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應該怎樣分配

2022-02-24 14:04:18 字數 6385 閱讀 1293

1樓:仲詩懷

1、《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商處理」,也 就是說,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2、《婚姻法》第二條第一款的規定「男女平等」的原則,不能歧視婦女,認為婦女掙的少, 應少分,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尊重婦女的權利,保護婦女權利。 3、《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二款的規定協商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以 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4、給予補償的原則。依《婚姻法》第四十條的規定「……,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 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的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 償。」是指依法分割夫妻財產時,付出較多義務的一方,可向另一方要求補償,補償是從分 割後的財產中支付,分割的財產不足支付的,從其個人財產中補足。

2樓:靜的窒息

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以就財產分割進行協商,如果協商不成法院會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則進行判決。

《婚姻法》第三十九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配

3樓:華律網

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

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

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4樓:綠水青山

一、夫妻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1)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應均等分割。也就是說,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屬於個人專用的物品,一般歸個人所有。

(2)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共同財產,分割時各歸管理、使用方所有;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3)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或婚前給付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的,離婚時可以請求對方退還彩禮。

(4)一方以夫妻共同財產與他人合夥經營的,入夥的財產可以給一方所有,分得入夥財產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入夥財產一半價值的補償。

(5)對夫妻共同經營的當年無收益的養殖、種植業等,離婚時應從有利於發展生產、有利於經營管理考慮,予以合理分割或折價處理。

(6)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過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增殖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得的份額,由房屋所有人折價補償給另一方。

(7)借婚姻關係索取的財物,離婚時,如結婚時間不長,或者因索要財物造成對方生活困難的。可酌情返還。對取得財物的性質是索要還是贈與難以認定的,可按贈與處理。

(8)對不宜分割使用的夫妻共有的房屋,應根據雙方住房情況和照顧撫養子女或無過錯方等原則分給一方所有。分得房屋的一方對另一方應給予相當於該房屋一半價值的補償。在雙方條件相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9)離婚時一方所有的智慧財產權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對另一方予以適當的照顧。

(10)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共同生活中自然毀損、消耗、滅失,離婚時一方要求以夫妻共同財產抵償的,不予支援。

二、離婚財產分割最新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四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行為的;

(二)一方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

第五條 夫妻一方個人財產在婚後產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第六條 婚前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當事人約定將一方所有的房產贈與另一方,贈與方在贈與房產變更登記之前撤銷贈與,另一方請求判令繼續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條(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的規定處理。

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十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第十二條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產權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另一方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第十四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為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第十六條 夫妻之間訂立借款協議,以夫妻共同財產出借給一方從事個人經營活動或用於其他個人事務的,應視為雙方約定處分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離婚時可按照借款協議的約定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

第十五條 夫妻雙方分割共同財產中的**、債券、投資**份額等有價**以及未上市股份****股份時,協商不成或者按市價分配有困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數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有限責任公司的出資額,另一方不是該公司股東的,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出資額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該股東的配偶,過半數股東同意、其他股東明確表示放棄優先購買權的,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二)夫妻雙方就出資額轉讓份額和轉讓**等事項協商一致後,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但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人民法院可以對轉讓出資所得財產進行分割。過半數股東不同意轉讓,也不願意以同等**購買該出資額的,視為其同意轉讓,該股東的配偶可以成為該公司股東。

用於證明前款規定的過半數股東同意的證據,可以是股東會決議,也可以是當事人通過其他合法途徑取得的股東的書面宣告材料。

5樓:曹姥爺說婚姻

離婚析產是什麼?有的時候確實存在先析產再離婚的情況,但多數還是說離婚財產分割的事。離婚時所分的財產是指夫妻共同財產,個人財產並不處理。

6樓:皆有可能

夫妻婚姻存續期間產生的共同財產雙方平均分配

7樓:山人老施

一人一半,或協調處埋

8樓:法臨

在民政局協議離婚,可以暫時不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

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八條 離婚後,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財產未處理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分割的,經審查該財產確屬離婚時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分割。

夫妻雙方離婚共同財產如何分配?

