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保險公司待過三到四年,最近被辭退了,辭退後,保險公司什麼安撫費也沒有,勞動法怎麼規定的

2022-04-03 19:30:34 字數 4128 閱讀 4145

1樓:小熊小公主

1.要看你當時有沒有跟公司簽定勞動合同

2.如果沒簽定勞動合同,你要保留相關的與公司產生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例如工資單,員工考勤卡,考勤記錄表,工作服,公司發的員工手冊,規章制度等等

3.如果有簽定勞動合同,那麼公司辭退你時是否有提前30日通知,如果沒有通知,可以要求相關的賠償。

4.另外需要知道公司辭退你的原因是什麼,是違反了公司的規章制度,管理規定,還是沒有達到公司的業績要求,或者無法勝任公司的崗位要求,公司給予培訓或調換崗位後仍不能勝任,不同的情況下都是不一樣的結果

2樓:萍萍姐姐

沒有辦法。

保險公司業務員是實行**人制度,自己為自己打工.實行這個制度的,辭退了,你就無話可說.

3樓:

據我瞭解,保險公司業務員是實行**人制度,形象地說,業務員是包乾的,每個人都是包工頭,自己為自己打工.實行這個制度的,辭退了,你就無話可說.

如果你是保險公司內勤,與保險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被保險公司辭退了的話,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你可以向保險公司提出每年一個月的補償金,及相同金額的賠償金.即,如果你在保險公司工作過2.3年,則你可以要求保險公司支付給你補償金和賠償金為:

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2.5*2.

4樓:匿名使用者

是**人吧,你和保險公司是**合同。沒的賠

如果是內部員工的話會有一些補償

我在一單位工作4年了,沒簽勞動合同,也沒有給我交保險,現在公司辭退我,我應怎麼向公司要求賠償?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4年多,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社會保險。用人單位開除、解僱勞動者,是否應該支付補償或賠償,分以下3種情況: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合法理由,也沒有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2個月的本人工資,俗稱2n;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你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一個月本人工資,n;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且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勞動者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俗稱n+1;

3、如果勞動者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不需要提前通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

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6樓:匿名使用者

到勞動局告公司無簽訂勞動合同

合同應該在30天內簽訂

4年了還沒有籤屬於公司違法

你可以要求勞動仲裁要求公司補償你4年的雙倍工資補償法律規定詳見《勞動合同法》第82、38、46條和《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6、27條)。關鍵一點就是證據,需要你和用人單位有勞動關係的證據。至於工作了多少時間,工資每月多少等,可以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由用人單位來證明,如果用人單位不能證明,將承擔不利後果。

建議你多看一下勞動法:這樣自己的把握也多一點;希望以上能幫助到你

7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勞動仲裁維權

縱橫法律網-黑龍江鼎譽律師事務所-張仁東律師

8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話貌似沒有辦法要求賠償啊

9樓:

可以(1)勞動監察舉報!

(2)申請勞動仲裁!

(3) 法院直接起訴!

假如我到保險公司張三手上買了份保險,可過了沒多久張三在保險公司辭職了,那我的合同還有保障嗎?

在一單位工作3年沒有買保險,沒簽合同!是我自己提出辭職的,單位有什麼補貼沒?

我在公司做了三年沒簽過合同現在公司要辭退我 賠償了我三個月工資.也從來沒有給我交過什麼保險

10樓:李永輝律師

您好,單位應當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這個是法定的義務。

你可以要求單位補繳保險,。

對於未簽訂合同,按照法律規定,從第二個月起您可以主張雙倍的工資報酬。

11樓:李_小_肉

找找證人,證明你在公司三年,

12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為你補繳這三年工作期間的社保五險。

未簽訂勞動合同應該支付雙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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