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地人在上海可以辦離婚手續嗎,如果夫妻雙方都是外地人,在上海能辦離婚手續嗎

2022-04-08 15:43:23 字數 5801 閱讀 6631

1樓:匿名使用者

協議離婚的話有一方是上海戶籍的可以的。起訴離婚的話你去問問法院。

如果夫妻雙方都是外地人,在上海能辦離婚手續嗎?

2樓:矽谷創業快訊

訴訟離婚可以,協議離婚不可以。協議離婚由雙方到夫或妻戶口所在地的民政局登記離婚。

離婚訴訟由一方當事人提起的案件管轄的一般原則是「原告就被告」,即原則上應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內地居民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內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在中國內地自願離婚的,男女雙方應當共同到內地居民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

第十三條 婚姻登記機關應當對離婚登記當事人出具的證件、證明材料進行審查並詢問相關情況。對當事人確屬自願離婚,並已對子女撫養、財產、債務等問題達成一致處理意見的,應當當場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離婚登記按照受理、初審、審查、登記(發證)的程式辦理:

(一)當事人提交證件和證明材料;

(二)婚姻登記員查驗相應證件和證明材料;

(三)婚姻登記員向當事人講明婚姻法關於登記離婚的條件;

(四)婚姻登記員詢問當事人的離婚意願以及對離婚協議內容的意願;

(五)雙方自願離婚且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雙方填寫《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並在監誓人面前簽名;

(六)夫妻雙方親自在離婚協議上簽名;婚姻登記員作監誓人。協議書夫妻雙方各一份,婚姻登記處存檔一份;

(七)婚姻登記員對當事人提交的證件、申請離婚登記宣告書、離婚協議書進行審查,符合離婚條件的,填寫《離婚登記審查處理表》和離婚證;

(八)頒發離婚證。

3樓:上海楊律師

如果在上海有經常居住地,可以通過上海法院辦理離婚手續。

4樓:白衣說生活

回答只有訴訟離婚才可以在上海辦理,協議離婚不可以在上海辦理。

異地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但是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異地可以辦理訴訟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更多2條

5樓:上海劉海勇律師

1、可以在上海辦理離婚;

2、雙方只要一方在上海連續居住滿一年即可在上海辦理離婚手續,但需要開具居住證明;

3、離婚手續目前只限於通過訴訟辦理,無法在民政局辦理。

6樓:上海高階律師

要看你們雙方或者被告方是否在上海居住一年以上。可以到居委會開張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明就可以在上海訴訟離婚。

7樓:匿名使用者

要會老家辦理,上海不能辦理你們的離婚手續。

8樓:心平平的

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

9樓:

**結婚的到**搬離婚

外地戶口可以在上海辦理離婚嗎?

10樓:匿名使用者

只有訴訟離婚才可以在上海辦理,協議離婚不可以在上海辦理。

異地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但是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異地可以辦理訴訟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麼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11樓:

你們的情況只有訴訟離婚才可以在上海辦理,協議離婚不可以在上海辦理。

異地不能辦理協議離婚,但是在符合法定條件下,異地可以辦理訴訟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現在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未滿一年,則應視其沒有經常居住地,那麼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12樓:鮑蘭商姬

外地戶口在上海辦理協議離婚,需要在上海居住一年以上,且只能通過法院調解或判決方式離婚。

求採納為滿意回答。

13樓:暴倫元子

您好。協議離婚要到辦理原婚姻登記的民政局辦理登記。

訴訟離婚要到被告的戶籍所在地提起離婚訴訟。

14樓:四哥有法說

你好:協議離婚不能在外地辦理,只能在任一方戶口所在地才行。如果你們雙方都在上海,可以起訴通過訴訟離婚。

15樓:匿名使用者

離婚有兩種方式:1、民政部門登記離婚;2、去法院訴訟離婚。

在上海的民政部門登記離婚的要求是:男女雙方至少有一方的戶口在上海。

在上海法院離婚的要求是:被告在上海有經常居住地。

附: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條。

外地人可以在上海辦離婚手續嗎

16樓:我來跟你談談情

外地人可以在上海辦理訴訟離婚,不能辦理協議離婚。

一般原則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公民的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在被告有經常居住地時,則經常居住地的法院優先於住所地的法院管轄。

特殊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之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例如:男方的戶口在廣東省a地,女方戶口在福建省的b地,兩人登記結婚,現男方認為夫妻感情已破裂,經與女方協商未果,擬向法院起訴離婚,則有權管轄的法院根據不同的情況。

1、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結婚離開b地超過一年,與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a地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若男方一直在a地居住,而女方因結婚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與男方共同在a地生活,則該案的管轄法院是b地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離開b地超過一年,男方離開a地也超過一年,並且女方在d地連續居住已超過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d法院,而a、b、c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4、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若女方離開b地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b法院,而a、c、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5、若男方與女方結婚後,雙方都外出工作,男方去了c地,女方去了d地,且女方在d地連續居住未達到一年,則該案有權管轄的法院是c地法院,而a、b、d地法院都沒有管轄權。

《高法關於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條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婚姻法》第三十一條,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雙方必須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離婚證。

擴充套件資料

異地離婚程式(訴訟離離婚):

1、寫好離婚起訴書(可請律師**)

2、準備訴訟離婚所需要的證據

3、向有管轄權的法院遞交離婚起訴書和證據

4、法院決定是否受理該離婚訴訟

5、法院受理該離婚訴訟案件之後,在法定時間內向對方傳送起訴書副本

6、法院安排**時間並向雙方傳送傳票

7、**:雙方均可以委託律師或者其他專業人士**離婚訴訟

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訴訟請求和雙方提交的證據情況對是否准予離婚,以及如何分割財產,子女撫養問題如何解決等問題作出判決:

(1)被告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的,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原告在戶口所在地而被告不在離開戶口所在地超過一年,由原告戶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異地離婚的第一種情況:雙方均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2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以上所說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

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提起離婚訴訟,原則上應當適用上述第12條的規定,但應當區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現居住地住滿一年以上,則另一方應當在一方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是如果一方與另一方分居後,在其現居住地滿一年,則應視其有經常居住地,那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應向另一方所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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