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2022-02-26 16:53:47 字數 5479 閱讀 8749

1樓:猥瑣de星星豬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釋義:

【法律條文】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釋義】

本條闡明瞭法定繼承製度的核心內容。

法定繼承,是指由法律直接規定繼承人的範圍、繼承的先後順序以及遺產分配原則的一種繼承方式。本條對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作了明確的規定。

(一)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

法定繼承人的繼承順序是指繼承開始後,各個法定繼承人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先後次序。本條規定有5種法定繼承人:1.

配偶;2.子女;3.父母;4.

兄弟姐妹;5.祖父母、外祖父母。由於法定繼承是以一定的人身關係為前提的,因此,按繼承人和被繼承人之間的血緣、姻親關係的遠近及依賴程度,繼承法將5種法定繼承人劃分為兩種繼承順序,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順序為祖父母、外祖父母。

規定兩種繼承順序,就要求繼承人嚴格按照繼承順序繼承。不同順序的繼承人不能同時繼承。當被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存在時,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只有在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或者第一順序繼承人全部放棄或喪失繼承權時,第二順序繼承人方能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間的繼承權是平等的。另外,現行繼承法第十二條又規定:「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二)法定繼承人的範圍。

法定繼承人的範圍是指在適用法定繼承方式時,哪些人能夠作為被繼承人遺產的繼承人。根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既存的婚姻關係、血緣關係和撫育、扶養和贍養關係,本條確定的法定繼承人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對公婆或岳父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喪偶兒媳與喪偶女婿。

(1)配偶。

夫妻間互為配偶,它是處於合法婚姻關係中的夫妻相互間的稱謂。夫妻間有相互繼承的權利,即丈夫對亡妻的遺產有繼承權,妻子對亡夫的遺產有繼承權。夫妻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的,有權依法處分其所繼承的財產,任何人不得干涉。

需要指出的是,對於未進行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的「婚姻」,應視具體情況具體處理。在同居生活期間,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繼承死者遺產時,如果被認定為事實婚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本條的規定處理。如果被認定為非法同居關係,在其符合繼承法第14條規定的情況下,可根據相互扶助的具體情況處理。

另外,對已領取結婚證而尚未共同生活的男女雙方的繼承權、尚未脫離夫妻關係的分居者的繼承權,以及對舊社會形成的一夫多妻的繼承權問題,依照本法和其他司法解釋的規定,夫妻雙方相互也享有繼承權。

(2)子女。

子女是被繼承人最近的晚輩直系親屬,父母與子女之間存在著最為特殊的人身關係和財產關係。這裡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婚子女,是指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

非婚生子女,是指不具有合法婚姻關係的男女所生育的子女。我國現行婚姻法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因此,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對於父母遺產的繼承權不應有任何區別。

養子女,是指因收養關係成立而與養父母發生擬製血親的父母子女關係的子女。根據法律的規定領養他人的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為收養。收養關係成立後,養子女與養父母的權利義務關係和婚生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相同,因而養子女與婚生子女的繼承權沒有區別。

養子女同養父母的關係確立之後,就無權再繼承其生父母的遺產。繼子女,是指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係,是因為父母一方死亡後另一方再婚,或者父母離婚後一方或雙方再婚,子女與父親或母親的再婚配偶共同生活而形成的。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與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等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可作為其繼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繼子女對其生父母遺產的繼承權,並不因繼子女取得了其繼父母的遺產而喪失,仍享有對生父母的繼承權。

(3)父母。

父母是子女最近的直系尊親屬,互相扶養的關係極為密切,因而有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生父母對親生子女的遺產有繼承的權利,養父母對養子女的遺產有繼承的權利,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有繼承子女遺產的權利。

(4)兄弟姐妹。

兄弟姐妹是最近的旁系血親。兄弟姐妹一般都在家庭中共同生活,相互照顧。我國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弟妹,有撫養的義務。

因此,兄弟姐妹之間互有繼承權是理所當然的。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均為親生的兄弟姐妹,他們之間享有繼承權。養兄弟姐妹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法律賦予他們等同於親兄弟姐妹關係的法律地位,彼此間發生等同於親兄弟姐妹間的權利義務關係。

因此,他們彼此都作為第二順序的法定繼承人。

(5)祖父母、外祖父母。

祖父母、外祖父母與孫子女、外孫子女之間是除父母子女以外最近的直系血親。法律規定,有負擔能力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因此,祖父母、外祖父母應享有對孫子女、外孫子女遺產的繼承權。

對喪偶兒媳和喪偶女婿的繼承權問題,將在第十二條中闡述。

2樓:丹的葵奎

第一順序、父母繼承法第十條規定。請問:配偶,其房產子與母親還有奶奶的繼承分配是怎樣的?其母親有沒有自主分配這房產權力、子女:父已去逝其子已是成年人

1、《繼承法》是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通過,一九八五年四月十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四號公佈,一九八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2、第十條: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3樓:匿名使用者

爺爺奶奶的家產,你是第一順序繼承人。理由是你通過你爸爸代位繼承。

再婚配偶對老人盡了贍養義務的,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如果沒有,則沒有繼承人資格。

4樓:叢沛凝葷默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中,孩子的父親(也就是死者)去世後那麼他的妻兒及父母都有權繼承遺產。

提問者介紹的案情似乎不是很清楚,沒有交代死者的遺產是共有財產還是個人財產,是夫妻共同財產還是婚前個人財產。如是共有財產夫妻要先平分剩餘一半在尤其繼承人平分,如是婚前個人財產就由其繼承人平分

其母親沒有自主分配這房產的權利,除非是其子立遺囑時給予其母此權利

5樓:匿名使用者

原則不可以,除非她盡了主要贍養義務

6樓:匿名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

7樓:匿名使用者

有疑問麼?

第十條 繼承人範圍及繼承順序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

8樓:匿名使用者

1.親生子女繼承

1) 如何得到繼承權?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法定繼承的順序: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

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其中,有繼承權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有繼承權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有繼承權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2)什麼情況下親生子女失去繼承權?

一、因遺囑——被繼承人的有效遺囑確定遺產不給親生子女;

二、因法律規定——親生子女有繼承法第七條規定的行為的;

三、因死亡——親生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且沒有子女的,如果有子女,子女可代位繼承。

相關法條:

《繼承法》第二條規定: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繼承法》第五條規定: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

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2.養子女、繼子女繼承

1)養子女如何得到繼承權?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

1、如果養子女的養父母死亡,對養父母生前的合法個人所有的財產,享有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樣的權利,均屬於第一順序繼承人。

2、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係,視為養父母的養子女關係的,享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的權利。

3、養子女與婚生子女、養子女與養子女之間,是兄弟姐妹關係,互為第二順序繼承人。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對於已經形成事實上的收養關係,並沒有形成法律上的收養關係的情況,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如要具有親生父母與子女間同等權利和義務,必須同時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雙方雖未辦理收養的法律手續,但存在撫養教育、贍養扶助的事實;

(2)雙方以父母子女相稱,親朋也知道他們是養父母子女關係;

(3)養子女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已經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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