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能力執行法院判決結果,作為企業法人代表,是否觸犯法律

2022-04-09 07:34:15 字數 5278 閱讀 7923

1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無能力執行法院判決結果,作為企業法人代表,是否觸犯法律?

不觸犯法律的,你大可放心好了。

股東投資不到位,是可以追究其法律責任的,出資不實,是違法的行為!!你的20萬元就難了。你應該想法先追討一下的。

你不是股東當法定代表人,出任法人的代表,一點都不奇怪的,是完全合法的,因為股東負責出資,並不一定進行實際的經營,聘請人來擔任法人代表是完全可行的,我們公司也是如此

2樓:匿名使用者

股東拿錢是正確的,這種情況,股東要承擔連帶責任。如果股東出資不到位,公司只有破產,因為只要股東出資時資金到位了,就是損失出資而已,你不是股東當法定代表人,也是很奇怪的。你本人只要沒有違規或違法行為,公司經營問題,是用公司法人資產作為賠償的依據,而不是法定代表人的資產,也就是你不用負法律責任,但你有義務將公司經營或清算搞下去。

3樓:澤皖清奇

有能力履行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決的,才構成犯罪

按照你的情況,你不構成犯罪,但是如果無力還款的話,企業應該破產

4樓:泠映爍山新

企業法定代表人並不承擔法律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用你拿錢,而是股東拿錢。現在看來,你們公司直接破產清算得了,如果你的公司破產清算的話,工資是優先於其它人的債務的。而且你的費用說不定還能報銷一些

法院判決後,如果公司倒閉,可以向法人追償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被告是****就不能找法人追償。如果對方是無限公司的話可以。

7樓:

1、「如果這期間公司宣告倒閉或登出該公司的話,我的賠償金是否會出現所要困難的問題?」

當然會。但是登出必須要把所欠的債務還清,工商局才會登出,所以登出的可能性不大。倒閉破產,那就沒辦法了,要不了工錢了。

2、「可以要求法人賠償嗎???法人就是公司的總經理.」

法律上沒有依據。

3、可以申請先予執行。如果覺得對方有轉移財產並讓公司破產的傾向,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先予執行,判決結果下達後,倒不倒閉,都無關緊要了。

8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法人追償,不能向法定代表人追償。

《民法通則》第三十六條規定:「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法人即公司,法院判決後,公司應當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公司倒閉,應當從清算的財產中清償。

法定代表人是依法律或法人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作為法人的公司進入破產程式,法定代表人身份也就不復存在,沒有履行法律文書的義務。即使公司存在,其個人財產也與清償公司債務無關。

9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個問題很簡單,你就是擔心拖下去公司關門了,賠錢沒找落了。你這個事兒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就只把公司財產通過法院查封。案子什麼時候搞清楚,賬什麼時候還清,就解除。

這個過程中無論他公司怎麼倒閉,你保全的財產別人是無法變賣和執行的,必須通過你的法院解除查封才能動。如果牽扯多個債務人,這個公司又敗訴了,那就拍賣你保全的財產。你分了錢以後,剩下的分給其他債務人。

如果公司勝訴了,你的錢就沒了,而且你保全的財產法院自動解除。

可不可以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

10樓:琬若晨曦

可以。法律依據: 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在司法實踐中,當公司作為沒有履行判決義務的被執行人而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即「黑名單」)時,很多法院會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一併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那麼法院的這種行為合法嗎?具體的法律依據是什麼?

首先,什麼是法定代表人?

《民法通則》第38條: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組織章程規定,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3條規定: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並依法登記。

從上述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就是代表公司行使職權的人,並且法定代表人也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只要擔任公司的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就有成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資格。

其次,什麼情況下法院可以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公佈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資訊的若干規定》第1條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從上述規定可以看出,法院若要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一是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二是要具有上述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

然而,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是很難舉證的。第一,如果經法院查實,被執行人名下沒有任何財產,那麼這種情況下就不能稱之為有履行能力。除非法院查明被執行人有惡意轉移財產的行為。

第二,對一般的執行案件大都不具備上述規定的前五種情形之一,法院一般依據兜底條款第六條將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之中。如果嚴格按照上述法律規定,在實踐中法院的很多將被執行人納入黑名單的行為的合法性都是有待商榷的。

最後,法院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列入黑名單合法嗎?

當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如果公司沒有履行生效判決的生效的義務,法院往往會把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時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公司是具有法人資格的,當其不履行生效判決的義務時,除非經過了破產清算程式,否則都可以認為其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院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是沒有問題的。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僅僅是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代表公司法人行使職權的人,而且還不一定是公司的股東。《公司法》第3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

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公司的人格獨立制度是現代公司法的根基,也是公司制度的魅力所在。當公司作為被執行人時,公司以其全部的資產對外承擔責任,在沒有經過破產清算程式之前,公司能否全部履行債務仍是一個未知數。

即使經過破產清算,只要公司的股東不存在出資未繳清、抽逃出資等情形,股東也是不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並不是被執行人,既然都不是被執行人又何來失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沒有義務為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綜上所述,筆者認為,在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中,法院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行為是不合法的。

11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公司失信對法人有連帶責任。公司失信不僅僅是公司的事,而且也會累及法定代表人,對法定代表人的個人工作、生活產生不利影響。

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被執行人為單位的,被採取限制消費措施後,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實施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因私消費以個人財產實施前述規定行為的,可以向執行法院提出申請。執行法院審查屬實的,應予准許。

公司融資後,現在沒有償還能力,法院強制執行,公司基本沒有財產,能執行公司法人財產嗎?

12樓:郭某某律師

不能,除非你再起訴一次,然後法院判決法人代表有連帶責任公司法第二十條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院判決公司償還債務,但是公司已經沒有財產了,公司債務是由法人代表承擔嗎?

13樓:qq的勾k先生

在一般情況下,不需要法人承擔,但如果該公司的法人代表時股東且濫用職權導致的公司出現債務,則需要承擔債務。

根據《公司法》:

第二十條【股東禁止行為】 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第二十一條【關聯交易】 公司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階管理人員不得利用其關聯關係損害公司利益。

違反前款規定,給公司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條【公司義務及權益保護】 公司從事經營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遵守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守信,接受**和社會公眾的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公司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不受侵犯。

14樓:乙小甲

法人不需要承擔責任。公司對外承擔有限責任,公司債務與法人代表無關。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三條 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股份****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

如果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擇承擔連帶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六十三條 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十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八十條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三)因公司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條 的規定予以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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