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的掛名股東有什麼風險

2022-03-15 14:15:10 字數 5181 閱讀 4611

1樓:小嫣老師

公司出事掛名股東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需要在認繳的出資額或者認購的股份範圍內承擔責任。

如果掛名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掛名股東,是指一方與他方約定,同意僅以其名義參加設立公司,實際上並不出資,公司註冊資本均由他方投入,該不出資一方即為掛名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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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樓:甄舒呼

回答您好

提問請問當1%的掛名股東,會有什麼風險嗎?

公司已成立,後補進去的

回答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註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需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係。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不管您這邊承擔的股權是多少,您這邊作為掛名股東,您向公司履行完自己的出資義務,後續這個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話,您就沒有其他責任

一般來說,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掛名股東履行了自己的出資義務,那就是安全的,但如果是連帶的無限責任公司,那不建議您去做掛名股東的,因為這個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更多7條

3樓:檢曼辭

購買一家公司的**,成為某家公司的股東這是一種投資行為,有可能會獲得收入,但是,同樣也可能會面臨本金虧損的風險,並且**只能轉讓,不能夠向股份公司要求退股。

1.股東的收益。

一般說來,購買一家公司的**,成為一家公司的股東之後,最主要的收益有兩個**。

1.**的分紅收入。

股份公司的業務在獲得收入,扣除成本之後的淨利潤,會按照每**東的持股數量,按照比例分配利潤,持有的股份越多,能夠分到的利潤也就越多,這就是所謂的「分紅」。

2.資本利得。

資本利得只要是針對公開上市的股份公司來說的,因為上市公司的**是在交易所公開交易的,如果你買進**一段時間之後**的****了,可以賣出**獲得價差收入。

2.股買**的風險。

公司盈利不好。

公司要分紅的前提有淨利潤,如果企業的經營業績不好,就沒有利潤可供分配,這個時候交易者的資金實際上是需要支付機會成本的,因為如果是放在銀行的話,最起碼還是可以收取利息的。

4樓:科易網

你做為股東以你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如果以公司的名義辦理貸款,原則上股東不承擔責任,你做為股東以你所認繳的出資額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債務承擔責任

5樓:遊樂裝置

掛名股東在法律上也屬於名義上的股東,是有相應風險的。

《公司法》第一章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6樓:猥瑣de星星豬

協議是內部協議,是規避法律的行為,是沒有法律效力的。法律只認登記的股東和法定代表人。一旦公司出現問題,首先要由法定代表人負責處理和負責的。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意思就是:股東僅是公司的投資者,以股東的出資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並不承擔公司經營方面的連帶責任。即使公司將來出現債務問題,也不需要股東負什麼責任。

股東變更手續很簡單,到工商局按要求提交相關資料備案即可。

7樓:財富指數老沈

如果公司有什麼違法行為或不經過工商年審被登出,你會有連帶責任。至少會上工商的黑名單。也就是不能在擔任其他公司的法人或股東。

建議你還是和其他股東儘快籤個協議,轉讓、退出都可以。然後修改公司章程,到工商變更。

8樓:周琴恭青寒

所以很容易導致一人公司的股東濫用公司人格和有限責任損害債權人的利益。另外就是一人公司的風險大,對與一個自然人來說,因為只有...實現經濟效率最大化。

當公司法不承認一人公司的合法地位時,單一投資者就可能通過掛名的方式設立實質意義上的一人公司,以規避法律...

當掛名股東,請問有什麼風險?

