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告人需要有哪些證據?是去派出所報案還是應該怎麼做

2022-03-03 16:14:41 字數 5199 閱讀 8082

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民報警是不需要證據的,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報警或者撥打報警**進行。報警指因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損失而通過**、網路、信件等方式向**報告危急情況或發出危急訊號。

2樓:匿名使用者

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民事案件直接去法院起訴,刑事案件是自訴案件還是公訴案件?肯定就是準備證據

3樓:匿名使用者

我建議你還是諮詢一下律師,他們應該能夠告訴你該怎麼做

去派出所報案,需要帶證據嗎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民報警是不需要證據的,可以直接到公安機關報警或者撥打報警**進行。報警指因使國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財產和其他權利免受損失而通過**、網路、信件等方式向**報告危急情況或發出危急訊號。

5樓:

一,這個要看你是什麼性質的案件了

二,比如,你車被偷了,你去報案,不用證據,因為你根本拿不到證據,路上的攝像頭這類的證據你根本拿不到,如果你手機或者別人的手機有拍下,這個倒是可以做為證據的

三,如果是大案件,那麼,你一定要提供證據,或者是糾紛類的案件,你也要準備證據,因為這些都是可能以後要打官司用的

請問去派出所報案的話需要帶什麼資料?

6樓:

帶上你的身份證以及相關的證據。

報案可以用書面或者口頭形式提出。屬於口頭報案的,接待的工作人員應當寫成筆錄,經宣讀無誤後,由報案人簽名或蓋章。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對於報案材料,應當按照管轄範圍,迅速進行審查,認為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立案;認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事實顯著輕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不予立案。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有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權利也有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或舉報。

去公安部門報案並沒有要求帶什麼材料,當然如果有控告物件違法犯罪證據的可交與公安部門,以對案件性質的確定和將來的偵破起到一定的作用。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7樓:匿名使用者

去公安部門報案並沒有要求帶什麼材料,當然如果有控告物件違法犯罪證據的可交與公安部門,以對案件性質的確定和將來的偵破起到一定的作用。。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第一百六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於公民扭送、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的,都應當立即接受,問明情況,並製作筆錄,經核對無誤後,由扭送人、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自動投案人簽名、捺指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影。

第一百六十八條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製作受案登記表,並出具回執。

第一百六十九條 公安機關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應負的法律責任。但是,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錯告的,也要和誣告嚴格加以區別。

第一百七十一條 對接受的案件,或者發現的犯罪線索,公安機關應當迅速進行審查。

對於在審查中發現案件事實或者線索不明的,必要時,經辦案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進行初查。

初查過程中,公安機關可以依照有關法律和規定採取詢問、查詢、勘驗、鑑定和調取證據材料等不限制被調查物件人身、財產權利的措施。

8樓:來自梵天寺溫暖的玉帶海雕

這就是詐騙!在有事實根據的情況下,**應大力協助受害人追回詐騙款!起到直正的維權作用!

不要光喊口號!法律為民?其實不然!

寃假借案比比節是!吾!其中之一者!

9樓:微笑著丶流淚

最好提供相關證據 沒有的話怕不給立案 還要看當地對於詐騙的數額要求 當然什麼也沒有也可以去 但是立不立案就不一定了

10樓:一清

拿著身份證件就可以了 有同事**的話可以給**提供

請問去派出所報案需要帶什麼資料、證據?

11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並不是屬於經濟案,派出所可能是不會立案的。你去報案時帶好你們聊天的記錄,你轉帳的記錄,還有就是產品的證明!

12樓:雲上宜昌

回答您好!很高興為您解答:需要提供相關證據:

1.提供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和營業執照;上級主管部門的批准檔案等能證明單位依法成立的材料。

2.提供能證明涉嫌人是在單位職工的身份證明;比如:聘任書、聘任合同、任命書、工作證、工資發放材料、職工履歷表、兩金《養老金、公積金》繳納材料等。

在經偵進行職務侵佔罪刑事報案、立案時的基礎材料,通常經偵部門會對案情予以分析同時指出其中需要繼續補充的證據材料,如達到經偵部門的要求,則可進行立案偵查。

職務侵佔需要上述材料的原因:

1.職務侵佔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

2.職務侵佔行為必須達到一定的數額標準,犯罪嫌疑人必須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具有侵佔的行為,這樣才能達到職務侵佔的立案標準。

希望我的回答對你有所幫助!望採納

更多8條

13樓:冉趣人生

這位朋友你好,如果到派出所去報案,首先要帶好自己的身份證。然後要根據你的案情提供足夠的證據。比如你們的交易來往記錄。

嫌疑人的有關資訊。當然越多越好。主要提供一些違反法律法規的有力證據。

去派出所報案錄口供的過程是怎樣的,要身份證、簽名嗎,錄完之後是不是要留下通訊方式什麼的?

