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別,盜竊罪與詐騙罪區別,詐騙罪具有哪些特徵

2022-04-08 19:18:02 字數 5236 閱讀 2168

1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這篇**其實不難寫,我只簡單談談,你自己發揮吧第一,犯罪構成方面

既然是寫**,你當然要講清楚什麼叫犯罪構成,最好引用一兩句刑法專家的觀點來說明,然後在具體討論這兩種罪在犯罪構成上的區別。首先是犯罪主體的區別,盜竊罪的犯罪主體只能是一般自然人。而詐騙罪的犯罪主體不僅包括一般自然人,還包括單位法人。

其次犯罪客體雖然都是公私財物。但是盜竊罪的客體範圍要比詐騙罪更為廣泛,不僅包括有形財物,還包括無形的財產,如天然氣,有線電視訊號,而詐騙罪只能是有形財產或有價**。主觀要件都存在故意佔有的目的,但盜竊只能是作為的佔有,而詐騙則不僅包括作為的佔有,還包括不作為的佔有,如財物託管人以謊言隱瞞真實情況,私吞財物,應當履行返還財物的義務而未履行即屬於不作為的佔有,最後最主要區別此罪與彼罪的重要一點就是客觀要件上了,盜竊是在他人完全不知情的情況下,祕密佔有他人財物。

客觀要件裡強調犯罪手段的隱蔽性,如果偷盜過程中,他人警覺了,那就演變為搶劫或搶奪了。而詐騙則是以捏造和虛構的事實,或以隱瞞真實情況的辦法騙取他人的財物,犯罪客觀要件裡強調的是虛構事實,捏造事實,隱瞞真實情況的情節。這是盜竊罪和詐騙罪在犯罪構成理論上的區別

第二刑事責任方面

就一般自然人而言,首先是刑事責任年齡,二罪都要求犯罪主體具有完全刑事責任年齡,即年滿18歲的能夠完全分辨自己行為的成年人,二罪都對犯罪客體,即公私財物的數額由明確的要求,這也是確定刑罰的依據,但是,盜竊罪和詐騙罪在刑事責任確認的數額上是有區別的,盜竊罪盜竊數額在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5000元至20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3萬元至10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特別巨大。而詐騙罪數額在2000元以上的屬於數額較大,3萬元以上的屬於數額巨大,20萬元以上屬於數額特別巨大,很明顯,盜竊罪的刑罰起刑額度要低於詐騙罪,盜竊500元即可定為盜竊罪。而詐騙則需要2000元以上,究其原因,是因為盜竊罪比詐騙罪更具有普遍性,所以社會危害程度也相對較高,懲罰力度也就相應比較嚴厲。

2樓:匿名使用者

畢業**還是自己原創的比較好,對自己認識、領會兩個罪的區別是有好處的,盜竊罪和詐騙罪的區別主要是在作案手段方面

3樓:匿名使用者

盜竊是採取祕密手段竊取,而搶劫是採取欺騙手段使財產所有人主動交出財物.

盜竊罪與詐騙罪區別,詐騙罪具有哪些特徵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區別:1、構成詐騙罪的核心條件是行為人以欺騙方法使受害人「自願、主動」將財物交付給行為人

根據我國刑法第266條的規定和我國刑法學界的通說,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的客觀方面一般表現為先後有序的四個部分:(1)行為人實施詐騙行為;(2)使他人陷入錯誤認識;(3)他人基於錯誤認識自願處分財產;(4)行為人獲取財產或財產性利益。

這四個行為具有一定的客觀邏輯順序,形成一個前後緊密相連的因果鎖鏈,環環相扣,前一行為是後一行為的原因,後一行為是前一行為的結果,循序漸進,因果分明,四個環節缺一不可,前後順序也不能顛倒,否則不能成立詐騙罪。

