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過的土地荒廢多年農民可有權收回

2022-03-15 15:59:06 字數 3926 閱讀 7648

1樓:愛死了昨天權

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規定,對於已經被徵收的耕地,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2樓:西北狼進軍中原

首先,我從國家的角度說說。國家的土地,私人只有使用權,沒有買賣權。十多年前或許沒有法律這樣規定,但是現在來看,但是賣土地已經違法了國家土地法。

其次,國家給人民的宅基用地是畫分的,不是買賣的。

3.當年如果國家沒有規定,在當時買賣了,現在也無所謂收回。

這只是我個人建議

土地徵用後,荒廢土地,群眾幾年可以收回耕種?

3樓:野球場大表哥

一年後可以收回耕種。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對其有相應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准。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准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4樓:

土地徵用後,荒廢土地,群眾2年可以收回耕種。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

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5樓:關鍵他是我孫子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定閒置地收回國有或收回歸集體所有的閒置期限兩年,無論是**原因閒置,還是其他單位、團體的原因,期限都是一樣的,但是農民要恢復耕種,仍要重新簽訂承包合同,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閒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穫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

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閒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是2年,但是實際上很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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