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怎麼處罰

2022-03-18 14:04:27 字數 5197 閱讀 7874

1樓:小島知道

駕駛證與準駕車型不符怎麼處理?

2樓:友望未來

算無證駕駛證,罰款1000元,駕駛證扣12分,

3樓:晚安美麗姑娘

比如拿的是c2自動擋,但是你開的是一輛手動擋的車,就是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4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行為,除依法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累積記分制度。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累積記分達到規定分值的機動車駕駛人,扣留機動車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3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對機動車駕駛人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除給予行政處罰外,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以下簡稱記分)制度,記分週期為12個月。

對在一個記分週期內記分達到12分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其機動車駕駛證,該機動車駕駛人應當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並接受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應當給予記分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及其分值,由***公安部門根據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危害程度規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附件3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罰款多少?

4樓:匿名使用者

200。

違章**119400

駕駛與駕駛證載明的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罰款200。

2023年機動車交通違章處罰標準:

一、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吊銷是指依法取得駕駛證後,出現法定事由被依法吊銷的情形,如重特大交通事故當中承擔一半以上責任者按規定應當吊銷駕駛證,這些都屬於行政行為。

吊銷憑據

1.一年內有以下兩款規定,醉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行為和被飲酒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兩次以上;

2.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3.機動車行駛超過規定時速50%的:

4.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

5.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6.造成重大交通事故後逃逸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一百零一條第二款;

7.道路交通違法行為人應當在十五日內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受處理。無正當理由逾期未接受處理的,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對於違規執法,可以嘗試到相關部門進行投訴。

執法監督舉例

瀋陽市受理行政執法投訴辦法是為了依法及時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執法投訴,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瀋陽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主要內容

第一條 為了依法及時處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行政執法投訴,糾正違法或者不當的行政執法行為,保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瀋陽市行政執法監督規定》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行政執法投訴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書信、**或者走訪等形式對本市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執法行為向市、區、縣(市)**法制機構的申訴、控告或者舉報。

第三條 市、區、縣(市)**法制機構受理行政執法投訴,適用本辦法。

市、區、縣(市)**法制機構在本級**的領導下,依法履行行政執法監督職責,具體負責本辦法的實施工作。

市、區、縣(市)**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督察制度,配備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公佈投訴**、通訊地址等。

第四條 受理行政執法投訴,查處違法行政執法行為,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違法必糾,保障法律、法規、規章的正確實施。

第五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可以投訴:

(一)不按規定審批、頒發許可證、頒發執照或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審批、頒發許可證、頒發執照的;

(二)違法收費的;

(三)擅自改變罰款種類、幅度的;

(四)違反法定程式實施行政處罰的;

(五)不依法告知權利的;

(六)違反收繳罰款規定的;

(七)違法執法或者應當作為而不作為的;

(八)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投訴的其他行政執法行為。

第六條 行政執法投訴按以下規定受理:

(一)對區、縣(市)**或者市**工作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市**法制機構受理。

(二)對鄉(鎮)**或者區、縣(市)**工作部門的投訴,由區、縣(市)**法制機構受理。

(三)對兩個或者兩個以上行政執法部門共同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市**法制機構受理。

(四)對法律、法規授權組織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該組織主管的本級**法制機構受理。

(五)對市或者區、縣(市)**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設立該派出機關的**法制機構受理。

(六)對市或者區、縣(市)**行政執法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的行政執法行為的投訴,由該部門本級的**法制機構受理。

(七)影響較大或者市**法制機構認為有必要的,市**法制機構可直接受理。

第七條 已申請行政複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或對行政複議、行政訴訟結果不服的投訴,不予受理。

第八條 行政執法投訴按以下程式辦理:

(一)立案。各級**法制機構對屬於本機構受理的行政執法投訴,應當立案。市、區、縣(市)**法制機構可根據不同情況,將投訴轉有關部門限期辦理。

受轉辦部門應當認真調查,依法處理,不得再轉辦,並且應當在限期內將處理結果書面報告轉辦的**法制機構。

(二)調查取證。**法制機構立案後應當及時組織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對案件進行調查,可向有關機關、組織、人員調查取證,查閱有關的案卷、檔案及資料。行政執法督察人員執行公務時不得少於二人,並出示行政執法督察證件。

(三)處理。投訴案件經調查,確認有違法或者不當行政執法行為的,**法制機構提出處理意見,發出《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依法予以撤銷、變更或者責令改正,並對直接責任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處理。

投訴案件經調查不屬實,**法制機構應如實回覆投訴人,說明情況,做好解釋工作,並告知行政執法部門。

(四)送達。**法制機構應當將《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書》送達行政執法部門,並將處理結果回覆投訴人。

第九條 行政執法投訴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30日內辦理完畢;情況複雜,經**法制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

行政執法部門對行政執法督察決定有異議的,可向**法制機構申請複核。

第十條 **法制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投訴的各項工作制度。區、縣(市)**法制機構和市**所屬部門法制機構每半年應向市**法制機構報告一次辦理行政執法投訴案件的綜合情況。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拒絕、阻撓行政執法督察人員依法行使職權,無正當理由不執行或者拖延執行行政執法督察決定,對投訴人或者行政執法督察人員打擊報復的,**法制機構可提請本級**或者建議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處分。

第十二條 **法制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投訴工作不認真履行職責造成後果的,追究其行政責任。

第十三條 以投訴為名,干擾或阻撓行政執法機關正常工作秩序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四條 區、縣(市)**和市**行政執法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瀋陽市人民**法制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

5樓:柔情西瓜啊

1、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扣12分,並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可以並處15日以下拘留。

2、根據公安部123號令《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管理規定》機動車駕駛人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一次記12分:

(一)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機動車的。

(二)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

(三)駕駛營運客車(不包括公共汽車)、校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20%以上的。

(四)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五)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未懸掛機動車號牌的,或者故意遮擋、汙損、不按規定安裝機動車號牌的。

(六)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號牌、行駛證、駕駛證、校車標牌或者使用其他機動車號牌、行駛證的。

擴充套件資料

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如下修改:

二、將第九十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處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3)原第九十六條第二款作為第四款。

三、本決定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重新公佈。

6樓:辦事大廳

記 12 分,罰款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並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按照規定參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學習並接受考試

考試合格後,記分予以清除,發還《機動車駕駛證》

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五條規定

拒不參加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告其《機動車駕駛證》停止使用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

當事人應當自收到罰款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罰款。對行人、乘車人和非機動車駕駛人的罰款,當事人無異議的,可以當場予以收繳罰款

罰款應當開具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不出具財政部門統一制發的罰款收據的,當事人有權拒絕繳納罰款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可以採取下列措施

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

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可登入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進行記分查詢

以上材料**於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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