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利他合同

2022-02-21 21:00:54 字數 2178 閱讀 1285

1樓:

利他合同的構成要件

合同法關於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如:主體合格、意思表示真實和標的確定、可能等要求,利他合同自然應當一體遵循,但利他合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本文認為在認定利他合同成立時應重點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一)、利他合同所依據的基礎合同合法有效。

所謂利他合同,並不是一種完全獨立的有名合同,只不過是當事人在契約中加入的利益第三人約款,所以該利他約款與基礎合同具有明顯、直接的牽連關係,其效力取決於基礎合同的效力。若基礎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利他合同無效;若基礎合同中與利他約款沒有直接相關性的條款無效則不影響利他約款的效力。

(二)、該利他約款本身合法有效

基礎合同合法有效並不意味著利他合同本身也合法有效,若該利他約款本身不符合法律的規定,違反禁止性規定或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則該利他約款當然無效,利他合同視為自始不成立。

(三)、受益第三人同意承受合同利益

利他合同本身是契約當事人合意的產物,第三人並未參與合同的締結,不是基礎合同的當事人,不受基礎合同的制約,所以即便基礎合同授予第三人利益,該第三人也有權拒絕或放棄。若該第三人行使拒絕或放棄的權利,則利他約款無效,因為合同僅在當事人間發生效力,不得羈束合同外之第三人,即便授益於第三人,也須徵得第三人的同意,否則確為對他人生活的干涉。

利他合同的效力

(一)、對債權人的效力

債權人作為利他合同中的授益方,其主要承擔的是合同義務,而非合同權利。在利他合同中,債權人僅得於第三人做出接受表示之前,方能行使其對利他合同的撤銷權,從而使利他合同自始無效。之所以如此規定在於債權人於第三人未為接受表示前行使撤銷權並不會損害第三人的固有利益,但一俟第三人為接受表示,即產生相應的信賴利益,應予保護,債權人的撤銷權即不得行使。

債權人的義務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1、信守合同允諾,一俟第三人接受即不得撤銷;2、協助合同履行,如告知債務人第三人的住所地;3、協助第三人行使給付請求權。

(二)、對債務人的效力

在利他合同中,債務人承受的主要是基礎合同項下的義務,只是給付的物件有所不同。由於債務人對第三人為履行行為的根據在於基礎合同,故其享有如下權利:1、凡是債務人基於基礎合同得對抗債權人的事由,皆得對第三人主張;2、若由於利他約款的締結,加重了債務人的負擔,如交付地的變更導致運費增加,債務人得向債權人就該增加部分費用要求補償。

其承擔的義務主要是嚴格依照利他約款向第三人為履行行為。

(三)、對第三人的效力

在利他合同中,第三人純受益而不負擔,但基於誠實信用的考慮應使其承擔一定的附隨義務。第三人享有的主要權利是接受債務人的給付,以實現合同目的;其次,若債務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債務,第三人得直接對債務人行使給付請求權或違約損害的賠償請求權。儘管對於是否賦予第三人以獨立的請求權,理論上尚存爭議,但是,由債權人行使請求權並將該請求權的後果轉讓於第三人,顯然不如第三人直接行使請求權便捷、經濟,有違利他合同制度的初衷。

請求權「在權利體系中居於樞紐地位,任何權利要發揮其功能或回覆不受侵害的狀態,均須藉助於請求權的行使」6,有權利之處當有救濟,應當賦予第三人獨立的請求權,以更好的實現其利益。另一方面,利他合同中的第三人負有以下義務:未經債權人同意,不得擅自轉讓該合同利益。

之所以如此規定,主要是基於對債權人本意的尊重,以防受益人的任意轉讓行為違揹債權人的真實意思。同時,第三人享有的債權是一種不完全的債權,不包括代位權和撤銷權。

我國現行《合同法》第64、65條對以契約為第三人創設權利的情況做了初步的規定,但遺憾的是,未能賦予第三人以獨立的請求權,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利他合同。事實上,利他合同作為對經濟生活客觀需要的反應,在運輸、保險、信託等領域廣泛存在。利他合同的存在,彰顯了契約自由的精神,極大的便利了契約當事人,縮短了履行程式,有效的節約了社會成本。

當前,我國正在制定《民法典》,在其中的債權編中應當充實有關利他合同的條款,以體現法律對現實生活的關懷和尊重,更好地促進經濟的發展。

2樓:來自留雲亭深邃的梭子魚

利他合同是合同債權人通過合同為第三人創設利益的契約。

3樓:匿名使用者

利他合同是合同債權人通過合同為第三人創設利益的契約。

純利益合同是約定合同債權人只享受權利、不負有義務的合同。

兩者當然不同,前者的利益是給予第三人,後者的利益是給予債權人。

正面 利他 永不放棄怎麼理解

4樓:君子蘭大學

正面比較省心省事;利他,比利已或許更好交往;永不放棄是個態度,也不是新鮮的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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