9樓:丫丫

掛名股東分兩種,一種是被借名而掛名的股東另一種是約定掛名的股東。兩者的都存在一定的法律責任風險,詳細風險介紹如下:

1、被借名股東的法律責任風險: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註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

因為對公司履行出資義務是享有股東權利的基礎,而並未實際出資的掛名股東,則不會享有基於出資而享有的公司知情權、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轉讓出資權、收益權等股東權利。

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所以掛名股東不但不會享有股東的權利,卻存在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2、約定掛名的法律責任風險: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對於股權轉讓後未進行登記而是否影響股東資格的取得,筆者認為應根據在股權轉讓後當事人的行為狀況來確定,不能簡單肯定或否定。

但一般認為在各種要件具備的前提下,僅僅未進行工商變更登記,應當肯定其股東資格。根據我國《合同法》及其解釋的立法精神,只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登記後生效的,才依此認定合同的效力,比如《擔保法》中關於抵押權生效的規定。

否則適用當事人合意成立即合同自由原則,只要當事人雙方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一致,或者符合《合同法》第37條規定的情形,合同即為成立。

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係。工商登記是國家對法人進行行政管理的一種方式,是社會公信力的具體體現,這種證權性登記僅旨在向社會宣示股東資格的證權功能,起到對抗第三人的表面證據功能,而不具有設權性功能。

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10樓:一k先生

購買一家公司的**,成為某家公司的股東這是一種投資行為,有可能會獲得收入,但是,同樣也可能會面臨本金虧損的風險,並且**只能轉讓,不能夠向股份公司要求退股。

1.股東的收益。一般說來,購買一家公司的**,成為一家公司的股東之後,最主要的收益有兩個**。

1.**的分紅收入。

股份公司的業務在獲得收入,扣除成本之後的淨利潤,會按照每**東的持股數量,按照比例分配利潤,持有的股份越多,能夠分到的利潤也就越多,這就是所謂的「分紅」。

2.資本利得。

資本利得只要是針對公開上市的股份公司來說的,因為上市公司的**是在交易所公開交易的,如果你買進**一段時間之後**的****了,可以賣出**獲得價差收入。

2.股買**的風險。公司盈利不好。

公司要分紅的前提有淨利潤,如果企業的經營業績不好,就沒有利潤可供分配,這個時候交易者的資金實際上是需要支付機會成本的,因為如果是放在銀行的話,最起碼還是可以收取利息的。

甚至是,在極端的情況下,企業因為經營不善被迫破產,那最後的結果就是自己的資金打了水漂。

2.******。

如果你買進**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獲得資本利得,那麼就可能會面臨買進之後**並沒有**,而是**了的情況,這種情況下如果你要賣出的話,相當於是在**高的時候買進的,在**低的時候賣出的,最後的結果是虧錢的。

總之,任何投資都是面臨風險的,在你參與之前建議仔細評估。

11樓:甄舒呼

回答您好

提問請問當1%的掛名股東,會有什麼風險嗎?

公司已成立,後補進去的

回答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

因為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

如果有證據證明經登記註冊的股東僅僅是被別人借名而掛名,並未參與公司的治理,未享有過真正的股東權利,也未履行過股東義務,那麼法律不會保護其作為「股東」而應享有的權利。相反,在公司資不抵債時,因為其股東身份已向社會公示,實際出資人與掛名股東之間的這種私下借名行為不能對抗善意第三人,需在其出資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法律風險。

約定掛名的形式主要體現在股權轉讓的法律行為中,所以因約定掛名而在實務中發生的糾紛則往往涉及到公司股權轉讓協議的效力問題。因此,股權轉讓協議成立的要件應當是當事人合意,與合同是否經過工商登記沒有直接關係。所以,在不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前提下,法律同樣不會保護約定掛名股東的股東權利,而已履行受讓對價義務,實際享有股東權利並履行股東義務的受讓方其股東資格則應受到法律保護。

不管您這邊承擔的股權是多少,您這邊作為掛名股東,您向公司履行完自己的出資義務,後續這個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話,您就沒有其他責任

一般來說,如果是有限責任公司的掛名股東履行了自己的出資義務,那就是安全的,但如果是連帶的無限責任公司,那不建議您去做掛名股東的,因為這個承擔的是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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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是指股東以其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公司以其全部資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法人企業。設立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股東必須符合法定人數,即由二個以上五十個以下股東共同出資設立 2.股東出資必須達到法定資本最低限額 3.股東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有限責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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