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打架時,刀子刺入別人大腿,扎斷了動脈,搶救無效死亡。這屬於故意殺人,還是失手殺人

2022-04-11 14:52:31 字數 4270 閱讀 2135

1樓:北京杜律師

這個很簡單,屬於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

2樓:匿名使用者

這種情況是故意傷害,致人死亡。不屬於故意殺人,學生要是未滿16週歲可以免除刑事責任,但監護人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3樓:羽毛和翅膀

間接故意殺人

1,區別故意殺人罪同故意傷害罪的關鍵,就在於兩罪犯罪故意內容不同。故意殺人罪的故意內容是剝奪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故意傷害罪的故意內容只是要損害他人身體,並不是剝奪他人的生命。

即使傷害行為客觀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也往往是由於行為時出現未曾料到的原因而致打擊方向出現偏差,或因傷勢過重等情況而引起。行為人對這種死亡後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完全是出於過失。

判斷犯罪人主觀故意內容、不能單憑口供,或僅根據某事實就下結論,而應在調查研究基礎上,全面分析案情。根據發案原因、行為發展過程、犯罪工具、**手段、打擊部位、打擊強度、**情節、作案時間、地點、環境、犯罪人與被害人平時關係、致人死亡或未死亡的原因、犯罪分子一貫表現和犯罪後的態度等,進行綜合分析判斷。

對於那些目無法紀、逞勝好強、動輒**、不計後果一類的侵害人身權利的行為,儘管犯罪人與被害人之間往往沒有利害關係,犯罪人主觀上也沒有明確的殺人動機和日的,但行為人在**時,對行為可能造成的後果抱漠不關心的態度。

所以,應按行為客觀造成的實際損害的性質來確定危害行為的性質。致人死亡的,就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損害他人身體的,就構成故意傷害罪。

故意內容問題屬於主觀思維意識範疇。主觀意識支配、制約客觀行為;客觀行為反映主觀意識、檢驗主觀意識。因此,要正確判定故意的具體內容,必須全面綜合、分析案件的各種事實情況。

不能簡單地根據某一事實做結論。

親戚之間打架我朋友去拉架被誤捅一刀在大動脈上,搶救無效死亡了,請問捅人者(以投案自首)能判多少年?

4樓:

你好!根據你目前的描述,捅人者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會判3到7年有期徒刑。根據刑法第233條,過失至人死亡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他是打架有可能會涉及其他罪名如尋釁滋事罪或者聚眾鬥毆罪等。

5樓:百一44下

第二百三十三條 過失致人死亡罪

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但如果法官認為這是打擊錯誤就有觀點展示了。按法定符合說認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按具體符合說還是定過失致人死亡罪。如果認為是有概括的故意就會定故意殺人罪。

第六十七條 自首

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犯罪嫌疑人雖不具有前兩款規定的自首情節,但是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後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打架鬥毆,這邊兩個人捅死一個人,死者身上四刀,致命的一刀大腿大動脈破裂死亡,不是捅致命一刀的怎麼判

6樓:洪荒吉祥

殺人償命,欠帳還錢,天經地義。一個死刑,一頭兒期徒刑!

7樓:匿名使用者

四刀都是一個人捅的嗎?

張某劉某爭吵,劉某拔刀刺向張某大腿部,不料刺中張某大動脈,張某失血過多死亡,劉某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 20

8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區別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主要有以下幾個問題應注重:

1、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

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是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憑藉一定的自認為能夠避免他人死亡的結果發生的因素,如行為人自身能力方面的技術、經驗、知識、體力等因素,或他人的行為預防措施,以及客觀條件或自然力方面的有利因素等,輕信他人死亡的結果不會發生,以致他人死亡的結果最終發生了。間接故意殺人,是指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但對這種結果的發生採取聽之任之、有意放任的態度,從而導致他人死亡的行為,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的相似點在於:兩者都發生了被害人死亡的結果;行為人都認識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的結果,且都不希望這種結果發生。

過失致人死亡罪兩者的顯著區別在於:第一,在認識因素上,對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主觀估計不同。二者雖然都是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使他人死亡,但間接故意殺人中行為人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並未發生錯誤的認識和估計,因而在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即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行為人的主觀認識與客觀結果之間並未發生錯誤,主觀與客觀是一致的;而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中,行為人和主觀上認為,由於他的出身能力、技術、經驗利及些外部條件,實施行為時,他人死亡的結果可以避免,即對可能性轉化為現實性的客觀事實發生了錯誤認識,在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情況下,其主觀與客觀是不一致的。

