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同事喝酒去世了。怎麼賠償,單位組織喝酒死亡賠償金

2022-03-19 13:09:44 字數 5199 閱讀 1113

1樓:南霸天

1、如果18歲以上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自己應對自己的行為有預見性,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故他對自己的過度飲酒後的危害應該是可以預見的。

2、死者沒有任何可以導致猝死的疾病或者有疾病但沒有明示,再或聚會時大家都明知他有疾病 但都沒有故意勸酒的行為,這時本案的其他人對死亡的同學是不存在任何過錯責任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 因生命、健康、身體遭受侵害,賠償權利人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本條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權行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樓:步工

喝酒是屬於個人娛樂還是給公司辦事,如果是給單位辦事陪客戶,肯定有的,具體的諮詢專業人士吧

3樓:51cto鄧鵬

成年人作為一個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最瞭解自己的酒量,應充分預見喝酒過量帶來的嚴重後果,並進行自我控制和約束,因此應自行承擔喝酒導致死亡的主要責任。

對於聚會組織者以及同事,在聚會飲酒中,也應當預見可能發生的危險和損害,負有采取最必要、最適當的方式,防止飲酒帶來負面作用的一般注意義務。違反這種義務,就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或者雖然在席間有勸阻行為,但沒有達到阻止效果,也應當為此承擔次要責任。

4樓:lawyer顧寧

是因公事而喝酒還是私事兒。

5樓:龍漪雪

那得看是酒的問題,還是人本身有什麼病

單位組織喝酒死亡賠償金

6樓:蓋普希金

單位沒有責任。

讓單位對此承擔法律責任,必須具備三個條件:1、單位組織會餐屬違法行為;2、單位組織會餐具有主觀上的過錯;3、單位組織會餐與當事人死亡之間存在直接因果關係。

顯然,以上三個條件,都不具備。因此,無法要求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法院會依據民法通則規定,承擔責任的前提是要有過錯,對他人的酗酒、出事沒有過錯也沒有過失,也沒有勸酒,不應當承擔責任。

有過錯的本人應當承擔主要責任,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出事者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夠預見自己過量飲酒的後果,而卻放任自己,依法應當對其行為承擔主要責任。

出事者家屬如果明知家人長時間未歸而沒有尋找,假設這裡是妻子,那也應當承擔部分要責任,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有相互扶助及照顧的義務。

勸酒的人及最後送酒醉者應承擔部分責任,明知酒醉,不能獨立行走,或者不能開車,就讓其離開,或者沒有將其送往醫院醒酒,導致事故發生,需承擔責任。

喝酒聚會在日常工作、生活中是常事,喝酒一定要適量,一旦發現同事朋友醉酒,最好的方法是:1、第一時間和醉酒者家屬取得聯絡,送往家中;2、將醉酒者送至醫院,讓醫生約束其酒醒;3、徵得醉酒者家屬同意後,可以留宿,但一定要好好照顧,有異常及時通知家屬,保留通話記錄或者簡訊等證據。警告最好不要讓醉酒嚴重者在其家中留宿,以免醉酒者發生意外,無法逃避責任。

7樓:

你好: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一、本案員工參加部門組織的聚餐,若是公司組織的,員工聚餐等同於工作。聚餐死亡,雖然不屬於《工傷保險條例》應當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的情形,也不屬於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那麼,就應當屬於工傷。

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聚餐活動,等同工作的延續,與工作有關聯。據此, 員工參加公司組織的聚餐活動遇車禍,可以認定為工傷;若聚餐非公司組織的,用人單位不承德責任。這是本案的前置要件。

二、「工傷認定」和「傷殘鑑定」是法定的認定程式,分別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認定。用人單位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按照法律規定‚職工工傷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即使本人也有一定的過失‚仍應全額享受職工工傷保險待遇。用人單位不認為是工傷的‚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綜上‚若本次聚餐是由公司組織的,死亡家屬可以依法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請工傷認定。

而後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三、非因工死亡的,由用人單位支付2個月社平工資的喪葬費和1個月社平工資的一次性補助金。

應該屬於工傷,可以請求單位給付工傷待遇。採納一下

一起喝酒的人死了,法律規定最高賠償多少?

