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簽了不合理的協議怎麼辦你好律師,我們家分住房和宅基地時,簽了一份不合理的協議,有法律效力嗎

2022-03-01 05:39:14 字數 5255 閱讀 7985

1樓:

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來看,如果合同是在您自願的情況進行簽署的,那麼即使合同不合理,那合同也是有效的;如果是因為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顯失公平的合同,因欺詐和脅迫訂立的合同屬於可以撤銷的合同;如果是因欺詐,脅迫訂立的且損害國家利益的合同,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合同,這樣的合同是無效的。

2樓:皆有可能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40條、格式條款有本法第五十二條、五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或者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其主要責任,加重對方責任,免除對方主要權利,該條款無效。

52條、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1)一方以欺詐、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簽訂的,損害國家利益。2)、雙方惡意串通 損害國家的 集體的 或者第三方利益3)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

4)違背社會公共利益5)違反法律 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

53條、下列情形之一的 合同中免責條款無效:1)造成對方人身損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損失的。

54條、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請求變更或者撤銷: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2)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 脅迫或者乘人之危的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籤訂的,受損害方有權要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要求變更的 人民法院不得撤銷。

綜上所述,在合同有些條款不合理 但是已經簽字的情形下,只要你所謂的「不合理條款」符合以上法定情形,那麼 你可以請求人民法院 :對條款進行變更、宣佈合同其部分無效、全部無效或者撤銷合同。

3樓:泡芙法師

如果 合同不合理違揹你的真識意圖,你被矇蔽了才簽約 的,可以向法院起訴撤銷合同

4樓:葉夢月辰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如果簽訂三方均有簽訂協議的民事行為能力,且協議是基於三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同時不存在無效或可撤銷的情形,那麼協議即使不合理也是合法有效的。可以考慮三人簽訂的協議是否損害國家或社會公共利益、是否是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的目的,有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有關農村房屋和宅基地的強制性規定等。

宅基地出租合同有效嗎

5樓:命中註定的

出租人和承租人就房屋出租的租金、期限、違約責任等條款達成一致意見後,租賃合同就成立了。成立後的房屋租賃合同有無法律效力,主要看以下四個方面:

(一)合同主體是否符合規定。

即出租人與承租人是否具備有效民事行為的構成要件。如是否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出租人是否為房屋所有人或合法使用權人等。

(二)房屋是否為法律法規禁止出租。

只要法律法規不禁止出租的房屋,都可以依法出租。

(三)房屋租賃合同的內容是否合法。

在實踐中,有些房屋租賃合同約定房客逾期支付租金、水電費等的滯納金按每日2%計算。從法律來說,這種約定因滯納金過高有失公平,屬於可撤銷條款。還有一種常見的情形是,有人用租來的房屋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若屬實,則在出租人明知或應當知道的情況下,這樣的租賃合同均是無效的,不受國家法律保護,租金依法沒收。

(四)是否進行過登記備案。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屋租賃管理辦法》及本市的租賃法規均規定,租賃當事人應向房產管理部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在實踐中,對未登記備案的租賃合同是否有效有兩種觀點,一種認為合同是無效的,另一種認為租賃合同仍然有效,但不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嗎

6樓:李建成律師

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山東省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三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禁止擅自買賣或非法轉讓。

7樓:匿名使用者

農村宅基地買賣是法律絕對禁止的。因為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所有。作為村民無權買賣。

但是,村民可以有條件**宅基地上房屋。一般同村的村民才有資格購買,且該村民在本村沒有申請到宅基地。

農村宅基地房屋買賣合同有沒有法律效力

8樓:李建成律師

農村宅基地買賣合同是無效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山東省宅基地管理辦法》

第三條 農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村民集體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權,沒有所有權, 禁止擅自買賣或非法轉讓。

9樓:潘增飛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你們希望的結果沒有法律效力,預留不到的事項有法律效力。即變相買賣宅基地是違法行為,合同根本不是合同,買方沒有取得宅基地,**可以根據這張紙的內容認定違法行為確實實際存在,繼而做出處理處罰決定。當然現在**基本上不搭理這事,買賣就買賣吧,現在有個心理準備就行了

10樓:天津六月雪

沒有法律效力,不受法律保護。

農村宅基地轉讓協議書,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11樓:月光下的星期

農村宅基地轉讓應該符合法律規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土地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並給予補償。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村宅基地家庭成員簽定的「分家協議」具有法律效力嗎?

12樓:點亮黑暗

內容合法的分傢俱有法律效力。如果沒有《合同法》52條規定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根據《合同法》第52條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13樓:

1、協議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實體為了開展某項活動,經過協商後雙方達成的一致意見。協議也是合同根據《合同法》第52條卻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農村分家協議一般來說是有法律效力的,民法自治,各方達成一致一般有效,但也要看具體情況,有效需要內容不違法,沒有損害其他人的合法權益才有法律效力。

比如有沒有給年幼或者無勞動能力的家人留出一定份額,比如是不是在脅迫、緊急情況下趁人之危,比如有沒有重大顯失公平的條款,有沒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沒有《合同法》52條規定的情況,一般來說都是有法律效力的

14樓:匿名使用者

我國民間關於分家時的分家協議的效力很看重,然而該行為究竟是否可以發生法律上的約束力,卻是一個相對比較複雜的問題。

第一、關於分單的實質。民間關於分單的實質,一般理解是在有權分配家產的人和管事的人在場的情況下,所做的正式分配協議。該協議具有約束所有參與人的效力,一經簽訂不允許反悔。

但是,我國現行法律上,對於簽訂分單的行為,並無明確規定。也就是說,此類行為僅僅是一種合乎民俗,但是並無法律明確約束規則的財產分配行為。因此,簽訂分單的行為從這個意義角度,是有一定的法律風險的。

第二、關於分單的主體。我國長期以來形成的民間習俗是,男丁具有分家的特權,女兒尤其是出嫁的閨女,根本沒有權利來家裡分配財產。因此,很多時候,分單的主體根本沒有家庭中女性晚輩的參與和簽字確認。

但是,從我國現行法律上將,男女平等,更無論出嫁與否。因此,簽訂分單的主體範圍與法定的財產主體範圍之間的認同差異,也構成分單法律效力確認上的風險。

第三、關於分單的適用範圍。一直以來,分單大多是按照風俗,對家產的分配。但是,有的時候,分單也存在著對於父母撫養照顧的因素在內。

由於分單兼顧很多內容,使得其在法律的認定上,存在著多個側面。諸如,有點像析產協議,有點像遺贈扶養協議,有點像繼承權協議等等。因此,分單在法律適用規則上的不確定性,其風險也無形中加大。

第四、關於分單的證明主體問題。按照民俗民風,分單尤其是農村分單,都是在所謂的管事人在場情況下,進行的正式家庭會議時簽訂的。這其中的管事的,起到了見證和烘托正式性氣氛的作用,起到了一定的「定紛止爭」效果。

因此說主體,內容合法的分家單具有法律效力,對分家的各方有約束了。

15樓:晴天

該協議是在公平、自願的情況下籤訂的,而且有證人,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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