一方或高於對方的部分,按各半進行分割。

15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中,對婚姻法第十七條中「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的範圍作了進一步的界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所以可以分割應得部分的養老保險金和住房公積金。

16樓:

按照相關規定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而養老金則是專有財產。

17樓:匿名使用者

法院早就有這樣的判決:

養老保險金、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應予以分割你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分割

關於數額,只要查詢對方公積金和養老金賬戶就可以知道了因為賬戶裡的錢暫時不能動,分割時男方要拿出相應的現金給你即可

18樓:

《解釋(二)》第十一條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在離婚方面養老保險住房公積金是不是共有財產

19樓:匿名使用者

在離婚方面住房公積金是共有財產,養老保險是個人財產,如果參保人去世,養老保險可以繼承,但是離婚不屬於共有財產。

婚姻法第十七條對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範圍作出了規定,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的工資、獎金收入及各種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補貼;

(2)生產、經營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從事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指的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擁有的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或雙方因繼承遺產和接受贈與所得的財產。對於繼承遺產的所得,指的是財產權利的取得,而不是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即使婚姻關係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但只要繼承發生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繼承的財產也是夫妻共同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6)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7)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8)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得部分夫妻共有。

第十八條對應為夫妻一方的財產範圍作了規定。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0樓:

婚姻法第三十七條: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本條是關於離婚後子女撫養費負擔的規定。

夫妻離婚後,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和教育的權利和義務。因此,離婚後的夫妻雙方都有平等地負擔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經濟責任。這是法律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和撫育費負擔的強制性的、無條件的、雙方平等的義務,當事人都應當自覺遵照執行。

至於其經濟負擔數額和期限等問題,應從子女的實際需要和父母雙方所能負擔的能力量力而定,合理解決。對於子女撫養費和教育費的具體負擔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司法解釋中作了具體規定。

21樓:上海楊律師

住房公積金是夫妻共同財產,養老保險不是。孩子可以要求不直接撫養的一方支付撫養費。

22樓:匿名使用者

養老保險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支付撫育費,標準為不撫養孩子一方收入的20-30%。

23樓:制己制理

養老保險屬於個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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