9樓:北京

離婚不僅解除了夫妻之間的人身關係,也終止了夫妻之間的財產關係,自然要產生出對夫妻財產的認定和分割問題。

根據我國法律,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有兩種形式:

(1)對約定財產的分割

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首先要看當事人是否對財產有約定,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且內容合法有效者,應按約定處理。

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對財產約定合法有效的條件是:

①約定的主體要合法。

約定的主體只能是夫妻雙方。

約定時,雙方必須為完全民事行為責任能力人。

②雙方意願表示要合法。

雙方的意願應是真實自願的,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騙、威脅、脅迫等手段,顯失公平的約定也不得成立。

③約定內容必須合法。

約定內容必須符合法律及社會公共道德,不得損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

凡逃避夫妻、父母子女法定義務的約定無效。

④約定的形式必須合法。

約定應以書面方式進行,口頭約定如雙方承認的也有效。

只有符合上述條件的約定,才能按約定處理。

(2)對法定共同財產的分割

夫妻雙方無約定、有約定但雙方有爭議或約定內容不合法的,按法定的分割方法來處理,即個人財產歸個人,夫妻共同財產在照顧婦女兒童權益的原則下均等分割。

10樓:小君律師

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根據婚姻法第19條的規定,如果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財產歸個人所有,則在離婚時不發生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問題。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夫妻所得財產實行法定財產製及夫妻雙方約定為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在離婚時須對共同共有財產部分進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不包括夫妻個人財產,也不完全等同於家庭共同財產。

如果家庭成員除了夫妻之外尚有父母、子女等人且他們擁有自己的個人財產,或夫妻與他們擁有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的共同財產就要從家庭共同財產中分離出來。

另外,隨著社會生活的發展,現在的家庭財產,從財產的範圍到財產的構成及財產的數量等都與以往不同:呈現出財產構成向多元化方向發展、財產數額顯著增多、投資經營性財產在家庭財產中所佔比例增大的趨勢。這要求我們對新出現的各種形式的財產,從所有權歸屬的角度加以認定。

婚姻法第17條首先對此做了列舉、概括並舉式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以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除婚姻法第18條第3項之外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以及其他應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均為夫妻所有的共同財產。

《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明確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均屬於婚姻法第17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由於智慧財產權收益的時間性,在當事人取得智慧財產權後,因智慧財產權權利本身的取得與財產性收益的實現並不同步;所以,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或者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智慧財產權中的財產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夫妻一方或雙方為軍人時,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而在人民法院審理的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時,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數額的計算方式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婚姻關係存續年限×年平均值。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

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70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即發放費用總額/(70-軍人的入伍年齡)。

在社會生活中,夫妻雙方購買的房產一般登記在一方,主要是男方的名下。但根據物權法的基本規則,登記簿上記載的所有人為所有權人,這樣對夫妻另外一方是不公平的,也是不符合實際的。《婚姻法解釋(二)》第19條對此做了特別規定,「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房屋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也就是說,一方婚前承租房屋和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的權屬證書登記在一方名下的房屋仍屬於夫妻的共同財產。此條的規定容易造成理解上的分歧,因為承租得來的住房是不會也不能成為夫妻共同財產的。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作為一個定語修飾房屋的的話,就大大限制了該條的適用範圍,因此欠缺妥當性;如果僅僅是雙方在婚後用共同財產購買的房屋被登記在一人名下時,顯然更有理由被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因而也沒有加以專門說明的必要。

而我們認為後一種理解更符合立法原意,也更能滿足司法實踐的要求。

對於夫妻共有房屋的分割,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8條做了原則規定:夫妻共有的房屋,離婚時,分割住房由雙方協議解決;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妻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夫妻共同租用的房屋,離婚時,女方的住房應當按照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解決。

當前,父母對子女婚姻進行經濟資助購置大件商品,仍是普遍現象。對於此類財產的歸屬,按以下規則確定:在當事人結婚前,夫妻一方的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自己子女的個人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雙方;在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除非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

離婚時雙方對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權的房屋有爭議且協商不成的,法院不宜判決房屋所有權的歸屬,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當事人使用。當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權後,有爭議的,可以另行向法院提起訴訟。

離婚共同財產怎樣分割,離婚後夫妻共同財產怎麼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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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哪些存款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家庭生活中,關於共同財產的認定是有法律依據的。根據 婚姻法 第十七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