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指哪些人

2022-03-19 11:53:07 字數 5794 閱讀 5789

1樓:韓飛律師

1、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指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它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2、離退休人員中不僅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也包括事業單位的人員。

男職工60歲退休,女幹部55週歲退休,女職工50週歲退休。

《***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 (國發〔1978〕104號)檔案所規定的退休年齡。即: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黨政機關、群眾團體的工人:

(一)男年滿六十週歲,女年滿五十週歲,並且連續工齡滿十年的;

(二)男年滿五十五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的,從事井下、高空、高溫、特別繁重體力勞動或其他有害身體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滿五十週歲,女年滿四十五週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並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應當准予退休。

2樓:匿名使用者

自2023年7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發辦法為:

(一)國家機關在職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為基數計發。其中:

1.公務員,為本人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

2.機關技術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

3.機關普通工人,為本人崗位工資。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的發放標準是多少

3樓:匿名使用者

民政部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財政部 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 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民發〔2011〕19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局)、財政廳(局)、福建省公務員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人事局、勞動保障局、財務局,**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2023年8月1日,***公佈施行的〘烈士褒揚條例〙和***、**軍委公佈施行的〘關於修改《軍人撫卹優待條例》的決定〙調整了一次性撫卹金標準。為適應有關政策的變化,現就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調整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

自2023年8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標準調整為:烈士和因公犧牲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的,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仍按現行渠道解決。

二、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發辦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公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辦法的通知〙(民發64號)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4樓:姍姍

請問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喪葬費撫卹金髮放標準是最後一個月退休工資的20個月;但人社局按月基本工資20個月計算;請問退休人員每月工資是分:月基本工資,退休補貼金,其他退休後繼續發放金,調詩增加額;4項相加之和為退休工資計算,到底怎麼算是退休工資?

5樓:次厹皖

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會給一部分死亡補帖,和二十個月工資。

6樓:律達網法律諮詢

你好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死亡後,社保部門要向其遺屬發放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

喪葬費一般幾千元到1萬左右。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病故的,一次性撫卹金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如果是工傷死亡,按工傷保險賠償,要賠償死者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7樓:隨乃

公職人員死亡後發生前多少個月的基本工資?

8樓:匿名使用者

:自2023年1月1日起,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後喪葬費補助標準為每人3100元。各縣區可參照上述檔案制定當地的喪葬費補助標準。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民政部、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辦法的通知》(人社部發〔2008〕42號)檔案規定:從2023年10月1日起,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病故的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離退休費。

9樓:鄰家楠方姑娘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死亡後喪葬費和一次性撫卹金的發放標準各地不同。

以茂名市為例:

1、喪葬費

局按事業政策計算出應發放額,減去高州市社會養老保險部門按企業政策的發放額,不足部分由局補足;如果事業政策應發放額小於高州市社會養老保險部門的發放額,管理局也不追繳多出的部分。

2、一次性撫卹金

局按事業單位政策計算出應發放額,減去高州市社會養老保險部門按企業政策的發放額,不足部分由局補足;如果事業政策應發放額小於高州市社會養老保險部門的發放額,管理局也不追繳多出的部分。

擴充套件資料自2023年10月1日起,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烈士為本人生前8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發放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現行渠道解決。

10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社保局《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去世後撫卹金、喪葬費計發辦法的通知》:

1、撫卹金:以死者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或退休費)為基數,病故發20個月;因公死亡發40個月;烈士發80個月。

2、喪葬費: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正常死亡發6倍;因公死亡和離休人員發10倍。

需提交的材料:

(1)《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和喪葬費審批表》一式三份;

(2)戶口登出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3)死者火化證明覆印件(驗原件);

(4)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發放表影印件(驗原件)。

11樓:夢想付

今年八十週年事業單位

最新頒佈了<<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辦法的通知》,

12樓:匿名使用者

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

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卹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23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從2023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關於頒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均摘錄,非本人個人言論

祝你好運

13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去當地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人事局、勞動社會保障局)都可以找到這個檔案進行復印一下拿上。不過你要確定你婆婆是什麼時候故去的,因為這個檔案裡對死亡的時間是有要求的。檔案的具體內容如下:

(人社部發〔2008〕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勞動保障廳(局)、民政廳(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勞動保障局、民政局、財務局,**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人事(幹部)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髮放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關於一次性撫卹金(工亡補助金)標準

(一)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和計發辦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及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發放辦法的通知》(民發〔2007〕64號)的規定執行。

(二)按照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財政部《關於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工作人員工傷有關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36號)規定,參加統籌地區工傷保險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屬於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按當地工傷保險規定執行。

(三)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屬於病故的,一次性撫卹待遇仍按當地規定執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標準,從2023年10月1日起調整為:因公犧牲為本人生前4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病故為本人生前20個月基本工資或基本離退休費。烈士的撫卹待遇,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所需經費,按原渠道解決。

二、關於一次性撫卹金計發辦法

從2023年7月1日起,執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的,一次性撫卹金的計發基數調整為:

(一)工作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基本工資,即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

(二)離退休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生前最後一個月享受的基本離退休費,即離退休時計發的基本離退休費和離退休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離退休費之和。

(三)退職人員。按照《***關於頒發《***關於安置老弱病殘幹部的暫行辦法》和《***關於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規定辦理退職的人員,計發基數為本人基本退職生活費,即退職時計發的基本退職生活費和退職後歷次按國家規定增加的基本退職生活費之和。

(四)駐外使領館工作人員、駐外非外交人員和港澳地區內派人員中原屬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計發基數為本人國內(內地)基本工資。

本《通知》下發後,《人事部、財政部關於工資制度改革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計發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48號)即行廢止。

本《通知》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負責解釋。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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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死亡一次性撫卹金 發放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 2008 42號 各省 自治區 直轄市人事廳 局 勞動保障廳 局 民政廳 局 財政廳 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 勞動保障局 民政局 財務局,和國家機關各部門 各直屬機構人事 幹部 部門 經研究,現就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