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寫客運線路牌申請書,怎樣寫客運線路牌申請書?

2022-03-12 04:37:42 字數 4926 閱讀 5922

1樓:茹曉班玟

第二章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第一節道路客運線路分類

第六條根據道路客運經營區域和線路長度的不同,道路客運線路可分為以下四類,適用於班車(加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旅遊客運:

一類客運線路:地區所在地與地區所在地之間的客運線路、營運里程在800公里以上的客運線路、營運里程在1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客運線路。

二類客運線路:地區所在地與縣之間的客運線路、營運里程在400公里以上的客運線路、營運里程在50公里以上的高速公路客運線路。

三類客運線路:跨省或在省內跨地區的縣與縣之間的客運線路、營運里程在150公里以上的客運線路。

四類客運線路:毗鄰省或省內的毗鄰縣之間的線路、地區內縣與縣之間的線路、縣境內線路。

以上所指的「省」包括省、自治區、直轄市;「地區」包括自治州、盟和設區市,直轄市市區和所轄地級市視為地區;「縣」包括自治縣、旗和縣級市,直轄市所轄郊區、縣一律視為縣。縣城城區與地級市市區相連在一起的,分別按照起訖客運站所在地確定。

高速公路客運線路是指通過高速公路的營運里程佔總營運里程80%以上的線路。

第二節道路客運許可條件

第七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的車輛

1、經檢測車輛技術等級應達到二級及以上,經營800公里以上線路、旅遊客運和途經高速公路的客運線路車輛技術等級應達到一級車況。

2、經營高速公路客運和旅遊客運的車輛應是中高階客車。

3、經營一類客運線路的企業必須自有營運客車150輛以上且高階客車在50輛以上,或擁有高階客車60輛以上;

4、經營二類客運線路的企業必須自有營運客車50輛以上且中高階客車在15輛以上,或擁有高階營運客車25輛以上;

5、經營三類客運線路的企業必須自有營運客車20輛以上且中級客車在5輛以上;

6、自有1輛及以上符合第1、2項要求的客車的客運企業和個體運輸戶可經營四類客運線路。

(二)有符合下列條件的駕駛人員

1、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超過3年,且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2、年齡不超過60週歲;

3、經設區的市級運管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安全生產投入有效實施、安全生產責任制、車輛技術狀況維護、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從業人員教育和培訓等方面的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第八條道路客運企業所屬的非獨立法人的分公司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資或絕對控股子公司(佔總投資51%以上),可按照母體企業的經營範圍從事客運經營活動。

第三節道路客運許可申請材料

第九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申請開業的相關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經營業戶開業申請表》(見附件一);

2、股東的股東資格證明,負責人身份證明覆印件;

3、可行性報告,主要內容應包括:客運市場供求狀況、經營方案、效益分析、服務質量和安全生產保證措施等;

4、有關安全生產管理制度;

5、擬投入車輛方案,包括車輛數量、型別及等級、技術狀況等;

6、能夠實施車輛方案的資金證明;

7、擬聘用駕駛人員的有關材料。包括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影印件,連續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材料。

8、其它有關的證明材料。

(二)同時申請道路客運班線許可的,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1、《道路旅客運輸線路申請表》(見附件三);

2、可行性報告,包括申請客運班線客流狀況調查及車輛和運營方案、效益分析;

3、已與起訖點客運站和停靠站簽訂進站意向書的,應提供進站意向書;

4、運輸服務質量承諾;

5、其它有關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已獲得相應客運經營許可的企業,申請新增客運線路的,除提供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材料外,還應提供下列材料:

(一)與其申報客運線路類別相適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影印件;

(二)與所申請客運線路類別相適應的企業自有相應數量的營運客車的證明材料,包括行駛證、道路運輸證影印件。運管機構對已評定過企業等級的客運企業可不再要求其提供本款規定的材料,但需附上企業等級的有關證明;

(三)擬聘用駕駛人員的有關材料。包括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影印件,連續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的證明材料。

第四節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程式

第十一條申請從事道路客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提交相應材料:

(一)從事縣級行政區域內客運經營的,向縣級運管機構提出申請;

(二)從事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跨2個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級運管機構提出申請;

(三)從事跨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客運經營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管機構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運管機構應在接受申請的場所公示許可條件、申請材料和許可時限。

第十三條運管機構在收到申請後,應當按照《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對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查,分別作出處理。予以受理的或不予以受理的,應當出具加蓋本機構專用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四條受理申請的運管機構應當自受理申請書面憑證上標明的受理日期起20日(指工作日,下同)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

第十五條縣級及以上運管機構在審查客運申請時,應當考慮客運市場的供求狀況、普遍服務和方便群眾等因素。

第十六條申請許可事項直接關係其它利害關係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利害關係人和申請人,並聽取他們的陳述和意見。接到聽證申請的,應在20日內按有關法規要求組織聽證。