第二,在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區別。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中的行為人雖然都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深入考察,二者對他人死亡結果的態度是有明顯差別的。間接故意殺人的行為雖然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但是對於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並不持有反對態度,而是聽之任之。

過於自信的過失致人死亡罪中,行為人不僅不希望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同時也不放任這結果發生,而是希望這種結果不要發生,希望避免這種結果發生,即排斥、反對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在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他人死亡結果情況下、行為人仍然相信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的發生,並因而實施了該種行為,

2、過失致人死亡罪同「誤殺」的故意殺人行為

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構成要求的是行為人對其行為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存有過失心理態度。在司法實踐中,不應將行為人在故意殺人中因打擊錯誤誤殺其「針對物件」(即行為人追求的殺害物件)以外之人的行為認定為過失的致人死亡罪。

3、不作為致人死亡行為的定性

不作為致人死亡不僅可以成立故意殺人罪,而且也可以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區分這兩者的關鍵在於,行為人對其不作為行為導致他人死亡的結果是否具有故意心態,包括直接故意和間接故意。在司法實踐中,尤其要注意這樣一種情況,即:

行為人先前意外地或過失地導致了他人死亡的危險,行為人能搶救而不搶救,放任他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對行為人不應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定性,更不能認為是意外事件而認定行為人無罪,而應對其以間接故意殺人罪追究刑事責任。其次,再從犯罪客觀方面來看,出於被告人的傷害行為造成了被害人可能死亡的危險狀態時,被告人就負有防止這種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但他基於上述心理因素,不僅不採取積極的搶救措施,反而一聲不吭甚至一走了之,從而導致了被害人因貽誤搶救時間而死亡。

4、過失致人死亡後,行為人為逃避罪責又將屍體誤為活人加以「殺害」以滅口的行為,不應只定過失致人死亡罪或故意殺人罪一罪,而應對行為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 (物件不能犯未遂)定罪,實行數罪併罰。

9樓:金色夢

同樣的案件不同的法官都有不同的判決,關鍵的證據點,只要有一個疏忽都有可能導致案件的不同判決。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可能會判得輕一點,這是辯護律師需要做到的一點。

10樓:幹瑞

傷害致人死亡,10年到15年之間

11樓:生活

這個看法官怎麼定義了!你說是過失,受害方說故意!!

12樓:枝江小超

對,是過失!是幾刀?這個很關鍵!

故意傷害用刀子在大腿部刺穿大動脈刺斷算輕傷還是重傷

13樓:商標註冊

不能確定,刺穿大動脈不會直接進行法醫鑑定,等傷情相對穩定後才開始進行鑑定。

相關規定: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3.1 重傷

使人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喪失視覺、喪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包括重傷一級和重傷二級。

3.2 輕傷

使人肢體或者容貌損害,聽覺、視覺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礙或者其他對於人身健康有中度傷害的損傷,包括輕傷一級和輕傷二級。

3.3 輕微傷

各種致傷因素所致的原發性損傷,造成組織器官結構輕微損害或者輕微功能障礙。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第十九條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佈的人身傷情鑑定標準和被害人當時的傷情及醫院診斷證明,具備即時進行傷情鑑定條件的,公安機關的鑑定機構應當在受委託之時起24小時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在3日內出具鑑定文書。

對傷情比較複雜,不具備即時進行鑑定條件的,應當在受委託之日起7日內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對影響組織、器官功能或者傷情複雜,一時難以進行鑑定的,待傷情穩定後及時提出鑑定意見,並出具鑑定文書。

14樓:李小寶喝茶

這當然算重傷,容易大出血引起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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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架時把別人頭打破了,縫了六針,如果被鑑定輕傷會受到什麼處罰

1.根據 人體損傷程度鑑定標準 5.1.4a 頭皮創口或者瘢痕長度累計8.0cm以上才構回成輕傷二級,縫六針我估計答不到輕傷二級,但應以司法鑑定意見為準。2.如果達到輕傷二級,有可能涉嫌故意傷害罪或者尋釁滋事罪,輕者宣告緩刑或免除處罰,重者判刑,但刑期不會長,一年左右。3.建議積極賠償,這樣的案件,...