8樓:江小嫿

一起喝酒的人死了,需根據各自的過錯承擔法律責任,死亡按一級傷殘賠償,具體的賠償金額要根據當地經濟水平、死者生前的平均工資等情況而定,協商不成的,到法院起訴解決。

共同飲酒致人**的責任承擔:

**者責任

共同飲酒的人身安全是以自我保護為主,以其他人的安全保障義務為補充,明知醉酒的危險性而不控制酒量和採取有效措施或輕信能夠避免,其本人具有過量飲酒與**後果最直接、最主要的因果關係,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應對其**的後果負主要責任;

組織者(含召集者)責任

無論組織者(含召集者)是否直接參飲應屬於共同飲酒人,應當對所有參與人的人身安全提供適當照顧,尊長或領導參飲的,即使未勸酒但放任受害人過量飲酒,應與勸酒者負同等責任或可根據案件實際情況來具體確定判斷承擔責任的比例;

參與者責任

共同飲酒人之間不僅達成了共飲的默契,且相距咫尺,最具有發現和判斷共飲酒友是否酒醉或有不良反應特徵的便利,故負有及時與同飲者履行安全保障的義務。

9樓:匿名使用者

抽菸有害健康,國家還要製造香菸,醉酒有這麼多的危害,國家還要出造酒,為什麼不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10樓:tengxin鑫

喝酒喝死人了,對方是不是要負全責?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起喝酒酒後一人死亡,其他人要賠嗎?專業律師為你科普法律常識

12樓:懿灬芫

看那幾個人有沒有過錯,如果沒有過錯,不需要賠償。

我們一起喝酒的有5個。酒後我們已經回家。只有死者他又去跟他認識的朋友喝酒後。

車上睡著死的。並且他在車上睡的時候有一個朋友陪著他的。醒來叫他時候才知道他已經死了,後來我們不用賠償。

喝酒(drink),是動賓短語,指一種人類把酒從嘴裡喝進肚子去的行為。同義詞為飲酒 、吃酒埋酒。酒的主要成份是酒精,化學名叫乙醇。

乙醇進入人體,能產生多方面的破壞作用,建議不要過多飲用。

如果乙醇脫氫酶正常,乙醇→乙醛順利轉化,而乙醛脫氫酶2不正常,乙醛就不能順利轉化為乙酸,就會使得乙醛在人體內堆積,臉上的毛細血管就會擴張,最終導致臉紅。所以,喝酒臉紅的人其實是不會喝酒。

公司組織員工春節聚餐喝酒死亡,如何獲得公司的賠償?

13樓:景德鎮市唐龍陶瓷****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職工因醉酒導致**的,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視同工傷。如果是回到家中後發生食物梗塞氣道導致死亡的情形,不能認定為工傷。

生前大量飲酒,呈嚴重醉酒狀態,以至發生嘔吐時,食物梗塞氣道造成窒息死亡。但構成事實勞動關係,不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死亡,不予認定為工傷。

過量飲酒的潛在危險,自身具有重大過失,應對其死亡負主要責任。公司作為聚餐組織者,應當對飲酒數量進行審慎控制,盡到組織者應盡的管理和保護義務。作為同餐人員,負有必要的注意義務。

在醉酒者回家時,也應盡到管理和保護義務。所以基於賠償是要視情況而定。要看是否是在公司還是在回家之後才發生死亡,如果是在公司的話公司是有責任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後陪同一起回家的人也是有責任的。

飲酒過量有6大風險:

嘔吐物阻礙氣道,幾分鐘就會死亡:醉酒後最致命的情況便是窒息。「由於喝酒的時候同時吃很多東西,胃不舒服,醉了以後直接躺著睡覺,結果嘔吐物充滿了整個口腔,阻礙了氣道,就像被人掐住脖子,幾分鐘就會死亡。

」酒精中毒致使呼吸異常

醉酒後栽到水裡

跌倒摔傷不少見

醉酒後打架

引發膽囊炎:在喝酒的同時,也吃下了比平時多很多的食物,而且大多油膩。「不少人平時就患有膽囊炎、胰腺炎等基礎疾病,暴飲暴食則會引發這些疾病。」

14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事情細節比較多,需要認真分析才可以得出結論;

關鍵在於導致喝酒死亡的責任主體都涉及誰,一般是由肇事主體以個人名義進行賠償,與公司整體機構並無關係,因為公司只是一個沒有生命的機構而已,只有一個建築形式,它不可能強迫你喝酒,對不對,不可能灌你酒吧

一起喝酒死亡賠償多少

15樓:匿名使用者

要看其他人是否存在過錯。

這個要分情況,若醉酒者死本身就是一個酒鬼,嗜酒如命,那醉酒死亡責任只能由其自身承擔;但若是在相關人員的宴請酒席中,醉酒人員沒有他人的勸酒行為,而完全是自身估計不足酒精中毒死亡,那也只能是酒醉死亡者的責任;若是同在一桌中,同桌或他桌人員相互勸其飲酒,系明知酒精過量會導致人員酒精中毒死亡而為之,那參與勸酒的人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了。

其法律責任有二:一是民事賠償責任;二是故意灌酒蓄意傷害,那就要承擔刑事責任了。

承擔「酒責」的幾種常見情況

①故意灌酒型。

曾幾何時,不少地方「酒文化」中形成了「不喝醉不夠朋友」的潛規則,於是,酒席間相互灌酒成為習慣。在灌酒導致的人身損害賠償案件中,由於灌酒者明知過量飲酒會對人的身體健康造成危害而仍然實施這種行為,因此造成損害後果發生的,可認定為直接故意的主觀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灌酒者應當承擔賠償的主要法律責任。

②放縱型飲酒。

「酒友」明知與其飲酒的人患有某種疾病或酒量有限或發現飲酒後的不良反映以及明知其它不良後果(如酒後駕駛)等,但仍不履行勸阻義務而與之對飲,對於該「酒友」的生命和安全不管不問、任其發展因而導致該「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為與受害人對飲的人具有間接故意的過錯,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對對飲者應區別不同情況責令其承擔1/3以上賠償的法律責任。

③不予救助型。

「酒友」之間因有「相約飲酒協議」的存在,雙方不僅達成了共同飲酒的默契,而且由於共同飲酒過程中相互之間距離最近,相互之間還具有最容易獲取和發現飲酒者是否酒醉以及是否有不良反應等資訊的便利和特徵,從控制論和資訊傳播原理的角度來看,同飲人之間對於發現有不良反應情況後,均具有及時通知、及時協助救護、及時照顧和幫助等法律和道德上的義務。

出現這種情況,如果同飲人違反了這些義務的一項或幾項或所有事項而造成其他「酒友」人身損害後果發生的,應認定「同飲者」的行為對損害後果的發生具有原因力,「同飲者」應按照原因力的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這個觀點的根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3條第二款的規定:「兩人以上沒有共同過失,但其分別實施的數個行為間接結合發生同一損害後果的,應當根據過失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各自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單位請員工喝酒,喝完自己摔死。應該怎麼賠償

這要看是如何死亡的,如果企業沒有有效的防護措施,沒有盡到最基本的安全保障義務,那麼企業要承擔一部分侵權責任。可要求賠償死亡賠償金 喪葬費 精神損害撫慰金等專案 員工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導致的後果應該有足夠的認知,如果公司已經按生產要求做好防護措施,因為員工醉酒導致的死亡,本人應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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