第十七條受理跨省班車客運經營申請的省級運管機構,應在受理申請7日內以書面形式傳真給客運線路目的地的省級運管機構徵求意見,目的地的省級運管機構應在10日內做出書面答覆,並傳真給受理申請的省級運管機構。不予同意的,應註明理由。逾期不予答覆的,視為同意。

兩省級運管機構對跨省班車客運線路申請持不同意見,協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請的省級運管機構將雙方意見和相關材料報交通部決定並書面通知申請人,交通部應依據《行政許可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在接到省級運管機構報送的相關材料20日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兩省級運管機構。受理申請的省級運管機構在接到交通部書面通知後,應按第十九條、第二十一條的規定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八條通過服務質量招標方式決定道路客運線路許可的或在許可過程中需要組織聽證的,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節規定的期限內,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第十九條對道路客運開業申請予以許可的,應在10日內向申請人發放按第

二、第六條規定註明經營型別、客運線路類別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與被許可人一起確定落實車輛方案的時間。不予許可的,應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第二十條取得開業許可的被許可人應按有關規定持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手續。

第二十一條被許可人應按確定的時間落實車輛方案。做出許可的運管機構已核實被許可人在確定的時間內落實車輛方案後,應通知許可人所在地縣級及以上運管機構根據許可的內容向被許可人發放道路運輸證。屬於班車客運的,許可機關應發給臨時客運標誌牌,正式的班車客運線路標誌牌(含附卡有效,見附件

四、五)在製做完畢後可交由當地縣及縣上運管機構發放給被許可人。

縣及縣以上運管機構應自接到上級運管機構的通知或發放的班車客運標誌牌後2日內通知被申請人領取相關牌證。

第二十二條已取得道路客運經營許可的業戶需要增加客運線路經營權的,應按第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申請。

第二十三條向不同級別運管機構申請客運經營的,應由最高一級運管機構核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並根據各級運管機構許可的經營型別和客運線路類別註明經營範圍。已有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的,應予換髮。

第二十四條外商投資道路客運企業,應事先經交通部批准立項,並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本辦法的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對於同一客運線路有3家以上道路客運經營者提出申請的,或運管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可採取服務質量招投標的方式決定客運線路經營權的歸屬,對符合條件的客運經營者的企業素質、服務質量承諾、經營方案等方面進行服務質量水平和能力的綜合評價,並以此為依據作出許可或不許可決定。

第二十六條對於跨省客運線路許可過程中,一省暫不投放運力的,應允許另一省先行投放運力。對於跨省客運線路實行服務質量招投標的,相關省級運管機構應協商確定實行服務質量招投標的,可採取聯合招標、各自分別招標或委託一省招標等方式,但應允許雙方企業共同投標。一省不實行招投標的,應允許另外一省進行招投標。

第二十七條對於縣內或毗鄰縣間的農村客運線路,運管機構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實行核准、登記、備案等方式予以許可。

第五節道路客運許可的變更、終止和延續

第二十八條客運經營者需要變更許可事項或終止客運經營的,應當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符合法定要求的,運管機構應當依法辦理變更和終止手續。

客運經營者無正當理由在取得道路客運經營相關證件後超過6個月不投入運營或運營後連續6個月以上停運的,視同自動終止客運經營。

第二十九條客運班線的經營期限為4年到8年,由許可機關在做出許可決定時確定。

第三十條客運經營者自願終止客運經營或客運班線經營的,或客運線路經營期限屆滿後客運經營者申請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未獲批准的,應提前30日告知原許可機關,並在終止客運經營後10日內,將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相關的道路運輸證、客運標誌牌等證件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十一條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客運經營者需要延續客運班線經營許可的,應當在屆滿30日前向原許可機關提出申請,原許可機關依照本章第

二、四節規定做出決定。予以許可的,重新辦理有關手續。不予許可的,按第三十條規定辦理。

第三十二條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後符合下列條件,原許可機關對經營者延續客運班線經營的申請應當予以許可或同等條件下優先予以許可。

(一)經營者符合第七條規定的基本條件;

(二)經營者無重特大行車安全事故;

(三)該客運班線在經營過程中,無嚴重服務質量事故(凡在市級以上新聞**上**或發生投訴經查情節惡劣的服務質量事故均為嚴重服務質量事故);

(四)該客運班線按照許可守法經營,無嚴重違規經營行為;

(五)該客運班線符合行業發展規劃,適應客運市場發展需求。

第三十三條在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內,客運經營者管理鬆懈,經營行為不規範,服務質量差,經常發生損害社會公眾利益的情況,在其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後申請延續經營的,原許可機關應優先許可其它經營者。

第三十四條對《道路運輸條例》實施前取得客運班線經營權的,相關運管機構應根據現有客運車輛的技術狀況確認其經營期限,但最長期限不得超過8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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