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偵查措施有哪些,刑事偵查的措施有哪些

2022-03-25 00:30:48 字數 2963 閱讀 8815

1樓:華律網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二、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三、勘驗、檢查。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四、搜查。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五、扣押物證、書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刑事偵查的措施有哪些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偵查措施指的是偵查機關,在同刑事犯罪作鬥爭中,為查明案情,收集證據、緝捕罪犯所依法採取的一些必要的方法和手段。

刑事偵查的措施:(1)調查措施。如現場勘查、檢驗、偵查實驗、調查訪問、辨認、訊問、詢問、通報等。

(2)追緝措施。如追蹤、堵截、搜尋、守候、通緝等。(3)強制措施。

如拘傳、拘留、逮捕、搜查、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已經立案的刑事案件,應當進行偵查,收集、調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罪輕或者罪重的證據材料。對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可以依法先行拘留,對符合逮捕條件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依法逮捕。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於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後,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刑事偵查措施有哪些,刑事訴訟有哪些偵查措施

3樓:華律網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二、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三、勘驗、檢查。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四、搜查。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五、扣押物證、書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偵查措施的種類有哪些

4樓:我叫王土土豆

偵查措施的種類包括:1、訊問犯罪嫌疑人。2、詢問證人、被害人。

3、勘驗、檢查。4、搜查。5、扣押物證、書證。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證人,應當告知他應當如實地提供證據、證言和有意作偽證或者隱匿罪證要負的法律責任。

第一百二十七條

詢問被害人,適用本節各條規定。

第一百二十八條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對於死因不明的屍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並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第一百三十二條

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徵、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資訊,採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第一百三十八條

進行搜查,必須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證。在執行逮捕、拘留的時候,遇有緊急情況,不另用搜查證也可以進行搜查。

5樓:華律網

一、訊問犯罪嫌疑人。對於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傳喚其到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其住處進行訊問。二、詢問證人、被害人,偵查人員可以依法詢問證人、被害人。

詢問證人、被害人,可以到證人、被害人所在單位或者住所進行。必要時,也可以通知證人、被害人到公安機關提供證言。三、勘驗、檢查。

偵查人員對於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屍體應當進行勘驗或檢查。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四、搜查。

公安機關可以依法對犯罪嫌疑人及可能隱藏罪犯或犯罪證據的人的人身、物品、住處和其他有關地方進行搜查。五、扣押物證、書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按照公安機關的要求,交出可以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無罪的物證、書證、視聽資料。

6樓:李圈兒兒

強制偵查行為和任意偵查行為的區別是:

強制偵查行為,是指採用強制性手段,對相對人的重要權益造成侵害的偵查行為。典型的如逮捕、拘留、搜查、扣押等,而任意偵查行為則是指不使用強制手段,不對相對人的重要權益造成侵犯的偵查行為。

任意偵查行為,是指不使用強制手段,不對當事人的生活權益造成嚴重侵害或在當事人自願配合的偵查行為,如偵查機關經過被搜查人同意後對其人身或住所進行的搜查,經嫌疑人和知情人同意後聽取其陳述或者對嫌疑人進行測謊試驗等。

7樓:張進

偵查措施的種類可以從多個角度分析,法定措施與非法定措施,前者如現場勘查、調查訪問、訊問犯罪嫌疑人、搜查、偵查實驗、偵查辨認等,後者如摸底排查、串併案偵查。還可以分為祕密偵查措施與公開偵查措施。

犯罪偵查的手段有哪些啊,目前,刑事偵查有多少種手段

偵查是刑復事訴訟制中的一種法律程式,是指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照法律進行的專門調查工作和有關的強制性措施。刑事案件的偵查手段是根據不同案情來確定的,具體規定如下 刑事訴訟法 第二章 偵 查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三節 詢問證人 第四節 勘驗 檢查 第五節 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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