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僱和解聘是一回事嗎,辭職和解聘一樣嗎

2022-03-16 16:48:29 字數 5883 閱讀 5500

1樓:七臺河李陽平

是同一法律效果,但不是同一行為內涵。

解僱往往是組織主導型的,由於員工個人方面的原因導致的僱傭關係的解除。在我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也稱為開除。

解聘是指聘任雙方解除聘約的行為。具體就是解除聘任的職務或授權職務行為。

2樓:匿名使用者

解僱往往是組織主導型的,由於員工個人方面的原因導致的僱傭關係的解除。在我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也稱為開除。

解聘是指聘任雙方解除聘約的行為。具體就是解除聘任的職務,不再聘用。

3樓:職場導師迴歸自然

回答你好,不一樣啊。

一、解聘和辭退有什麼區別?

1、處理方式不一樣。解聘的方式是正式,而辭退的程式相比較而言就要簡單。

2、結果不同。解聘可能是因為員工不思進取等,而辭退更多的是因為員工有違法亂紀的行為出現。

二、解聘的步驟

1、調查工作業績。首先要查出來的是員工有什麼樣的失誤,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失誤,看能否在企業內部調動,讓員工更好地發揮技能。如果無法進行內部調動,只好終結僱傭關係。

2、用書面材料說明解僱員工的原因。保留書面警告的副本和記錄該員工業績不良所造成的影響,包括事件日期和詳情。

3、制定終止僱傭關係的條件。按照規定可以給予補償。

4、最好讓對方在合同終止那天離開辦公室。這可以減少蓄意破壞的可能性,降低對其他員工的負面影響。

提問員工在報社工作10年..屬於長期合同員工吧,並且還有四年就50歲退休年齡,請問報社有權解聘嗎?

回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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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樓:奧術大師多

字面上看差不多吧,反正都是不用你了。雖然本質上有點小差別

辭職和解聘一樣嗎

5樓:百曉生

結果是一樣,都是離開公司,換公司。過程不一樣。

辭職:自己想離開公司,或許是自己覺得這個公司不適合自己了,選擇權在自己手上。

解聘:公司覺得你能力不行了,選擇不要你了。

其實就是生活中的,分手與被分手。

6樓:宮雞蓋

肯定是不一樣的,辭職是自己不想幹了,自己要離開企業。解聘是企業辭去個人,並不是個人想要離開。辭職原則上是要提前一個月通知企業,但是很多時候都是人說走就走,企業只要結清工資就可以了。

但是解聘或不續簽合同企業要提前3個月通知個人,但實際操作中都是企業直接解聘個人,然後補償3個月的工資。除了有無補償之外,還有一點很重要,辭職是不能申請失業保險的,因為是個人不想工作,但是解聘是可以領取失業保險的,因為是企業解除個人勞動關係的。

7樓:職場導師迴歸自然

回答你好,不一樣啊。

一、解聘和辭退有什麼區別?

1、處理方式不一樣。解聘的方式是正式,而辭退的程式相比較而言就要簡單。

2、結果不同。解聘可能是因為員工不思進取等,而辭退更多的是因為員工有違法亂紀的行為出現。

二、解聘的步驟

1、調查工作業績。首先要查出來的是員工有什麼樣的失誤,為什麼會有這樣的失誤,看能否在企業內部調動,讓員工更好地發揮技能。如果無法進行內部調動,只好終結僱傭關係。

2、用書面材料說明解僱員工的原因。保留書面警告的副本和記錄該員工業績不良所造成的影響,包括事件日期和詳情。

3、制定終止僱傭關係的條件。按照規定可以給予補償。

4、最好讓對方在合同終止那天離開辦公室。這可以減少蓄意破壞的可能性,降低對其他員工的負面影響。

提問員工在報社工作10年..屬於長期合同員工吧,並且還有四年就50歲退休年齡,請問報社有權解聘嗎?

回答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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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樓:星星之狐

不一樣的。辭職,是勞動者自願主動辭職的行為。而解聘,是用人單位終止合同期限的行為,存在情況:

①勞動合同到期,公司不再續簽合同;②試用期中或者工作過程中,員工不符合員工錄用條件或者違反雙方約定、公司規章制度等。

解聘和辭退是一個意思嗎,有什麼區別

9樓:13381004139王

在勞動法領域,開除和辭退是1個意思。

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或者說辭退、開除)分以下三種情況,可以對照下屬於哪種情況,應該支付經濟補償或賠償而沒有支付給的,可以在1年內申請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解聘和辭退有什麼區別?

