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廚師12月18日應聘入職一餐飲到今天1月19早上突然被辭退還在試用期內簽有勞動合同工資怎麼結算

2022-04-01 10:41:33 字數 5283 閱讀 3650

1樓:匿名使用者

按勞動合同法規定,試用期內如果用人單位能證明你不符合錄用條件,可以解除合同,且無需支付補償金,工資結算到工作結束之日。

2樓:匿名使用者

在試用期雙方都可以無條件退出該協議,但是你的弱勢的一方,在合同中會寫到你試用期的收入,所以需要以共同為準。

3樓:

通常是按照協議上實行,雖然還在試用期,但是也應該有工資,如果公司沒有發工資,可以去告他,我們付出了勞動是要有所得,除非你合同協議上籤署了其他危險條款,那就沒辦法了

4樓:易劍捜魂

試用期一個月?一個月試用期應該是在1月17號到期。1月19號已過試用期,單位要想辭退職工需要滿足法定理由,否則辭退無效,執意辭退須支付合同期工資損失。

5樓:王元頁

工資按一個月零2天計算

看辭退理由決定是否有補償金,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補償半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我入職了一家餐飲店,試用期是三天,現在上班一個星期了感覺不適,也沒簽勞動合同,辭退了了有工資嗎?

6樓:t丫

1 如果店規有離職提抄

前多少日提出的要求襲。你只bai

要安裝要求走離職程式du就可以。如果zhi沒有, 你可以提前15日提出離dao職申請。辦理離職。

2 離職後的結算,勞動法沒有特別嚴格規定,各地方各公司也不一樣,有的是辦完手續就給

結工資,有的會壓半月。但只要公司發工資,你就可以拿工資了。

3 為防止老闆拖欠工資,你要保留工作照,工作證,公司規章制度,考勤表等一切可以證明自己工作的證據,如果領不到工資就到勞動部門告狀

7樓:匿名使用者

按道理是肯定有的,不給的話你一個**喊勞動局(現在叫人社局吧)過來就行。但是很多這種情況的不太好意思問單位要工資。看你想法了。跟負責人講一下。

8樓:匿名使用者

實話實說一般這樣幹幾天你自己就要走是沒有工資的,但是你真的撒下臉要人家可能會給。

9樓:物聯亮

有的 不過需要你去要

應該是下一個月發工資時去拿

10樓:匿名使用者

這樣肯定是有的,可以直接去拿

試用期間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被辭退

11樓:紅色紙飛機

這種情況公司是不能直接辭退題主的,可以向當地人力資源局投訴、舉報、或者直接起訴公司,原因如下:

1、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這個公司沒有跟題主簽訂勞動合同,已經違法。

2、勞動法第21條規定: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這個公司都沒有向題主陳訴理由,也已經違法。

3、工資的話,勞動法第87條規定: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擴充套件資料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2樓:華律網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應當以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簽署勞動合同的年限不同,試用期可以有1-6個月不等的期限。所以試用期也應當以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行為是屬於違法行為。

根據我國勞動法的規定,自勞動者入職之日起一年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有權自入職之日起第二個月起,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如果超過一年,用人單位為以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13樓:淮安浙江人

正常情況下:1、能辭退;2、無補償;3、必須給你工資。但你的情況可能會有變化:

一、依法你在4月17日入職時,公司必須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不籤就是違法的。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不能把試用期計算在勞動合同以外,即試用期滿後才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但這一情況卻對你是有利的,分析如下:

(1) 雙方之間的關係為事實勞動關係

你沒有與公司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因此兩者之間的關係並非勞動合同關係,而屬於事實勞動關係。至於雙方口頭所約定的試用期,一、沒有勞動合同作為試用期的基礎依據;二、沒有合同期限作為試用期期限的基礎。因此,你只要否認這一點,該事實仲裁委將無法認定,你完全可以採取這種做法,最終仲裁委也不會認定存在試用期。

如此一來,沒過試用期不能要求賠償金的規定就不成立了,你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了。

二、根據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要辭退試用期內的員工,必須是勞動者存在法定的勞動合同解除情形,比如:

(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公司很可能利用這一條辭退你,但你可以抗辯,如果合同沒有規定明確的辭退條件,不得無故辭退你!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2)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

(3)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

(4)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等等。

三、如果公司扣發你工資

你完全可以申請仲裁。對你的建議:

1、 取得辭退證明,易於保障勝訴。你一定要努力取得被辭退的相應證據,以證明事實的勞動關係成立。

2、 取得收入證明,利益方可最大化。如工資條、工資卡記錄、工資單等書面證據。

如果你申請勞動仲裁,仲裁結果,很可能是公司向你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及50%額外經濟補償金。

14樓:韓飛律師

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那麼就不存在試用期。如果是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工作不到半年的,可以要求支付1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未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應該支付勞動者入職第2個月開始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5樓:法律實務研究

試用期內,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時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事實,由用人單位提供證據證明。不能證明的,則視為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6樓:baby無知的螞蟻

單位只需要證明員工不符合錄用條件就可以辭退了。沒有簽訂合同只要沒有超過一個月都沒有事情的。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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