2、成立盜竊罪的關鍵是行為人「祕密竊取」受害人財物。盜竊罪客觀方面的行為特徵,一般表現為祕密竊取財物的行為。祕密竊取是指犯罪行為人採取主觀上自認為不會被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經手人發覺的方法將公私財物據為己有,具體包括兩種情形,一是乘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經手人不在場時,將財物偷走;另一種是雖然財物所有人、持有人或者經手人等在場,但是犯罪行為人卻乘其不備進行偷竊。

祕密竊取具有時間性要求,是就竊取財物當時而言的。祕密獲取只是竊取財物的直接手段,而不是概指整個盜竊過程的作案手段。

盜竊罪與詐騙罪的區別

5樓:匿名使用者

盜竊與詐騙性質不一,被盜與被騙的關係

6樓:杭州小律師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而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竊取他人佔有的財物的行為。

兩者之間差別較大,最重要的一個差別在於,受害人的財產轉移時受害人的主觀心態不同。

說簡單點,詐騙罪是受害人因為被騙而主動交出財產,而盜竊罪則不同,受害人主觀上沒有轉移財產所有權的意思表示。

如何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

7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並非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進而取得了財產就成立詐騙罪,因為盜竊犯也可能實施欺騙行為。例如,a打**欺騙在家休息的老人b:「您的女兒在前面馬路上出車禍了,您趕快去。

」b連門也沒有鎖便急忙趕到馬路邊,a趁機取走了b的財物(以下簡稱**案)。雖然a實施了欺騙行為,但b沒有因為受騙而產生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更沒有基於認識錯誤處分財產,只是由於外出導致對財物佔有的弛緩;a取走該財產的行為,只能成立盜竊罪。

其次,並非只要行為人使用欺騙手段,導致對方將財產「轉移」給自己或者第三人,就成立詐騙罪。因為盜竊罪也有間接正犯,盜竊犯完全可能使用欺騙手段利用不具有處分財產許可權或地位的人取得財產。例如,洗衣店經理a發現b家的走廊上晒著西服,便欺騙本店臨時工c說:

「b要洗西服,但沒有時間送來;你到b家去將走廊上晒的西服取來。」c信以為真,取來西服交給a,a將西服據為己有(以下簡稱西服案)。c顯然受騙了,但他只是a盜竊的工具而已,並不具有將b的西服處分給a佔有的許可權或地位。

因此,a成立盜竊罪(間接正犯)。不難看出,詐騙罪與盜竊罪的關鍵區別在於:受**是否基於認識錯誤處分(交付)財產。

受**雖然產生了認識錯誤,但並未因此而處分財產的,行為人的行為不成立詐騙罪(如**案);受**雖然產生了認識錯誤,但倘若不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地位時,其幫助轉移財產的行為不屬於詐騙罪中的處分行為,行為人的行為也不成立詐騙罪(如西服案)。所以,處分行為的有無,劃定了詐騙罪與盜竊罪的界限。被害人處分財物時是詐騙罪而不是盜竊罪;被害人沒有處分財物時,即行為人奪取財物時是盜竊罪。

詐騙罪與盜竊罪處於這樣一種相互排斥的關係,不存在同一行為同時成立詐騙罪與盜竊罪,二者處於觀念競合關係的情況。

因此,正確理解和認定「處分行為」,是區分盜竊罪與詐騙罪的關鍵。

首先,詐騙罪的受**的處分行為,必須是基於認識錯誤,而認識錯誤的產生或維持是由於行為人的欺騙行為。處分行為意味著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佔有,即由行為人或第三者事實上支配財產。至於受**是否已經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佔有,一方面,要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判斷,即在當時的情況下,社會的一般觀念是否認為受**已經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進行事實上的支配或控制;另一方面,受**是否具有將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支配或控制的意思。

例如,a假裝在商品購買西服,售貨員b讓其試穿西服,a穿上西服後聲稱去照鏡子,待b接待其他顧客時,a趁機溜走。a顯然不成立詐騙罪,只成立盜竊罪。因為儘管b受騙了,但他並沒有因為受騙而將西服轉移給a佔有的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

