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逃註冊資金罪如何定罪,公司法修改後,抽逃註冊資本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2022-03-14 19:31:24 字數 5991 閱讀 3138

1樓:匿名使用者

抽逃資金罪,是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抽逃資金罪的構成要件:

客觀要件:表現為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具體地表現為以下三方面:

1、必須是違反公司法有關出資規定的行為;2、必須有抽逃出資的行為;3、必須是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主觀要件:本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發起人或者股東。

量刑:自然人觸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七以下罰金;單位觸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司法修改後,抽逃註冊資本應當承擔怎樣的法律責任

2樓:螞蟻掌上觀

公司法修改後,抽逃註冊資本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百條 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擴充套件資料: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印發《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的通知 第四條 抽逃出資罪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為: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3樓:法律快車

在經濟條件的完善和體制制度的改革下,我國國家的各大行業及領域都有了巨大的改變。其中就有不上的公司及時實行國家的相關法律法規,受到嚴格的監督。在我國新公司法的頒佈下,公司的制度管理也得到了顯著的改善。

同時就新公司法註冊資本認繳抽逃的懲罰方面有詳細說明,請看下面。

根據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及刑法的規定,抽逃出資的股東,可能會承擔以下三種法律責任:

1、民事法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及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公司法修改後股東在公司成立之後抽逃註冊資本的,對公司、股東、債權人均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1)可以被認定抽逃出資的情形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二條的規定,股東的下列行為可以被認定為抽逃註冊資本:

(一)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進行分配;

(二)通過虛構債權債務關係將其出資轉出;

(三)利用關聯交易將出資轉出;

(四)其他未經法定程式將出資抽回的行為。

(2)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公司可以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且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抽逃出資的股東以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援。

如果該股東抽逃其全部出資,公司催告該股東返還,該股東在合理期間內仍返還出資的,根據第十七條的規定,公司可以以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

(3)股東抽逃出資對其他股東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股東抽逃出資,其他股東也可以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且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應對此承擔連帶責任。根據該解釋第十九條的規定,抽逃出資的股東以訴訟時效抗辯的,法院不予支援。

(4)股東抽逃出資對公司債權人承擔的民事責任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債權人可以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且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階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

2、行政法律責任

公司法第二百條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據此市場監督管理局可以根據股東抽逃出資金額的5%—15%的罰款。

3、刑事法律責任

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但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五十八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解釋》的規定,該規定只適用於依法實行註冊資本實繳登記制的公司,而對於實行註冊資本認繳登記制的公司不適用。

抽逃註冊資金的處罰是怎樣的?

4樓:濟南程律師

一、民事責任

根據我國公司法相關規定,股東以出資額為限承擔責任,公司以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股東一旦履行了出資義務,股東出資的財產即轉為公司財產,股東抽逃資金實質上是不法侵佔公司財產。最高法院有關司法解釋確定,股東應當在抽逃出資額範圍內承擔民事責任。

二、行政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201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71條之規定,公司的發起人、股東在公司成立後,抽逃其出資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所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故,對構成抽逃出資的股東,將被要求將所抽逃的出資款項全額返還公司,並將被施以行政處罰。

三、刑事責任

(1)、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59條規定,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以上10%以下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依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第四條[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案(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條)]

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者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超過法定出資期限,有限責任公司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應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二)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六十以上的,股份****發起人、股東抽逃出資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並佔其實繳出資數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

(三)造成公司、股東、債權人的直接經濟損失累計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四)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致使公司資不抵債或者無法正常經營的;

2.公司發起人、股東合謀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3.兩年內因虛假出資、抽逃出資受過行政處罰二次以上,又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的;

4.利用虛假出資、抽逃出資所得資金進行違法活動的。

(五)其他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

抽走多少註冊資金才被定為、抽逃註冊資金罪?

股東抽逃註冊資金該怎麼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罪名叫「虛假出資、抽逃出資罪」,它指公司發起人、股東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虛假出資,或者在公司成立後又抽逃其出資,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

[量刑]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難點解析]

1、 違反公司法的規定未交付貨幣、實物或未轉移財產權,是構成虛假出資罪的首要前提。《公司法》中的相應規定如下:

(1) 出資方式: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2) 需要評估的出資:除了貨幣出資以外的其他出資方式,均必須評估作價,不得高估或者低估。

(3) 出資限制: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金額不得超過有限責任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國家對採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4) 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足額存入銀行開設的臨時帳戶;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或者土地使用權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股東沒有繳納所認繳的出資,應當向已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股東全部繳納出資後,必須經法定的驗資機構驗資並出具證明。

2、 特別應注意此罪是針對出資過程中發起人和股東的行為而言的,因此在其他階段持有公司股份的人,雖然也是公司的股東,但從出資的角度來說,本罪所稱的股東不包括這些人。

3、 本罪是以數額巨大、後果嚴重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為構成要件之一的。

(1) 數額巨大,是指其虛假出資與實際出資的差額巨大。相比較的二者是虛假出資與實際出資,不涉及法定的最低出資限額,也就是說,無論其虛假出資是否已達到法律所規定的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的要求,只要與實際出資的差額巨大,即成為此罪的基本構成要件之一。

(2) 後果嚴重,是指騙取公司成立以後,進行非法經營,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

(3) 其他嚴重情節,主要是指欺騙資產評估機構、資產檢驗機構或有關上級審批部門,騙得有關證明檔案等等。

[罪與非罪]

1、 虛假出資罪與抽逃出資罪:

二者的區別主要反映在行為客觀方面上,虛假出資罪的虛假出資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之前,而抽逃出資罪的抽逃行為發行在公司成立以後。如果抽逃出資行為發生在公司成立前,即公司發起人、股東已實際出資,在經過資產評估機構、驗資機構評估、驗資並出具評估、驗資證明檔案以後,在公司登記成立以前,將所出資抽逃,並騙得公司成立,那麼則屬抽逃出資罪。

2、 虛假出資罪與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

二者的共同點有很多,例如:就行為手段而言,都是使用虛假的證明檔案或者採取其他欺騙手段;就行為本質而言,都是沒有出資或出資不夠而謊稱已經出資或已經足額出資;就行為後果而言,都是騙取公司登記、欺騙社會公眾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區別是: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側重於發起人或股東的行為整體;虛假出資罪側重於發起人或股東的行為個體,個體構成虛假出資罪,其他發起人或股東可能並不構成虛報註冊資本公司登記罪;整個構成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個體虛假出資數額巨大的,同時構成虛假出資罪;個體虛假出資數額沒有達到巨大的,則不能同時構成虛假郵資罪;對於既構成虛假出資罪,又構成虛報註冊資本騙取公司登記罪的,屬於一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的想象竟合犯,應從一重處,以虛假出資罪處罰。

[參見法條]刑法第159條。

能夠說明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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