勸退和被裁員有什麼不同,辭退 開除 勸退,有什麼區別?

2022-03-14 05:44:37 字數 4712 閱讀 7742

1樓:次富

勸退,是你本人做得不好,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公司不能容忍,其實就是開除。公司幾十人甚至上百人,但是可能只勸退某一個,就是因為這個人本身的錯誤。

我之前有個同事經常以各種理由請假,其實是去打麻將。她親戚跟老闆是朋友,介紹過去的,但是非常自由散漫,後來被勸退。

被裁員,不是個人的問題,而是單位本身的問題。比如經濟壓力大,負擔不起那麼多人的工資,就不得不裁掉一些員工來減輕負擔。這時的裁員往往不是一兩個人,而是一些人。

被裁員往往是大環境造成的,不是個人的原因。當然,也說明你雖然沒有犯過原則性的錯誤,但是業務上也沒有很優秀吧。只要公司沒有倒閉,還有人上班,而你被裁員,要麼是能力平庸,要麼沒有門路。

說白了,被勸退是件丟人的事。被裁員是件無奈的事。

2樓:尼古拉斯凱

你說的「被裁員」應該叫「辭退」,我來說說兩者的區別:

1、「勸退」是用人單位說服勞動者由其本人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勸退」並不是一個法律概念,但是在實踐中,用人單位使用的頻率非常高。如果用人單位操作得當,不僅可以避免產生勞動糾紛,而且還可以減少用工成本的支出。

成功的「勸退」最終可能被法院認定為勞動者辭職,當然,失敗的「勸退」就可能演變為用人單位提成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勸退」其實只是一個形式,「辭退」則代表結果。在實踐中,如果用人單位成功勸說勞動者提出了辭職,此時,在法律上看屬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無須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用人單位**時承認是公司「勸退」勞動者的,此時的解除將被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支付補償金。

如果勞動者不同意被勸退,也沒有其他進一步的實際行動,用人單位也沒有作出辭退的明確表示,此時,只是雙方協商解除勞動關係不成,不會產生其他法律後果。「辭退」則代表用人單位單方作出解除的意思表示。

3、通過實踐,用人單位勸退員工後,因後續處置不同,會出現各種不同的結果,用人單位勸退不成,發出勸退通知,並停發工資和停繳社保的,屬於單位單方解除勞動關係。如果單位發出勸退和停職通知後,沒有停發工資和停繳社保的,並不一定會被視為勞動關係已經解除。

4、單純的「勸退」「勸退通知」視為協商或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至於結果,主要還是根據具體的案情具體分析。由於訴訟過程注重證據,所以,希望通過我們的上述分析,能給你帶來啟示,根據本單位的具體情況,運用好 「勸退」。

3樓:蕈龠

1.勸退,最後是勞動者自己提出了辭職,這種情況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

2.被裁員有經濟補償金,根據工作年限,來計算補償金的多少。滿一年支付一個月的,滿半年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半年的按半個月計算。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的計算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4樓:沉睡的筆桿

勸退和被裁員他們的嚴重程度,都僅僅次於辭退。

勸退往往是用人單位認為某人不適合勝任他們單位裡面的任何工作,或者是觸犯了公司的相關規定,給公司的工作帶來了一定的損失,一定的困難,經過公司的綜合考慮之後,採取委婉的方式勸說員工自己辭退,會自己主動辭職,這個和被裁員及辭退相比的話,給予了員工一定的主動性,員工可以在被辭退或被裁員之前主動申請辭職,這樣的話給予了員工一定的面子,可以對外宣稱是自己主動辭職,但是對於公司內部來說是公司勸其主動辭職。

被裁員的話,對於員工來說,幾乎沒有任何的主動性,而且有時候在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就有可能會收到用人單位的裁員通知,完全沒有給員工任何掙扎的機會。被裁員的員工往往在單位上來說,在綜合實力上業績上都比較靠後,因此單位可能會綜合考慮之後裁掉一部分的人員。

5樓:匿名使用者

勸退並不屬於辭退,是由單位勸說之後由員工本人提出辭職,並不屬於辭退,但是員工本人是可以拒絕辭職的。

而員工本人拒絕辭職,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關係的話,是屬於辭退員工,員工可以根據辭退的原因要求單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 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

企業辭退員工,根據辭退的原因不同相應的補償也不同。

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經濟補償的賠償金。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單位經濟性裁員,辭退員工需要支付經濟性補償。

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試用期被以不符合錄用條件被辭退是無經濟補償的。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

6樓:匿名使用者

勸退一般都是因為特殊原因針對個人,裁員一般都是涉及公司整體調整之類的。

在我們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會出現三種方式,開除、勸退、離職。但是很多人搞不清這三種方式有什麼不同,經常會搞混,而在解除勞動關係的時候也會出現比較尷尬的場面。所以接下來小編就為大家來解釋這三種不同的解除勞動關係的方式。

1. 開除

如果員工在公司是被開除的話,就不是什麼很愉快的事情了,因為開除是屬於公司比較嚴重的處罰了。一般都是員工出現了比較重大的失誤導致公司遭受了巨大的損失,以及員工有一些什麼嚴重的違法行為,偷偷竊取公司的機密檔案,甚至會面臨刑事責任這種情況的話。公司就會做出開除員工的這種行政處罰手段。

而且員工一旦是被開除的話,是沒有任何補償的。

2. 勸退

勸退和開除相同的地方就是是公司單方面的要跟員工解除勞動關係。但是不同的是,勸退的話不一定是因為員工本身的原因。有的時候,公司會突然因為運營不善,或者是財政方面出現了重大問題而導致公司出現了很大的困難,導致公司不能負擔這麼多員工的工資,這個時候,公司就會單方面的辭退一些員工,不過這種情況的辭退公司是要給員工補償金的。

另外一種辭退情況就是員工多次違反制度或者是員工的能力無法勝任這份工作的時候,公司也會辭退員工,不過這種情況是沒有補償金的。

3. 離職

離職就是員工單方面的要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了。員工離職也是有兩種情況的,第一種情況就是員工因為公司有一些對於員工的壓榨性等行為的時候,員工主動離職,公司是需要給員工賠償金的;第二種情況就是因為自己的原因想要離職的,這種情況公司就不會有賠償金了。還有一點就是我們想要離職的時候,一定要記住提前至少一個月跟公司提出,不然會的話,如果沒有提前交接工作而造成公司有損失的話,公司反而會向我們索要賠償了。

這三種方式雖然都是跟公司解除勞動關係,但是不同的方式主體不同,適用的情況也是不一樣的。

辭退、開除、勸退,有什麼區別?

7樓:晝夜鋼琴

在勞動法中,勸退、開除、辭退三者有什麼區別?剛入選的hr和剛入職的小白們可以來了解下,今天我們講講三者的共同點和區別:

共同點:結果都是讓雙方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區別:1、勸退:算是比較體面的協商方式之一。

表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的目的是請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可以規避支付經濟賠償金。最終有可能因協商不一致,導致用人單位對勞動者予以開除或者辭退。

2、開除: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發開除通知單給到你,根據勞動法,也就是勞動者嚴重違反了用人單位的相關規章制度,給公司帶來了一定的損失或影響,在給予開除處分的同時,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方式用人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勞動者如果給用人單位造成還需要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3、辭退:還是用人單位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出辭退通知書,根據勞動法,用人單位需要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金,通常是不滿半年支付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1年的支付1個月工資,滿1年以上支付1個月工資,滿2年以上支付2個月工資,以此類推。

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

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

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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