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農民養殖批不了養殖用地,農村養殖用地屬於什麼性質用地

2022-02-21 18:31:10 字數 4147 閱讀 8008

1樓:匿名使用者

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第三十七條中明確規定:國家支援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民和畜牧業合作經濟組織建立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發展規模化、標準化養殖。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安排畜禽養殖用地。

按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建立的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按農業用地管理。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需要恢復為原用途的,由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土地使用權人負責恢復。在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用地範圍內需要興建永久性建(構)築物,涉及農用地轉用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辦理。

  為了促進畜牧業的快速發展,我縣早在2023年和2023年就出臺了相關的畜牧業用地優惠政策,提出新建、改建、擴建非永久性畜牧養殖場,其佔地一律視為農業用地,不得收取農業稅以外的其他稅費。《畜牧法》此項規定使養殖用地問題有法可依,將有力地促進我縣畜禽養殖規模化、標準化的發展程序。

2樓:

如果鎮上阻攔你改造怎麼辦

國家政策鼓勵農民大力發展種植和養殖結合增加農民收入;種植有地,可養殖為何不批准建養殖場用地申請呢?

3樓:毛裡求是

不少的養殖戶朋友們聊天的時候,談到最近一個熱門話題,養殖用地不給批的問題,其實這個內在之前容國土資源局就已經明確規定了:養殖用地不再審批。

國土資源局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裡是這麼規定的:農業用地就包括養殖用地,在農業用地上修建養殖用房是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但是佔用農田之外的耕地來搞養殖,講不能按照建設用地或者是臨時用地對其審批。

簡單來說,就是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將耕地用於養殖業,但是前提是不能破壞種植條件,也不能夠破壞耕地的耕作層。

其次就是一些用地事項了,比如養殖場的一些生產設施和綠化隔離帶這些用地,是按照農業用地來管理的,不用辦理農業用地專用審批手續。那些管理和生活用房、儲存飼料用房、硬化道路等設施都屬於永久建築物,按照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需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4樓:匿名使用者

我想在我自己承包田上建養殖鴿舍和羊圈是否可以

農村養殖用地屬於什麼性質用地

5樓:土流集團

根據《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發【2010】155號)的規定,申請養殖用地總的原則是:儘量利用荒山荒坡等,不佔或少佔耕地,禁止佔用基本農田,也可利用自家宅基地。那麼,如何申請養殖場地?

下面我們具體來了解下。

根據國土資源部、農業部《關於完善設施農用地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農業設施的建設與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申報,縣級**稽核同意。申報與稽核用地按以下程式和要求辦理:

(一)經營者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擬定設施建設方案,方案內容包括專案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擬建設施型別、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等;並與有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年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交還和違約責任等有關土地使用條件。協商一致後,雙方簽訂用地協議。

經營者持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向鄉鎮**提出用地申請。

(二)鄉鎮申報。鄉鎮**依據設施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用地協議等進行審查。符合要求的,鄉鎮**應及時將有關材料呈報縣級**稽核;不符合要求的,鄉鎮**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依法先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三)縣級稽核。縣級**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稽核。農業部門重點就設施建設的必要性與可行性,承包土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與合理性,以及經營者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進行稽核,國土資源部門依據農業部門稽核意見,重點稽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以及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稽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情況,做到先補後佔。

符合規定要求的,由縣級**批覆同意。

設施農用地稽核同意後,鄉鎮**具體監督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的實施,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帳管理等相關工作,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承包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等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在找地時,還要考慮選址是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不符合規定,就辦不了《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而根據《動物防疫法》的規定,辦養殖場,必須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

6樓:heart邂逅相惜

農村用地、生產用地、農業生產設施用地。

農村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在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僅對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審批。在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前提條件下,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今後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養殖用。

7樓:匿名使用者

據資料顯示,養殖場用地性質**是e6-m-m2,依次屬於農村用地、生產用地、農業生產設施用地。

《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

農村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在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僅對佔用基本農田的耕地審批。在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前提條件下,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今後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養殖用。

農村養殖用地能批多少畝

8樓:皆有可能

農村土地可以搞養殖。農用地指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土地利用分類中的一級分類。

包括耕地、園地、林地、牧草地、其他農用地(包括畜禽飼養地、設施農業用地、農村道路、坑塘水面、養殖水面、可調整養殖水面、農田水利用地、田坎、晒穀場等)。

可以向當地村委會或鄉鎮土地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根據農民的申請,鄉鎮或村委會經過稽核同意後,作出審批並劃撥一定面積的集體土地,作為申請人的養殖用地,但通常村委會都是以發放承包的形式,與申請人簽訂養殖土地承包使用協議書。

做完承包手續後才可以進行養殖專案的實施,在這種經過審批並辦理了承包協議手續的養殖專用土地上,可以建設養殖圈舍、飼料貯藏室、飼養人員宿舍等基本設施。承包的是基本良田,那麼,只能做傳統農作物和非樹幹類藥材等經濟作物,在基本良田上面搞養殖並且建圈舍是不允許的,因為國家對農村基本良田有規定,不能改變其使用性質。

農民在自己的承包地上建養殖場可不可以???

9樓:

絕對不可以。國家的土地性質劃分是很明確的,農地分農田、林地、牧地、養殖用地,專地只能專用。

根據國家規定,農田只能種植糧食作物和一些經濟作物,而建養殖場,需要土地性質為養殖用地,無論誰的無論哪塊兒土地在土地管理局都有明確備註,不得隨意更改土地用途,否則,國家有權進行處罰,甚至沒收土地,更嚴重的還有刑罰。

無論是承租於集體的還是個人的土地,性質屬於養殖用地的,當然可以審批建設養殖場。不屬於的,就要執行以下程式。

首先就需要國土資源部門審批,其次建立的配套設施更是需要審批立項和規劃通過,第三點來說,養殖場又屬於規模經營,還需要主管的農副部門審批,衛生防疫部門報備,甚至工商執照辦理和稅務登記,第四點來說,現在新進需要環保部門審批,因為養殖場算排汙企業了。

10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你承包的是不是耕地。耕地就不行了。 非耕地要看你們簽訂的協議上約定的土地用途是什麼。

11樓:漫杉月

自己承地,能逮建一個簡單牛場嗎

12樓:小山村情懷

農民在自己的承包地裡建養殖場合法

國土資源部制定的《全國土地分類》和《關於養殖佔地如何處理的請示》規定:養殖用地屬於農業用地,其上建造養殖用房不屬於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佔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從事養殖業不再按照建設用地或者臨時用地進行審批。應當充分尊重土地承包人的生產經營自主權,只要不破壞耕地的耕作層,不破壞耕種植條件,土地承包人可以自主決定將耕地用於養殖業。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的問題中的「承包」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屬於「農村土地承包責任制」中的「承包」,你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如果屬於此種情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7條規定:

「承包方承擔下列義務:(一)維持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用於非農建設;(二)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你可以在承包地上建養殖場(養殖業屬於農業),但是前提條件是不能給土地造成永久性損害。

第二種是屬於你轉包(或者說是承包)的他人的土地使用權,這種情況屬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如果屬於此種情況,那麼就應該根據你和對方的合同辦。如果合同沒有明確規定,可以參照上一種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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