倘若a裝上西服後,向b說:「我買西服需徵得妻子的同意,我將身份證押在這裡,如妻子同意,我明天來交錢;如妻子不同意,我明天還回西服。」b同意a將西服穿回家,但a使用的是假身份證,次日根本沒有送錢或西服給b。

那麼,a的行為則構成詐騙罪。因為b允許a將西服穿回家,實際上已將西服轉移給a支配與控制,這種處分行為又是因為受騙所致,所以,符合詐騙罪的特徵。基於同樣的理由,現在常見的以借打手機為名的案件,實際上也應認定為盜竊而不是詐騙。

例如,甲與乙通過網上聊天后,約在某咖啡廳見面。見面聊了幾句後,甲的bp機響了,同時聲稱忘了帶手機,於是借乙的手機打**。甲接過手機後(有時被害人的手機可能就放在桌上)裝著打**的模樣,接著聲稱訊號不好而走出門外,趁機逃走。

這種行為也不能認定為詐騙,只能認定為盜竊罪。因為乙雖然受騙了,但他並沒有因此而產生將手機轉移給甲支配與控制的處分行為與處分意思。在當時的情況下,即使乙將手機遞給甲,根據社會的一般觀念,乙仍然支配和控制著手機,即甲沒有佔有手機。

甲取得手機的支配與控制完全是後來的盜竊行為所致。如果說甲的行為成立詐騙罪,則意味著甲接到手機時便成立詐騙既遂;即使甲打完**後將手機還給乙,還屬於詐騙既遂後的返還行為。這恐怕難以被人接受。

8樓:戊利玉

盜竊罪原則上是以祕密竊取的方法,將它人公私財物轉移到自己或者第三人的控制之下而非法佔有。詐騙罪是以虛構事實、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與其他侵犯財產犯罪的一個最大區別就在於特點的行為結構或者行為方式:

行為人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實施欺詐行為,致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基於錯誤認識而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財產權受到損害。  所以,盜竊罪與詐騙罪的最大區別是基於受騙人是否基於認識錯誤而處分(交付)財產,即當事人是否自願交付。

詐騙罪和盜竊罪的區別,如何正確區別盜竊罪和詐騙罪

9樓:匿名使用者

詐騙罪和盜竊罪是常見的兩種侵犯他人財產權利的犯罪,這兩種罪的區別主要體現在客觀方面。

所謂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的物件,僅限於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而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

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直接故意,並且具有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的目的。

所謂盜竊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祕密竊取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公私財物的行為。它是最古老的侵犯財產犯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具有竊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或者多次竊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所謂竊取,是指行為人違反被害人的意志,將他人佔有的財物轉移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單位)佔有。

盜竊罪和詐騙罪的區別

10樓:滇法網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侵犯的物件,是國家、集體或個人的財物,一般是指動產而言,但不動產上之附著物,可與不動產分離的,例如,田地上的農作物,山上的樹木、建築物上之門窗等,也可以成為本罪的物件。另外,能源如電力、煤氣也可成為本罪的物件。

盜竊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所有權包括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這裡的所有權一般指合法的所有權,但有時也有例外情況。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盜竊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的規定:「盜竊違禁品,按盜竊罪處理的,不計數額,根據情節輕重量刑。盜竊違禁品或犯罪分子不法佔有的財物也構成盜竊罪。

詐騙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者隱瞞真相的方法,騙取數額較大的公私財物的行為。詐騙罪侵犯物件不是騙取其他非法利益。其物件,也應排除金融機構的貸款。

因本法已於第193條特別規定了貸款詐騙罪。

通常認為,該罪的基本構造為:行為人以不法所有為目的實施欺詐行為→被害人產生錯誤認識→被害人基於錯誤認識處分財產→行為人取得財產→被害人受到財產上的損失。

法律 盜竊罪,法律關於盜竊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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