賭博罪應收集哪些犯罪證據,開設賭場罪要什麼證據

2022-03-04 22:44:29 字數 5933 閱讀 7816

1樓:無訟

賭博是違法行為,但參與賭博並不一定就構成犯罪。區分賭博罪與一般違法行為的關鍵在於,參賭人員是否是以營利為目的,並伴隨著經常性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的。賭博罪的認定標準,用俗語來理解,就是是否把賭博當作工作,自己生活的主要經濟**於賭博。

那麼賭博罪的證據有哪些?

賭博的證據主要有:賭具、賭資(籌碼)、證人證言等等。

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規定證據有下列8種: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辯解;鑑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筆錄;視聽資料、電子資料。

中國《民事訴訟法》把證據分為: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電子資料、當事人的陳述、鑑定意見、勘驗筆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七十條 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

《關於辦理賭博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聚眾賭博」:

(一)組織3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達到5000元以上的;

(二)組織3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達到5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3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達到20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第二條 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或者為賭博**擔任**,接受投注的,屬於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該「賭博罪的證據有哪些」問題進行的解答,如果您有法律問題想要諮詢,可關注無訟,私信諮詢。

2樓:中顧法律網顧問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3樓:從眾法搜魏律師

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證據包括物證,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辯解,視聽資料,鑑定結論,只要是能證明有賭博行為的該類證據都能用來指控犯罪

4樓:城市觀光者

抓捕賭博必須有現場證據例如賭具和賭資,還有賭博的場所及場地。

5樓:匿名使用者

具體情況要根據具體案情,除通用證據外注意以下幾方面:1、收繳的賭資、賭具、賭博記錄等實物**、證人證言、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等證明發生行為的證據;2、證明為了營利而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證據;3、同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4、其他能夠證明犯罪嫌疑人實施賭博犯罪的證據。

開設賭場罪要什麼證據

6樓:華律網

根據《刑法》第303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 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7樓:無訟

開設賭場罪的犯罪構成要件如下:

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主體要件

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盈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 【賭博罪】以盈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罪】開設賭場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參與國(境)外賭博,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8樓:龍商百科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或者為賭博**擔任**,接受投注的。

二、構成要件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三、認定標準

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這種人俗稱「賭棍」,這裡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四、追訴標準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或者為賭博**擔任**,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或者為賭博**擔任**,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五、處罰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9樓:耿瑤

你好,檢察院審查起訴期限為一個月,一般情況下,檢察院要在一個月內做出起訴或不起訴決定。但如果案件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檢察院可以退回補充偵查一個月,公安補充偵查完畢後再移送檢察院。如果檢察院還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還可以再次退回公安補充偵查,公安在一個月內偵查完畢,再次移送檢察院。

這時檢察院就必須做出決定,不能再退回公安了,因為補充偵查以兩次為限。如果起訴到法院,法院會根據具體案情擇日**,**後幾天到十幾天左右就宣判了。所以從檢察院到法院的時間是不確定的,要根據具體案情來看,案子簡單就一個月之內,案子複雜可能要好幾個月。

10樓:律師**普法

你好,刑事律師的辦案比較錯綜複雜,不僅需要經驗豐富,還需要律師有強大的背景。

好刑事律師通常在當地有關係,有經驗,並且有責任感和敬業精神的,這樣的刑事律師才是好的律師。

11樓:匿名使用者

抽頭作為直流輸出的正端,

定開設賭場罪要具備什麼證據才可以定罪

12樓:龍商百科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第二款規定,開設賭場罪是指客觀上是否具有聚眾賭博、開設賭場、以賭博為業的行為。一旦賭場開始正式營業,並有人實際使用,就成立本罪既遂,與開設者是否實際獲得利潤無關緊要。開設賭場的人自己參與賭博,並與賭博為業的,可以考慮以本罪和賭博罪並罰。

主要方式有:一是以營利為目的,以行為人為中心,在行為人支配下設立、承包、租賃專門用於賭博的場所。提供賭博用具讓他人賭博的,其場所公開與否並不影響犯罪構成。

二是以營利為目的,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或者為賭博**擔任**,接受投注的。

二、構成要件

1、本罪主體為一般主體,只要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構成本罪。

2、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並且以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聚眾賭博、開設賭場或者一貫參加賭博,是為了獲取錢財,而不是為了消遣、娛樂。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正常的社會管理秩序。

4、本罪在客觀萬面表現為聚眾賭博、以賭博為業和開設、經營賭場的行為。

三、認定標準

聚眾賭博和開設賭場罪比較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三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開設賭場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上述法律條文內含了兩個罪名:聚眾賭博罪和開設賭場罪。

所謂聚眾賭博,是指組織、招引多人進行賭博,自己從中抽頭漁利。這種人俗稱「賭頭」,賭頭本人不一定直接參加賭博。

所謂以賭博為業,是指嗜賭成性,一貫賭博,以賭博所得為其生活**,這種人俗稱「賭棍」,這裡要注意賭博行為的時間延續性和長期性。在具體認定上要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所謂開設賭場,是指開設和經營賭場,提供賭博的場所及用具,供他人在其中進行賭博,本人從中營利的行為。

四、追訴標準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或者為賭博**擔任**,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組織三人以上賭博,抽頭漁利數額累計五千元以上的;

(二)組織三人以上賭博,賭資數額累計五萬元以上的;

(三)組織三人以上賭博,參賭人數累計二十人以上的;

(四)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賭博,從中收取回扣、介紹費的;

(五)其他聚眾賭博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以營利為目的,以賭博為業的,應予立案追訴。

賭博犯罪中用作賭注的款物、換取籌碼的款物和通過賭博贏取的款物屬於賭資。通過計算機網路實施賭博犯罪的,賭資數額可以按照在計算機網路上投注或者贏取的點數乘以每一點實際代表的金額認定。

第四十四條[開設賭場案(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二款)]

開設賭場的,應予立案追訴。

在計算機網路上建立賭博**,或者為賭博**擔任**,接受投注的,屬於本條規定的"開設賭場"。

五、處罰

犯本罪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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