10樓:華律網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11樓:夏天的回味

1、定義不同

解聘是指聘任雙方解除聘約的行為。具體就是解除聘任的職務,不再聘用。

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

2、處理方式不一樣

解聘的方式一般是正式的、相對正規,而辭退的程式相比較而言就要簡單,沒有那麼繁瑣。

公司裁員和開除是一回事嗎?

12樓:華律網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13樓:匿名使用者

不一樣開除:一般是因為員工自身的違紀行為導致的,比如曠工等;

裁員:一般是因為公司自身的經營出現問題,為降低經營成本或調整公司架構等採取的措施

解僱、辭退、開除員工有共同的特點,即使是用人方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但也有些許的不同之處。解僱、辭退兩者根本區別不大,也可以理解為同義。而開除則是具有懲罰、處分的性質,而且要記入勞動檔案中,對個人今後找工作肯定要受比較嚴重的影響。

《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解除勞動合同,如果不是在試用期期間和法定單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情況下,則應提前30天通知員工,既不允許當天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當天就將勞動者掃地出門的情況出現,也不允許沒有任何正當法定理由,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單方解除行為。這種提前30天的通知,也同樣適用於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方提前解除勞動合同,除了支付1個月工資外,還應支付按工齡計算的經濟補償金、醫療補助費等。

企業因經營不善裁員,是《勞動法》允許的行為,但法律規定了比較嚴格的裁員程式。

《勞動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應當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可以裁減人員。用人單位依據本條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錄用人員的,應當優先錄用被裁減的人員。」

14樓:七臺河李陽平

兩者不一回事,相差甚遠。

裁員,是經濟性裁員的簡稱,是因用人單位的原因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單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間依法進行的集中辭退員工的行為。實施經濟性裁減人員的企業,可以裁減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變化而產生的富餘人員。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實際上,企業通常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原則。只要其錯誤不十分嚴重,並願意改正錯誤,就不馬上開除,可先給予留用察看處分,以觀後效。

現在企業用開除來解除勞動關係明顯不當了,開除員工沒有法律支援,如果員工討說時用人單位明顯沒有法律依據,會承擔不利法律後果。現在解決勞動關係一般用解除勞動合同關係,有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作法律支撐。

開除是上個世紀80年代常用的處分職工的方式,依據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這個條例早以失去了效力,取之而代的是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用人單位須依法辦事才能避免法律成本。

開除不是所有企業都可以用的。

有一個企業,一個員工連續曠工超過15天,企業就發了**信,對方沒簽收打回來。企業又繼續發公告,報上刊登了以後,企業認為萬無一失了,就對員工做了開除除名的處理。結果員工申請仲裁,企業敗訴了。

因為這家企業是民營企業,***《職工獎懲條例》中規定:本條例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以及集體所有制的職工。言外之意,外資企業、民營企業不是適用物件。

開除除名在《職工獎懲條例》裡規定的開除除名的方法是一種行政處分,同時也是一種解除勞動合同的方法。它的實施非常複雜,國有企業中,員工有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經過企業批評教育不改的,由廠長或者總經理提出,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是職工大會討論決定。

有一個員工,企業認為他「罪行累累」,蒐集了很多證據,並做出了開除處理的決定,發出了開除通知。開除通知寫了一頁紙,上邊羅列了員工半頁多的罪狀,下面寫:基於上述違法亂紀行為,常務會第×次會議決定,給予開除處理。

結果員工申請仲裁,企業能贏嗎?

這樣的情況,企業肯定是要輸的,因為員工開除的建議權在廠長、總經理,決定權在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這一個民主機構。這個案例開除決定做出的主體是不合法的,而且「開除」只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以及集體所有制企業的職工,非公有經濟企業即使做了,也是不合法的。

企業開除、除名員工和過錯性解除合同,都是針對員工有過錯,導致企業讓員工離開的結果。但是開除、除名是行政處分,或者叫行政處罰,程式要求很嚴,實體上也比較難。違紀解除合同,就相對容易很多了,企業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制定相應的條款。

從法律依據上講,開除除名依據***的行政法規,過錯性解除勞動合同依據全國人大通過的《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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