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辦案部門為什麼要執行監視居住

2022-04-10 05:22:25 字數 4465 閱讀 3685

1樓:畢方一族

符合逮捕條件,但有特殊情形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其會見通訊,防止逃跑等

2樓:匿名使用者

主要是辦案時間太長,超過羈押期限,案子還沒有審查清楚,需要繼續辦理的,先於監視居住。

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十四日以內作出決定。在特殊情況下,決定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三日。對不需要逮捕的,應當立即釋放;對需要繼續偵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3樓:深圳律師張宗保

根據刑事訴訟發的相關規定,監視居住的適 用條件,是指人民檢察院為了保證偵查、起訴工 作的順利進行,責令犯罪嫌疑人不得離開指定區 域,並對其活動進行監視的一種強制措施。具體 可以對以下情形的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的強 制措施。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 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不予逮捕不 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對被拘留的人,需要逮捕而證據尚不符合 逮捕條件的; (4)應當逮捕,但患有嚴重疾病的; (5)應當逮捕,但正在懷孕或者哺乳自己嬰兒 的; (6)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不能在法定偵查羈 押、審查起訴期限內結案,需要繼續偵查或者審 查起訴的; (7)持有效護照和其他有效出境證件,可能出 境逃避偵查,但不需要逮捕的。

4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政務程式規定的。

監視居住的批准(決定)機關和執行機關 50

5樓: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26lt;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6gt;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決定監視居住,應當向其本人宣佈,並由被告人在監視居住決定書上簽名。人民法院決定對被告人監視居住,應當在宣佈後立即將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規定,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公安機關執行,並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准犯罪嫌疑人離開住處、居所或者會見其他人員的,批准前應徵得人民檢察院同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規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應當製作《呈請監視居住報告書》,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簽發《監視居住決定書》。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時?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向犯罪嫌疑人宣讀,並由其簽名(蓋章)、捺指印,並及時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監視居住決定書》是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法律依據,辦案部門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必須持有該文書。

公安機關將監視居住的決定通知負責執行的派出所時,應當使用《監視居住委託書》。

監視居住的辦理程式是怎樣的,監視居住需要多長時間?

6樓:卡卡西瓜俥

監視居住分別由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決定,並經本機關負責人批准,由公安機關執行。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

(二)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會見他人;

(三)在傳訊的時候及時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擾證人作證;

(五)不得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

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違反上述規定,情節嚴重的,予以逮捕。

期限:監視居住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二、監視居住需要多長時間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理。對於發現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或者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限屆滿的,應當及時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解除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應當及時通知被取保候審、監視居住人和有關單位。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五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最長不得超過十二個月。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審,案件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後,對於需要繼續取保候審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依法對犯罪嫌疑人辦理取保候審手續。取保候審的期限應當重新計算並告知犯罪嫌疑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七條 在取保候審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審查起訴。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八條 取保候審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五十九條 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部門負責人稽核,檢察長決定。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條 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人的,還應當通知保證人解除擔保義務。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一條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審期間沒有違反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六條的規定,或者發現不應當追究犯罪嫌疑個刑事責任的,變更、解除或者撤銷取保候審時,應當通知公安機關退還保證金。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二條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取保候審超過法定期限,向人民檢察院提出解除取保候審要求的,人民檢察院應當 在七日以內審查決定。經審查認為超過法定期限的,經檢察長批准後,解除取保候審;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書面答覆申請人。

《檢察院刑訴規則》第六十九條 人民檢察院決定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監視居住的程式

7樓:國安冠軍

簡介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監視居住,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監視居住意見書,經辦案部門負責人稽核後,由公安局局長、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民法院院長批准,製作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執行監視居住通知書。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決定監視居住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應當將監視居住決定書和執行監視居住通知書及時送達公安機關。

公安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決定監視居住的,應當向其本人宣佈,並由其本人在監視居住決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並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法律規定的義務,告知其違反規定應負的法律責任。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在宣佈後應當立即將監視居住決定書、監視居住執行通知書送達負責執行的公安機關,並告知公安機關在執行期間擬批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離開住處、居所或者會見其他人員的,批准前應徵得決定機關同意。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監視居住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已經對犯罪嫌疑人監視居住的,案件移送到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後,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對於符合監視居住條件的,應當依法對被告人重新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監視居住的期限重新計算。

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期間,不得中斷對案件的偵查、起訴和審判。監視居住期限屆滿或者發現不應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應當由辦案人員提出意見,報部門負責人稽核,最後由公安機關負責人、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或者人民法院院長決定。

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應當及時通知執行機關,並將解除或者撤銷監視居住的決定書送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人、近親屬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託的律師及其他辯護人認為監視居住超過法定期限的,有權向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提出申訴,要求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情況屬實的,應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監視居住。經審查未超過法定期限的,應當書面答覆申請人。

公安司法機關對同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重複採用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措施。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監視居住的機關是

8樓:匿名使用者

對於監視居住的情形,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 家 安 全 犯 罪、恐 怖 活 動 犯 罪、特別重 大 賄 賂 犯 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

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七十二條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符合逮捕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監視居住:

(一)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養人;

(四)因為案件的特殊情況或者辦理案件的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更為適宜的;

(五)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辦結,需要採取監視居住措施的。

對符合取保候審條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證人,也不交納保證金的,可以監視居住。

監視居住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七十三條 監視居住應當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處執行;無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對於涉嫌危害國家 安 全 犯 罪、恐 怖 活 動 犯 罪 、特 別重大 賄 賂 犯罪,在住處執行可能有礙偵查的,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是,不得在羈押場所、專門的辦案場所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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