14樓:過客只能奔跑

要。身份證和簽名的目的是確定嫌疑人或者證人的身份資訊。錄音後留下通訊的目的是隨時與嫌疑人或證人取得聯絡。

隨著偵查實踐中對供述的迷信,供述的證據效果被誇大。甚至對口供的雙重屬性的理解也大多是理論上的。在此,我們可以列舉實踐中常見的口供形式,**其證據效果。

個別供述,未經核實或者虛假核實的,當然不具有證據效力,這是立法確定的,不需要進一步闡述。

對於真實證言的證據效力,依法取得的證言一經查實,當然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但需要注意的是,口供的核實過程也是收集其他證據、審查和判斷收集到的證據的過程。必須有足夠的其他證據來檢驗供詞的真實性。作為一種直接證明案件事實的證據,按照邏輯規則,當不能證明自己的真實性時,就失去了對案件的獨立證明。

事實的可能性。

15樓:布拉格的往事

首先說明,法律規定證人在訴訟中負擔的訴訟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37條規定,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試行》第61條也有類似規定。

作證是每個中國公民應盡的光榮義務,不得以任何藉口拒絕作證,任何人都沒有拒絕作證的特權。證人在訴訟中依法負擔的義務主要有:( 1)接到司法機關的通知後,應按時到場作證。

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提交書面證言。(2)據實陳述和正確回答詢問,如有作偽證或隱匿證據,要負法律責任。(3)對司法機關詢問的情況和本人陳述的內容保守祕密。

(4)遵守法庭紀律。

證人擁有的權利包括:

1、安全保障權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障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移送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2、充分陳述權

人民檢察院必須保證證人有客觀地充分地提供證據的條件,除特殊情況外,可以吸收證人協助調查。

3、核對筆錄權

詢問證人筆錄應當交證人核對,如果記載有遺漏或差錯,證人可以提出補充或者改正。

4、證件知悉權

偵查人員詢問證人,必須出示人民檢察院的證明檔案。

5、侵權控告權

證人對於偵察人員侵犯公民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有權提出控告。

證人的義務有:

1、作證的義務

凡是知道案件情況的人,都有作證的義務。

2、如實作證的義務

證人應當客觀、如實地提供證據,不得捏造事實、偽造證據進行誣告。誣告陷害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應負法律責任

但在某些特定的情形下,要求證人出庭或者沒有必要,或者事實上、法律上不可能,或者會損害更大的合法利益和價值,因此證人出庭作證義務並不具有 絕對性,此時法庭允許證人不出庭,而代之以提供書面證言之舉動,理應得到法律支援,《證據規定》第四十一條即為此提供了支援。根據該規定,在以下五種情形 下,經法院准許,當事人可以提供書面證言:

當事人在行政程式或者庭前證據交換中對證人證言沒有異議的。法律要求證人出庭的目的在給對方當事人就證人證言提出質疑和反駁的機會,以保障質證 的效果。如果對方當事人在行政程式或者庭前交換證據中對證人證言沒有異議,則法律目的確已達到,再就證人證言進行質證,沒有任何實質意義。

證人因年邁體弱或者行動不便無法出庭的。證人出庭的義務與公民生命健康權相比較,顯然後者具有更重要的價值,在兩者不能兼得的情況下,後者應當受到法律的優先保護,不宜要求其履行出庭作證的義務。

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無法出庭的。從合理性的觀點看來,要求證人出庭作證不能給其造成過重的負擔。如果證人因路途遙遠、交通不便而無法出庭,則證人不可出庭作證。

證人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意外事件無法出庭的。在這種情況下,由於證人出庭作證在客觀上不具有可能性,要求其出庭顯系強人所難,有違法律精神。

證人因其他特殊原因確實無法出庭的。以上列舉的四種具體情形系對實務歸納的結果,並未按周延的邏輯進行分類,不可能將所有應當納入規範的物件盡列其中,為了適應審判實踐發展的需要,避免出現規範漏洞,故設此兜底條款,以付實用。

如果隱瞞事實即構成犯罪。 在刑事訴訟中,證人、鑑定人、記錄人、翻譯人對與案件有重要關係的情節,故意作虛假證明、鑑定、記錄、翻譯,意圖陷害他人或者隱匿罪證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上都是有法律明文的,只要追究你就難逃其咎。不過現實中會有一些不盡如人意的事,比如證人保護制度很欠缺,還有暗箱操作、人情關係等導致證詞被有意忽視或者刻意渲染。這些只是個別現象,我給你的建議是要想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然你當時已經作為證人出面了,那麼這個關係就要持續到案件結束,你不願繼續作證或許有原因,但是後面就該由**和你交涉了,三天兩頭找你,那才麻煩呢。

其實做到你的義務才是最省事的。

此案最終的定性對你也有影響,如果是刑事案件那就必須強制作證,若是民事案件可以不繼續作了。

如果你沒有受到威脅的話,建議繼續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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